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_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_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9 21:50:4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_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应制定规范的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_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上海大学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是一个爱国者,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品德高尚、心灵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人,一个未来的工程师、专门家。上海大学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当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厚的科学文化知识;应当具有开拓创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应当具有勇于实践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的学籍、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不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个月,书面向研究生部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首日教育时,研究生必须按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或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的,须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或系请假。请假获得允许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补办注册手续。自筹经费及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在入学报到前交纳第一批费用,剩余部分应在中期考核前交纳完毕,否则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在职定向研究生不脱离原单位工作,完成原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在学期间的工资、劳保和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可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自行决定考核方式。考核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如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既可以进行闭卷考试,也可以写课程论文、读书报告,或考核实验技能等。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必修课不及格(在我校,学习成绩不低于60分为及格,不低于75分为通过)应重修,但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必修课不及格,则不能重修,学校将以退学处理。研究生课程成绩不理想,可以申请重修,但须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导师、学院、研究生部同意后,研究生可以重修。重修通过者以75分记。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期、学年所修学分或课程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在导师指导下申请旁听、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选修课程后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需要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的,在征得对方学校同意和保证课程质量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部同意后可以修读。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构成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由学校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且进步明显者,可在毕业前申请重修。经院系、研究生部审核后,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向院(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达十学时(含)以上、十五学时以下或两天(含)以上、四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十五学时(含)以上、二十学时以下或四天(含)以上、七天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二十学时(含)以上、三十学时以下或七天(含)以上、十天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三十学时(含)以上或十天(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十四天(含)以上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专业内完成学业。如因下列特殊原因,可申请转专业:

  (一) 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二) 所学专业调整;

  (三) 导师变动,本专业学科点无法继续培养;

  (四) 身体条件或其他特殊原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内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或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 校内转专业: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或系同意,同时通过拟转入学院或系的业务考核,并落实导师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二) 转至外单位: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或系同意,由研究生部初审,报校长审批,并报拟转入单位和所在省审批。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 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学的证明和在原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的考试成绩单(附试卷)及思想品德鉴定材料,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的学院或系的同意,落实导师后,由研究生部报上海市教委审批(跨省转学者还须经转出单位所属的高教部门批准)。然后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四)研究生在进入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办理转专业或转学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生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转学、转专业,须事先征得原单位(或委托单位或联合培养单位)同意,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学生申请休学者

  (二)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确认应休学者;

  (三) 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五周者;

  (四) 研究生在学期间妊娠、分娩及产后休息者(建议休学)。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持有关证明,书面向导师、学院或系提出休学申请,由学院或系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为了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在学期间妊娠、分娩的女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为两个学期;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这些研究生的毕业时间须推迟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被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待遇按《上海大学研究生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不享受在学研究生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硕士生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必修课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必修课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二) 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博士六年、硕士四年,在职学生可适当放宽)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又无正当理由;

  (三)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六) 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 导师认为不适宜在其指导下继续攻读研究生,在校内又无法变更导师者;

  (八) 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论文工作无法按计划正常开展,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九) 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除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当在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退学、自费出国留学、报考博士生等,须事先征得原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方可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由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半年)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四条 对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含通过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答辩的,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证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定向和委托、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毕业事宜,按《定向培养研究生合同》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执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研究生,不发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或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申请,由研究生部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共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严禁研究生参加、举行未获批准的游行、示威、大型集会等活动。

  第五十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大学学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娱乐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研究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 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上海大学校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上海大学学生社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管理人员维持学生社区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或报请上海市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详见《上海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对研究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具体申诉事宜见《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述办法》。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和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除遵守本管理规定外,还需履行入学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向研究生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生部。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脱产研究生(非定向生、自筹经费生)和非全脱产研究生(定向培养生、定向培养自筹生、委托培养生)。

  第三条全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四条在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携带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研究生处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报到后,在三个月内严格进行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我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须在次年六月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新生入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来校,并在开学第一天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注册前需缴齐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并酌情扣发助学金。超过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我校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校、院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学科点所在学院负责管理,研究生处统一协调。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处以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一周以上到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由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请假要填写三联单,并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不能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并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或连续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或连续4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或连续6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或连续8天)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超过50学时(或连续2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全部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技术技能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山东农业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方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一般应在本省本系统进行。在校内转专业的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长同意,征得转入得学院和学科点导师同意后送研究生处审核,由学校行文审批,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个别无法解决,必须向外校转学的,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商量同意后,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所报申请文件要附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和招生录取表),跨省转学由学校与转入学校商定后分别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抄有关公安部门。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办理休学手续,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长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核者;

  (四)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毕业(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研究生自愿退学的,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研究批准,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做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一年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办理。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奖励与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四条 处分报批程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并上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的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受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等各个环节的培养,成绩合格,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为3年,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休学)。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经费、医疗费及奖学金等学校不再负责。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须在规定毕业时间三个月前,由本人申请、导师、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批。延迟毕业研究生随下一级研究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未经同意延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终止学籍处理。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德育、体育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修改论文、重新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在毕业、学位论文中发现有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管理规定》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十一条 留学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贵州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的业务培养、思想教育、生活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学校与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 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满足贵州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凭贵州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培养单位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报研究生院批准。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开学一个月以内仍不能报到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考核,不能按时参加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私请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后,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后研究生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登录系统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必须立即完善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培养环节或学位论文需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到研究生院办理。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出国(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回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者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补考、缓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毕业前补考或重修。

  第十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与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培养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方可转学或转专业。经批准转学者,一般应在省内进行,确系无法解决的,才能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硕士研究生4年,博士研究生6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其他情况需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下列  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1个月者;

  (三)在一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申请休 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休学期间违法乱纪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由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者休学期累计达1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者休学期累计超过1年者;

  (四)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教育实践环节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程序注册超过2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因其它特殊情况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执行。对退学的研究生,贵州大学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后续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退回有关单位;

  (二)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按入学前学历及相关就业政策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贵州省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办理就业手续;自退学决定之日起2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直接将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但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者,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遵守校规、校纪,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 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积极参加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根据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处理。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贵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_最新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相关文章:

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04-04

最新输血管理制度_最新输血管理制度规定04-04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04-05

研究生考勤请假管理制度_研究生考勤请假管理制度范本04-04

最新导师对研究生评语优质02-14

最新研究生奖学金申请书01-17

最新管理制度04-22

最新宿舍管理制度_最新宿舍管理制度范本04-04

最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理由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