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07 14:09:4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许可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许可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许可管理制度

许可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均纳入并联审批范围,按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

  第二章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职责

  第三条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凡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的项目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第四条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工商局为市场准入的牵头部门。

  第五条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本部门牵头的并联审批事项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单。

  (二)统一受理和分发申请材料。

  (三)组织联席会议,联合踏勘,开展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

  (四)督促联办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

  (五)定期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第六条联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七公开”内容。

  (二)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联合踏勘,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

  (三)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

  (四)按照牵头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派遣现场踏勘所需的公务用车。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

  (二)负责并联审批网络系统运行及维护。

  (三)协助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市场准入前置许可的联合踏勘、联审及会商等工作。

  (四)对并联审批件实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联审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区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效率及全程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等问题。

  第三章并联审批运行方式

  第九条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后,确定联办部门,并组织相关部门窗口预审申请材料,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联办部门窗口审核材料,其他各部门窗口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条分发材料。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确定联办部门后,应通过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向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分发材料。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联合会审。对同意受理的并联审批件,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及时组织联审会议。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派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牵头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并在《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上签署意见。联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举行。

  第十二条联合踏勘。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踏勘的准备工作,现场踏勘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个别重大项目和特殊事项,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及时踏勘。联合现场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的部门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当场能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当场签署踏勘意见。当场难以做出决定确需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的,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论证、听证,论证、听证结束后及时签署踏勘意见。

  第十三条《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及《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应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按照有关规定及《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向申请人出具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联合会商。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组织各联办部门对并联审批件中存在的推进难度大、时间要求紧、前置条件不符等问题和困难进行协商审议,根据参会部门的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具体解决方案、办法和要求,并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收到并联审批件和材料之日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及时将相关证照、批文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上报区政府或上级部门的并联审批件,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上报。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和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限内,将上级部门的审批结果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六条统一出件。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将相关证照、批文以及收费凭据等移交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窗口,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文。

  第十七条资料管理。并联审批件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前置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归档保存。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归档。

  (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窗口确有存档需要,可复印相关资料,于申请人领取证照时补盖相关印章。

  (四)《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用时,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提取。

  第十八条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因申请人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和申请人及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进入二次申请程序。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原因。区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并处理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的审批件。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事项,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将审批件列入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办理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

  第四章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事项的并联审批流程。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项目提出阶段

  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窗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分别受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及时办理备案和招标方案审核手续,并根据项目投资范围确定是否进入并联审批程序。

  (二)项目可研深度阶段

  对符合开展并联审批的备案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窗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发放办事流程和一次性告知单,并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将申请人材料分发到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以材料送达之日起)分别做好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在省市级以上对口部门的,应提前做好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三)项目初步设计深度阶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预审。区交通运输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建设交通项目初步设计的预审、交通项目施工图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和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安全设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四)项目开工深度阶段

  同意上报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事项,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施工许可的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权限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现场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权限不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依法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初步预审合格后,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向各相关部门窗口分发申请材料,区公安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窗口同步做好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事项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窗口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办结后,各相关部门将审批证照送达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事项的并联审批:

  (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根据其经营范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前置审批的相关要求,并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前置许可的相关部门。

  (二)服务前移。区政务服务中心收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前置许可的部门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地勘察、指导等事前服务,参加现场踏勘的部门应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应于当日将前置许可《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反馈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

  (三)信息共享。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应将相关证照、批文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及时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对前置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对表示“不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按前置审批部门意见进行整改重新申请的,再次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四)完成前置审批后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事项按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准入事项的前置许可权限属市或市以上部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各职能部门窗口应及时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出具初审意见。同意上报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其他程序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牵头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其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筹安排会商、会审、会签事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许可管理制度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许可管理制度3

  1、《动火安全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分别以一道、两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2、《动火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动火负责人持办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事项后,将《动火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5、《动火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动火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生产综合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特殊危险动火《动火安全许可证》和一级《动火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24小时。

  8、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9、《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的单位主管审批签字,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终审批准。

许可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责任

  公司各部门。

  4程序

  4.1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动火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3.6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4.3.3.10.9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严禁上、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5.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5临时用电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临时用电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临时用电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5.6临时用电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5.7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

  4.3.5.8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3.5.9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3.5.10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3.5.11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4.3.6拆除(工程)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6.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办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拆除(工程)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6.2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6.3申请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到拆除(工程)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拆除(工程)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交拆除(工程)作业人持证上岗。

  4.3.6.4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拆除(工程)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拆除(工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拆除(工程)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拆除方案,参与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6.5拆除(工程)作业人接到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拆除(工程)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拆除(工程)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6.6拆除(工程)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6.7重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4.3.6.8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

  4.3.6.9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先外后内,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4.3.6.10拆除时,设备上或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4.3.6.11拆除作业要设置溜放槽,将拆下的散碎材料顺槽溜下,较大的承重材料,应用绳或起重设备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

  4.3.6.12遇有6级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高处拆除作业,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工作,应在停电后进行。

  4.3.6.13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3.6.14在生产运行区域内进行拆除作业,还应遵守生产车间的有关特别规定。

  4.3.7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7.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起重吊装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7.2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由申请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7.3申请人持合格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到起重吊装作业现场,认真检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起重吊装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交起重吊装作业人持证上岗。

  4.3.7.4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起重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起重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起重吊装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参与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7.5起重吊装作业人接到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起重吊装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起重吊装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7.6起重吊装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7.7指挥人员应正确按照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4.3.7.8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

  4.3.7.9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严禁偏拉斜吊。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转、摆动。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4.3.7.10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4.3.7.11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严禁从人头上方越过,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4.3.7.12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4.3.7.13不明重量、重心位置不清、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物件不得起吊。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4.3.7.14当多人吊挂同一吊物时,应由一专人负责指挥,在确认吊挂完备,所有人员都离开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能发出起钩信号;起钩时,地面人员不应站在吊物侧翻、坠落可波及的地方。

  4.3.7.15摘钩时应等所有吊索完全松驰再进行,确认所有绳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得抖绳摘索,严禁利用起重机抽索。

  4.4高危险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

  4.4.1发生高危险性作业应急事故,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区域班组长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附件

  4.5.1附件一《高危险性作业许可证》

  5其他

  5.1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许可管理制度5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许可管理制度6

  一、食品采购

  (一)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二)选择供货商。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三)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五)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六)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与销售

  (一)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二)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臵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六)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许可管理制度7

  一、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三、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四、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五、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六、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许可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条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九条作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和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复。

  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准予生产许可部门同意吊销的批复,向被许可人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第四章注销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承办机构、执法机构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许可管理制度9

  1、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许可证》的使用、保管

  2.1《许可证》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统一保管,建立《许可证》的收、发证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

  2.2《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便外借,如需向用户和认证机构提供,必须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

  2.3《许可证》应进行标注、编号。

  2.4《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

  3.《许可证》有效期的管理

  《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上报:

  3.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止、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3.2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

  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原《许可证》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

  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填写《申请书》,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证交回发证机构。

  3.3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的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4.《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管理

  4.1《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5.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许可管理制度10

  1范围

  为了规范大港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加强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风险控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特殊危险作业管理职责、分类与分级、风险识别、安全措施制定、作业许可证申请、书面审查、现场核实、现场审批、延期、实施、关闭、网上办公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外部承包商。生产应急情况下发生的作业项目不纳入本办法。

  2术语和简略语

  2.1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xx、gb/t 24001-20xx、gb/t 28001-20xx、q/sy 1002.1-20xx和q/sy1240-20xx标准规定的术语。

  2.2特殊危险作业:指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危险有害因素复杂、风险程度高,容易导致事故发生,需要特别采取对策措施予以控制的高危作业项目。作业特点具有复杂性、流动性、交叉性、非常规性以及使用特殊装备或工艺。

  2.3二级单位:特指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和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单位。

  2.4三级单位:特指二级单位的所属单位(含副处级、科级、小队级等)。三级单位中同时具有副处级、科级及小队级等两种及两种以上行政组织的,以最高级别行政组织为三级单位。

  2.5项目建设单位: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所在的二级单位。

  2.6项目作业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服务的二级单位及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

  2.7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作业单位负责安排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机关职能部门。

  2.8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指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现场所归属的小队级基层单位。

  2.9项目施工队伍:由项目作业单位派出的、负责具体实施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的队伍。包括人员和装备等。

  2.10相关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作业单位以外的,与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在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具有相互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2.11作业许可申请人:由项目作业单位指派的负责履行作业许可申请的人员。作业许可申请人应由施工队伍现场作业负责人担任。

  2.12作业许可审查人: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作业单位授权的,对特殊危险作业项目许可进行书面审查的人员。包括被授权人。

  2.13作业许可审批人:由项目建设单位授权的,需要现场对特殊危险作业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核实并做出是否同意作业决定的人员。包括被授权人。

  2.14现场作业负责人:项目施工队伍第一责任人。

  2.15作业现场监护人: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指定的、负责对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发出警告、叫停及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人员。

  2.16作业现场监督人: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作业单位双方派出的、负责对项目施工过程hse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包括:hse监督部门的专职监督人员、基层单位兼职安全员及项目施工队伍临时指定的监督人员。

  2.17大港油田公司简称油田公司。

  2.18 “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简称“作业许可证”。

  3职责

  3.1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3.1.1负责明确本单位所有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各级作业许可审查人、审批人(包括被授权人);负责组织项目作业单位、相关方及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对项目作业单位申报的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许可作业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审批、许可关闭、存档及销案;负责向项目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负责协调作业项目所需的设备及人力资源;负责监督项目作业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规定。

  3.1.2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负责一级与二级作业许可的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批、关闭、存档与销案等。

  3.1.3项目建设单位的三级单位负责三级作业许可的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批、关闭、存档与销案等。

  3.2项目作业单位职责

  3.2.1负责指定施工队伍现场作业负责人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工作前安全分析,识别作业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价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3.2.2负责依据项目建设单位规定、项目风险控制的需求、本单位资源等,编写作业许可必须具备的相关材料;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3.2.3负责对申报的作业许可材料提前进行内部审查。

  3.2.4负责在作业前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负责落实施工作业过程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内部监护与监督。

  3.3相关方负责参加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负责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提供本方与作业项目有关的人员和设备设施相关信息,并提出自己的建议;负责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及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3.4作业许可审查人及审批人授权

  3.4.1作业许可审查、审批不宜授权。

  3.4.2作业许可审查、审批确需授权时,优先在同一行政组织(含处、副处、科、基层队)内部成员之间授权;其次,可向下一级行政组织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中,三级单位不得再向下一级行政组织授权。

  3.4.3同类(同项)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授权人数不能多于2人(含2人)。

  3.4.4被授予作业许可审查、审批权限的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必须具有满足授予权限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3.4.5所有级别的授权双方应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二级单位范围内予以发布,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3.4.6当被授权人因组织机构调整、人事调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被授权人人选。

  3.4.7授权不授责。授权人对被授权人职责履行结果负责。

  3.5监督职责

  3.5.1一级动火作业由消防支队及二级单位派专人现场监督,二级许可作业项目由二级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作业单位)负责派专人现场监督,三级许可作业项目由二级单位派人进行抽查监督。

  3.5.2三级单位负责指定现场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3.6所有参加特殊危险作业书面审查、现场审批、监督、监护、岗位操作等人员,对本岗位工作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7各级作业许可申请、书面审查及现场审批人应对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对策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3.8现场作业负责人对现场施工组织、人员分工、安全设施使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有效性、作业现场应急处置等施工全过程负责。

  3.9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许可现场审批、实施等全过程负督察责任。对现场存在的与许可管理级别、书面审查结果、安全措施等不符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不良及管理缺陷等,做出口头警告、书面处罚、责令停工等要求,并及时下令纠正。

  3.10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现场监护对象存在的人身伤害应采取的保护行为负责。

  3.11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对本岗位安全操作负责。

  4管理内容

  4.1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分类

  4.1.1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即:按照作业行为类别划分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挖掘作业、化学清洗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管线打开作业等作业。

  4.1.2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即:按照具体作业内容确定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具体见附件一。

  4.2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分级

  4.2.1作业许可级别划分

  a)一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b)二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c)三级作业许可:是指最终需要项目建设单位的三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现场审批的项目。

  4.2.2作业许可级别确定

  a)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级别

  1)动火作业实行第一、二、三级许可管理;化学清洗作业实行第二级管理;脚手架作业实行第二、第三级管理;挖掘作业实行第二、第三级管理,具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办法。

  2)未明确作业许可级别的其它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由各二级单位按照风险程度、资源掌控和审批权限等条件,具体划分作业许可级别,并经过有效审批后,在本单位予以发布。

  3)当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作业单位对同一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确定的作业许可级别不一致时,依照项目建设单位规定级别进行申请、审批管理。

  b)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级别具体见附件一。

  4.3工作前安全分析与风险控制措施制定

  4.3.1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前,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三级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基层单位、项目施工队伍及相关方人员组成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共同到现场识别作业过程可能发生的事故、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程度等,制定科学、全面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执行gy01/f7.28.2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4.3.2根据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结果,由现场作业负责人填写作业许可证。其中,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使用对应管理制度规定的作业许可证格式。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使用“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gy01jl 7.28.20-01)。

  4.3.3根据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结果,由项目作业单位编制项目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等其它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及管理材料。

  a)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等保证施工安全的其它材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其中:

  1)高处作业:工作内容复杂、坠落点多等风险程度高的作业项目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2)受限空间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和应急预案。

  3)移动式起重作业:关键性吊装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4)管线打开作业:必要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和应急预案。

  5)临时用电作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同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6)挖掘作业: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7)脚手架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8)动火作业:对于作业内容及危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9)化学清洗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附加工艺流程示意图等。

  b)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对于作业内容及危险有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附加工艺流程示意图等。

  c)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在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施工前,应根据工作安全分析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

  d)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内容至少包括:项目组织机构与岗位分工、项目主要内容、采用的关键工艺设备设施、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

  4.4作业许可申请

  4.4.1按照“谁作业,谁申报”的原则,由项目施工队伍履行作业许可申请流程。

  4.4.2现场作业负责人是作业许可申请人,作业许可申请人应实地参与特殊危险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否则作业许可不予审查通过。

  4.4.3作业许可申请所需的有关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计划书)、应急预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相关附图等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与管理材料,应与作业许可证一并申报。

  4.5书面审查

  4.5.1油田公司内部进行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首先由项目作业单位内部履行审查流程,然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及审批。

  4.5.2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进行的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参照4.5.1条款规定,由承包商内部进行有效审查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及审批。

  4.5.3油田公司内部应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管理系统”,履行作业许可书面审查流程。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使用纸质文件履行书面审查流程。

  4.5.4书面审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hse工作计划书)、应急预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相关附图、有关作业内容说明等保证安全施工作业应具备的材料。具体作业项目所需资料执行4.4.3条款及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要求。

  4.5.5书面审查应及时完成,不应影响下一步工作流程。

  4.5.6不同级别作业许可审查、审批工作流程具体见附件二。

  4.6备案

  作业许可书面审查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信息备案。其中,油田公司内部利用“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管理系统”备案功能进行备案。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书面审查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所有一级、二级作业许可只有通过备案后方可打印、发放作业许可证。

  4.7现场核查与审批

  4.7.1作业许可书面审查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审批人组织所有书面审查人、现场作业负责人及相关方有关人员,到工作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4.7.2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及相关方均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7.3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如未通过,项目作业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完善措施,并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申请。

  4.8作业许可证使用

  4.8.1施工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应向所有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作业许可交底,交底后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8.2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

  a)第一联:现场作业负责人持有。

  b)第二联:张贴在公开地点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c)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d)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4.8.3当同一工作区域有多个相关方参与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所有相关方发放一份作业许可证(或复印件),并签字记录。

  4.8.4当工作需要中断(正常工作休息除外)时,许可证第一联应交回项目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保留。

  4.8.5作业现场关键人员(不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变更时,应经过现场作业负责人的批准,并重新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教育、交底签字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4.9许可证延期

  4.9.1许可证有效期限原则为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确需更多时间连续作业,作业许可申请人可向批准人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

  4.9.2许可证延期前提为“作业人员无变化、作业对象无变化、作业主体工艺无变化、作业地点无变化”等无导致作业风险变化的条件,否则不得延期。

  4.9.3许可证延期期限应由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及相关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4.9.4特殊危险作业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a)通用类

  1)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挖掘作业、管线打开作业、化学清洗作业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

  2)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脚手架作业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b)专项类

  1)含有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时,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执行其中作业项目的最短时间要求。

  2)未含有通用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时,许可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队伍及相关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4.9.5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安全措施有效后,作业许可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4.9.6在规定的延期次数(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10作业许可证取消

  4.10.1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a)由于作业过程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作业程序等发生明显变化,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需要重新制定控制措施的

  b)实际作业的工期、工作内容等与作业计划发生重大偏离的。

  c)事故状态下、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

  4.10.2取消作业应由作业许可申请人和批准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11作业许可证关闭

  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许可证由申请人、批准人和相关方共同签字后,关闭作业许可证。

  4.12存档

  4.12.1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基层单位负责存档,存档的作业许可证应齐全完整,同时,项目作业单位保留一份关闭的作业许可证。

  4.12.2油田公司内部施工作业应在“特殊危险作业管理系统”中使用电子文档形式存档,以便网上查询。油田公司外部承包商施工作业使用书面存档。存档期限至少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4.13销案

  作业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存档满一年后,且认定无保留价值后由存档部门或基层单位负责销案。

  4.14其它

  4.14.1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4.14.2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特殊危险作业项目管理范围,并参照执行该办法。

  4.14.3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保证特殊危险作业管理网上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5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gy01/f4.1《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响本办法的执行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6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

  6.1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gy01/f7.28.2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3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理办法

  gy01/f7.28.2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5化学清洗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6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29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gy01/f7.28.30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28.32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y01/f7.31.3动火管理办法

  大港油田公司承包商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6.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q/sy1236-20xx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8-20xx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q/sy1240-20xx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1-20xx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2-20xx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3-20xx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4-20xx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6-20xx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7-20xx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8-20xx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6.3相关技术文件

  附件一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工作内容、危害特征及作业许可级别表

  附件二不同级别作业许可审查、审批工作流程

  6.4实施证据和表单

  gy01jl 7.28.20-01专项类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作业许可证

  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上现场审批管理系统

许可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哪些类型的作业是相当危险或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并对此类作业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委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2进行危险作业的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3承包商负责其所属工作范围内的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4.工作程序

  4.1危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1.1.1高处作业;

  4.1.1.2动火作业;

  4.1.1.3限制空间作业;

  4.1.1.4电工作业(带电作业、临时接电);

  4.1.2危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单”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险作业活动,必须先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单和签发批准前不得实施作业;

  4.1.3.2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务时,必须明确交代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4.1.3.4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4.1.4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

  4.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4.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4.1.4.3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4.2各类危险作业活动的适用范围

  4.2.1高处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1.1厂房结构安装及拆除作业;

  4.2.1.2离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业。

  4.2.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2.1气焊、割作业;

  4.2.2.2电焊作业;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

  4.2.3限制空间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进入其他空间狭窄或活动受限的作业场所。

  4.2.4带电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4.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柜、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的一般带电维护作业;

  4.2.4.2在400v以上高压用电设备、配电系统上进行带电或不带电的安装或维护作业;

  4.2.4.3其他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带电作业。

  4.3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3.1安委会负责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许可证签发。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3.1.1级动火作业;

  4.3.1.2带电作业;

  4.3.1.3级高处作业;

  4.3.1.4限制空间作业

  4.3.1.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4.4危险作业许可的相关职责

  4.4.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4.4.2作业许可证签发人职责:

  4.4.2.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许可证制度的落实;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4.2.3负责对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

  4.4.2.4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4.4.3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4.4.3.1负责对作业设备、设施及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落实许可证上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培训,确保监护人对设施的安全状态和人员的安全作业实施全程监控;

  4.4.3.3每次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需要检测时,达到作业要求后,向作业申请人发出作业指令;

  4.4.3.4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不符合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当作业出现不安全隐患或情况时,有权终止或暂停作业,并收回作业许可审批单;

  4.4.3.5定期向签发人报告作业的安全状态,发现危急情况时,按规定的应急程序指挥应急处理。

  4.4.3.8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4.4.4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申请人)职责:

  4.4.4.1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4.4.2对作业活动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施工辅助机具、材料、设备、人员,按许可证的要求做好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险及安全预防措施告知所有与此项作业相关的员工,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检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

  4.4.5作业监护人职责:

  4.4.5.1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和使用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和紧急关断要求;

  4.4.5.2准备应急器材,对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守护和监视;

  4.4.5.3对作业现场周围至少5m范围内(包括任何隔墙或障碍物的另一边)进行检查;

  4.4.5.4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和不规范行为;

  4.4.5.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4.4.5.6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存在的风险或环境影响。

  4.4.6作业人员职责:

  4.4.6.1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素质;

  4.4.6.2懂得使用现场防护和必要的应急设备,掌握安全环保措施;

  4.4.6.3对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4.4.6.4密切注意作业场地的周围情况,做到“四不伤害”,如条件发生变化,随时准备停止工作,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好工作现场。

  4.5作业许可审批单申请、审查和签发的办理

  4.5.1提出申请:

  4.5.1.1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危险作业,在进行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查看现场和环境状况,确认进行何种许可作业后,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4.5.1.2根据作业许可的类型,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内容;

  4.5.1.3作业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地点、直接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等内容。

  4.5.1.4申请者应在“作业起止时限”栏内注明作业的大致起止时间。根据作业许可审批单规定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具体确定),若超过时限,作业许可证自动作废,应重新办理。

  4.5.2作业许可审批单的审查、签发

  4.5.2.1作业许可审批单由安委会签发,安全工程师负责对许可证进行审查;

  4.5.2.2审查者接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应对所申请的作业许可内容和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确认(包括到现场察看),有问题时,及时提出并整改;

  4.5.2.3审查者在确认符合要求后,交相应的领导签发。

  4.6.5危险作业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作业控制程序”执行。

  4.相关文件

许可管理制度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检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 “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台账制度,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2、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市局下发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凭证格式为二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帐),第二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帐)。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复印或扫描备案。销售生鲜食品的认真做好进货台帐记录和票据粘贴。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质量自检制度

  1、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台)、为主开展生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4、在市场、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3、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4、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属于本单位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许可管理制度13

  一、设立事故专职人员、规定人员职责,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臵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的登记、上报和反馈;现场调查;原因分析;采取控制措施;作出处臵决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浏览查阅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网,及时注意当前有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如有接到或发现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后,处臵小组立即按要求仔细询问有关情况,填写情况记录,提出初步控制意见,情况比较严重的要立即上报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人员调查、核实、处理。

  四、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卫生、质检等部门,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作出阶段性报告。

  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有关食品的`采购、食用,对可疑中毒食品及有关食品工具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积极配合卫生、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四)、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所有物品。

  2、封存被食用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在取得食品监督部门的同意后,再及时清洁消毒。

  六、总结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认真反省,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加强有关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加强有关物件的清洁消毒。

  八、严格检验,做到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不采购、不食用。

许可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领导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 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生产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 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亚临界萃取车间、精制车间、燃油锅炉周边20 米范围内、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公司走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工序。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

  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

  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2.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10.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11.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3.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3.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 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4.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 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4.4.4、《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5.5、吊装作业

  5.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5.5.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5.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5.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5.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5.5.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5.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5.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5.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5.5.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5.4、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5.5.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

  5.5.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5.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5.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5.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5.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5.7.1、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5.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安全部批准。对本规定5.5.2.3 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部负责人批准。

  5.5.7.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5.5.7.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6、动土作业

  5.6.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动土作业。

  5.6.2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6.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6.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6.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6.6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6.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6.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6.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5.6.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5.6.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6.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6.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 作业现场。

  5.6.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6.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6.14、《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4.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6.14.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6.14.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

  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6.14.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6.14.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5.6.14.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审批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6.14.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7、抽堵盲板作业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7.1.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7.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7.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5.7.2.3、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7.2.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2.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常压,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7.2.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7.2.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7.2.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7.2.13、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7.3、职责要求

  5.7.3.1、生产车间负责人

  5.7.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7.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7.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7.3.2、监护人

  5.7.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

  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7.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7.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7.3.3、作业单位负责人

  5.7.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7.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作业人

  5.7.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5.7.3.5、审批人

  5.7.3.5.1、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5.7.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5.7.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部审批。

  5.7.4.5、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部门存档。

  5.8、设备检修作业

  5.8.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8.1.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8.1.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8.1.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8.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8.1.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8.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8.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8.1.5 、检修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8.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8.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8.1.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8.1.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8.1.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8.1.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5.8.1.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

  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8.1.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8.1.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8.1.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8.1.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8.1.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8.1.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8.1.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8.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8.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8.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8.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8.2.5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8.2.6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8.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8.3.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6、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许可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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