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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制度_证书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30 01:12:0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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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制度_证书管理制度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证书管理工作,维护工作的严肃性,应制定规范的证书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证书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证书管理制度_证书管理制度条例

  证书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婚姻证书管理,维护婚姻证书的法律地位,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撤销婚姻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印刷品。证书必须使用区民政厅印制提供的,不得购买非民政厅提供的婚姻证件。

  二、除《结婚证》、《离婚证》外,区民政厅配套的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办(领)结婚登记声明书、撤销婚姻申请书、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因当事人原因造成作废而不足时,由证书管理员制定补印计划,报主任批准后按规格印制

  三、婚姻登记员要规范婚姻证书的填写,认真核对、检查,减少因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民政厅。

  四、证书管理员要严格领购手续,妥善保管,防止流失,做到专账专柜管理,保证账实相符、管理和收费分开。每年11月向区民政厅申报次年度的婚姻证书需求计划。

  五、婚姻登记员要按照婚姻登记条件和程序向婚姻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并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出具收费凭证,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六、证书工本费用于证书、印刷品的印制和与婚姻登记管理有关的业务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婚姻登记员擅自印制、使用外购婚姻证书的,报民政部局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取消其婚姻登记员资格,并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证书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事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书的分类: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的聘任证书。

  (五)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三条资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求职、就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当年或次年4月底前,凭省职改办发文原件到省职改办核办。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委托我省代评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办理证书的,由原委托单位提交任职资格通知函,并填写《领证名册》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证书发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在收到考试结果文件后两个月内到省职改办统一核办。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省直各部门聘任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所需证书到省职改办购领。

  (四)全国或省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的考试合格证书,由人事部或省职改办印制,加盖省职改办钢印后,统一核发到单位或考生本人。

  (五)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由人事部印制,我省组织的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委托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印制,人事考试部门打印后,加盖省、市职改办部门钢印后发放。

  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不得擅自印制各类证书。

  第五条证书的填写

  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要配备专用证书打印机,自2007年起,各类职称证书的填写必须打印,字体要统一、内容要规范。

  (一)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证书的“授予时间”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时间。

  (二)执业资格证书“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日,“签发日期”一栏为省职改办发文日期。

  (三)任职资格证书“批文号”一栏按照批准权限填写最高审批部门下发的任职资格通知的批准文号,“授予时间”一栏填写评审委员会通过日期。

  第六条证书的用印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级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负责审核,加盖钢印后下发;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加盖钢印后下发。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市属及以下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中、省直单位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

  (三)通过全国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各类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委托的注册中心)汇总核查打印后,统一报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和印章后下发。同时要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资格报名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证书的补发与更换

  在发放资格证书过程中,由于破损、错填等原因需要补换资格证书的,由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办理补发事宜。属遗失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设区市职改办出据证明,高级资格在省级、中级资格在市级报纸上声明原证书作废后,再进行补办。

  属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或更换)证书申请书;

  (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三)属遗失证书的,要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一份(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档次、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属更换证书的,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张。

  第八条各类职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要建立职称资格证书登记、存档、跟踪、反馈等相应制度,并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与证书统一编号,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底数,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高、中级资格证书时,要将从省职改办购领的高、中级资格证书按顺序填写《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册》(附后),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电子版)连同登记册一同上报省职改办,以便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类职称证书是由国家或省主管职称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颁发各类职称证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切实防止各类职称证书流入无关人员和非合格考生手中。对于伪造各类职称证书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证书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绿色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科技素质,根据《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绿色证书”是指农民达到从事某项农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经当地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凭证,是农民从业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三条 “绿色证书”制度是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农民从业的技术资格要求、培训、考核、发证等做出规定,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作为农民从业和培训的规程,确保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科技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并成立“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教育司。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绿色证书”制度与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纳入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因地制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绿色证书”制度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划和指导性岗位规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制定指导性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检查评估和表彰等活动;部署并指导全国“绿色证书工程”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在当地“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指导性规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检查验收和表彰活动;制定地方性岗位规范、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考试考核办法,组织编写地方性培训教材,并负责本地区“绿色证书”制度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 地(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绿色证书工程”实施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县(市、旗)(以下简称县)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

  第九条 县是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的基层单位,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全面组织领导本地区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明确各部门及行业的责任,成立行业考评小组;落实“绿色证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教师、经费和培训单位等;制定有关的配套政策,把“绿色证书”的培训、考核、发证、使用和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持证人员在科教兴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凡开展“绿色证书工程”工作的县,均以县政府或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形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并抄报地(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备查。

  第三章 实施范围、对象和技术资格标准

  第十一条 “绿色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环保和能源等行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以及农村会计、审计、合同仲裁、渔业船员等岗位实行的培训、考核、发证的有关规定应继续执行,并使之逐步完善;凡从事这些岗位工作的农民,达到农业部规定要求,获得的资格证书可视同专业类“绿色证书”,并具有同等效力;乡镇企业、农垦或其他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岗位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岗位,仍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取得“绿色证书”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村干部、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一些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从业农民。

  第十三条 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必须达到岗位规范规定的标准。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岗位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和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技术资格岗位规范的重要内容。要求“绿色证书”获得者比较系统地了解本岗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基础知识,每个岗位的专业知识包括3~5门课程,300学时左右;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周期较长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至少要通过一个以上本岗位生产周期的实践,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

  第十四条 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分为通用类、专业类和特产类。通用类、专业类由农业部制定指导性岗位规范,各地可据此制定地方性岗位规范;特产类岗位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制定。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发证

  第十五条 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和部署县、乡两级“绿色证书”培训工作。对少数技术性较强、从业人员分散的岗位,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农业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 经同级“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具备培训条件的乡级以上(含乡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中心、农机化技术学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业中专学校、农村职业学校及其他各类农业成人(职业技术)学校可承担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农业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培训规划、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 县政府应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并规定聘请教师的标准,努力提高教师的素质,妥善解决教师的待遇,充分发挥教师一专多能的作用。

  第十九条 申请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须参加“绿色证书”培训,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凡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其他农民中专及农广校中专毕业生申请同专业类“绿色证书”可免于培训和理论考试),并经过本岗位规定期限的实践考核,在生产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查,报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政府发给“绿色证书”。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应制定“绿色证书”的考试、考核、证书发放与登记制度。要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考试试题标准化。必须严格考试纪律,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绿色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并制定“绿色证书”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负责“绿色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

  每年二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部门应将上年开展“绿色证书”培训与发证人数分行业、按专业汇总上报至农业部教育司及对口专业司(局)。

  第五章 持证人员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在发证机关所辖区域范围内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技术资格,跨区域的“绿色证书”认证,须经所跨区域的发证机关审核认可。“绿色证书”应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应接受规定的培训与考核,并由县行业考评小组或农业部门对证书复核验印后,才能延续使用。各个岗位“绿色证书”的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根据不同农业及各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要优先安排农业项目承包和贷款,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录用农民技术人员,要逐步做到从获证农民中选拔。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的县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明确持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具备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应首先取得“绿色证书”,才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

  第六章 评估、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检查和监督评估,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权责令其检查、限期整顿或取消其发证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培训业务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取消其培训资格。“绿色证书”制度领导小组应将以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农民学科学、用科学标兵和在农民技术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或授于荣誉称号。省、地、县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奖励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农业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农(教)字第6号《关于印发〈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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