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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6 01:22:4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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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为推进绿色建设,加强住在小区的绿化工作,应制定规范的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必须做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助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

  (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 建城[1993]784号文件);

  (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02]221号文件);

  (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00]101号文件);

  (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 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第十一条 绿化施工应符合下列国家和地方标准:

  (一)《城市绿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CJJ/82一99);

  (二)《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一2001);

  (三)其他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后,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应当以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地竣工时,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确定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和绿地养护范围。

  居住区绿地养护管理范围为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居住区绿地(含用地红线以内居住区围墙以外的绿地)。

  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内围墙外的绿地,应当按照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物业公司养护有困难的,可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居住区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成后居住区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经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围护性隔离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物业公司和住户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绿地养护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二)没有协议的,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居住区绿地改造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居住区绿化改造不得改变原有绿地性质和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有绿地性质或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易地绿化手续。

  第十八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有义务对占用、毁坏绿地及其他损坏居住区绿化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养护责任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绿化损害的,由绿地养护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居住区内发现有占绿、毁绿及其他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或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3月1日施行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3

  住宅小区绿化是住宅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宅小区有生命的配套基础设施,对提升住宅小区景观面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物业公司不尽力,草坪任人践踏,绿地不能定期浇水和杀虫,导致草皮、树木旱死、病死,一些绿地变为沙地,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小区的美观,究其原因是主要是人们对小区绿化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小区绿化管护机制不健全,物业公司不作为,缺乏有效管理,为更好地发挥住宅小区绿化的功能,使之更好地服务市民、服务社会,特对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部门沟通,形成联动机制

  区、县房管和绿化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的工作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计划、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展,定期通报住宅小区绿化投诉受理和处置情况,及时沟通住宅小区绿化重大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的绿化环境。

  各区县房管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在组织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改造过程中,涉及绿地改造调整、临时占用绿地或树木调整变动的,应当会同绿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综合改造方案。绿化部门应跨前一步,主动参与对住宅小区综合改造中有关绿化改造调整方案的审核、质量监督和验收等工作,加强行业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完善制度,规范绿化调整改造

  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小区绿化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制度,单位、企业对住宅小区绿化进行调整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绿化调整改造方案必须经过公示、征询,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涉及迁移、砍伐树木、临时使用绿地以及对绿地调整改造减少绿地的,还应按程序报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改造,应充分发挥房管、绿化部门优势,共同筹措资金,确保在房屋、道路、管道等得到改造的`同时,小区绿化品质和景观面貌也有所提升。确无条件提升的,应及时恢复被损绿化,确保改造后绿化总量不减少、绿化品质和景观面貌不低于改造前水平。

  鼓励小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空间和立面,发展住宅小区立体绿化,增加绿视率。

  三、住宅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1、明确绿化养护按等级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前应按相关要求与业主明确绿化养护范围、等级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住宅小区绿化日常养护作业时,应建立专门的绿化养护台帐,按照国家及省、市、县(区)发布的技术措施及要求实施,文明作业。

  2、倡导住宅小区绿化专业养护。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化养护内容和标准实施养护。倡导聘用绿化养护专业单位进行修剪、施肥、移植、病虫害防治等专业性较强的绿化作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绿化养护专业单位实施绿化养护的,应当签订绿化专业养护合同,负责对养护单位实施作业时的日常监督管理。绿化养护专业单位可在已具备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或得到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能力认定的企业中选择。

  3、提供小区绿化公共服务。绿化、园林等绿化专业机构,除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提供绿化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外,要重点主动帮助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提供树木、草坪防病治虫等专业服务,以加强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四、坚决制止毁绿、占绿现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加强对住宅小区绿化的日常巡查,发现擅自占绿、毁绿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城管执法部门,使违法行为止于萌芽状态。

  对确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接报后应及时核实、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取证、查处工作。

  鼓励居民参与住宅小区绿化的爱绿、护绿行动以及有组织的养绿行动。小区居民对绿化养护标准、养护等级、养护面貌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以向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反映。禁止将小区内共有绿化圈为私人绿化。

  五、建立培训、检查、考核机制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接受绿化法律法规培训,配合绿化部门做好重大病虫害防治等专项技术的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鼓励绿化养护人员参加绿化职工技能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绿化部门应结合“绿化服务进社区”等工作,加大绿化宣传服务力度,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绿化管理水平,提升社区居民绿化保护意识,营造住宅小区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纳入小区物业考核记分范围,录入诚信档案。小区物业诚信记录与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资质核定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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