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07 18:22:5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许可管理制度15篇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许可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许可管理制度15篇

许可管理制度1

  1、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许可证》的使用、保管

  2.1《许可证》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统一保管,建立《许可证》的收、发证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

  2.2《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便外借,如需向用户和认证机构提供,必须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

  2.3《许可证》应进行标注、编号。

  2.4《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

  3.《许可证》有效期的管理

  《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上报:

  3.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止、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3.2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

  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原《许可证》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

  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填写《申请书》,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证交回发证机构。

  3.3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的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4.《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管理

  4.1《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5.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许可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哪些类型的作业是相当危险或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并对此类作业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委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2进行危险作业的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3承包商负责其所属工作范围内的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4.工作程序

  4.1危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1.1.1高处作业;

  4.1.1.2动火作业;

  4.1.1.3限制空间作业;

  4.1.1.4电工作业(带电作业、临时接电);

  4.1.2危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单”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险作业活动,必须先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单和签发批准前不得实施作业;

  4.1.3.2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务时,必须明确交代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4.1.3.4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4.1.4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

  4.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4.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4.1.4.3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4.2各类危险作业活动的适用范围

  4.2.1高处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1.1厂房结构安装及拆除作业;

  4.2.1.2离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业。

  4.2.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2.1气焊、割作业;

  4.2.2.2电焊作业;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

  4.2.3限制空间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进入其他空间狭窄或活动受限的作业场所。

  4.2.4带电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4.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柜、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的一般带电维护作业;

  4.2.4.2在400v以上高压用电设备、配电系统上进行带电或不带电的安装或维护作业;

  4.2.4.3其他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带电作业。

  4.3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3.1安委会负责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许可证签发。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3.1.1级动火作业;

  4.3.1.2带电作业;

  4.3.1.3级高处作业;

  4.3.1.4限制空间作业

  4.3.1.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4.4危险作业许可的相关职责

  4.4.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4.4.2作业许可证签发人职责:

  4.4.2.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许可证制度的落实;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4.2.3负责对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

  4.4.2.4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4.4.3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4.4.3.1负责对作业设备、设施及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落实许可证上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培训,确保监护人对设施的安全状态和人员的安全作业实施全程监控;

  4.4.3.3每次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需要检测时,达到作业要求后,向作业申请人发出作业指令;

  4.4.3.4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不符合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当作业出现不安全隐患或情况时,有权终止或暂停作业,并收回作业许可审批单;

  4.4.3.5定期向签发人报告作业的安全状态,发现危急情况时,按规定的应急程序指挥应急处理。

  4.4.3.8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4.4.4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申请人)职责:

  4.4.4.1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4.4.2对作业活动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施工辅助机具、材料、设备、人员,按许可证的要求做好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险及安全预防措施告知所有与此项作业相关的'员工,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检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

  4.4.5作业监护人职责:

  4.4.5.1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和使用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和紧急关断要求;

  4.4.5.2准备应急器材,对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守护和监视;

  4.4.5.3对作业现场周围至少5m范围内(包括任何隔墙或障碍物的另一边)进行检查;

  4.4.5.4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和不规范行为;

  4.4.5.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4.4.5.6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存在的风险或环境影响。

  4.4.6作业人员职责:

  4.4.6.1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素质;

  4.4.6.2懂得使用现场防护和必要的应急设备,掌握安全环保措施;

  4.4.6.3对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4.4.6.4密切注意作业场地的周围情况,做到“四不伤害”,如条件发生变化,随时准备停止工作,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好工作现场。

  4.5作业许可审批单申请、审查和签发的办理

  4.5.1提出申请:

  4.5.1.1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危险作业,在进行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查看现场和环境状况,确认进行何种许可作业后,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4.5.1.2根据作业许可的类型,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内容;

  4.5.1.3作业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地点、直接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等内容。

  4.5.1.4申请者应在“作业起止时限”栏内注明作业的大致起止时间。根据作业许可审批单规定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具体确定),若超过时限,作业许可证自动作废,应重新办理。

  4.5.2作业许可审批单的审查、签发

  4.5.2.1作业许可审批单由安委会签发,安全工程师负责对许可证进行审查;

  4.5.2.2审查者接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应对所申请的作业许可内容和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确认(包括到现场察看),有问题时,及时提出并整改;

  4.5.2.3审查者在确认符合要求后,交相应的领导签发。

  4.6.5危险作业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作业控制程序”执行。

  4.相关文件

许可管理制度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检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 “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台账制度,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2、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市局下发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凭证格式为二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帐),第二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帐)。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复印或扫描备案。销售生鲜食品的`认真做好进货台帐记录和票据粘贴。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质量自检制度

  1、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台)、为主开展生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4、在市场、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3、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4、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属于本单位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许可管理制度4

  图书馆是学校重点防火部位,是学校确定的重点禁烟区,为确保图书馆的防火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馆内严格控制一切用火,严禁吸烟和带入其它火种,不准在馆内存放易燃及其它可燃物品。

  二、经常检查各种电器设备,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不准用碘钨灯炮照明。照明灯泡与图书、资料、文件柜等可燃物品应保持不小于0、5 米的距离。

  三、书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烘箱等设备。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四、馆内的空调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经常检查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应停止使用,不准带故障运行。下班或长时间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五、每天闭馆前,工作人员必须对所在书库、阅览室、工作室和附近厕所进行认真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和水龙头,防止造成灾害事故。

  六、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指定专人保管。图书馆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生火警时会扑救、会报警。

  七、节假日闭馆期间,由办公室安排值班人员,负责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八、读者进入书库或阅览室时,必须遵守《入库须知》 和《阅览规则》,坚持签名登记制度。奋理人员不得进入书库。

  九、馆内各类门锁钥匙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家属、亲友、同学使用。

许可管理制度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许可管理制度6

  一、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二、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三、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四、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

  五、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六、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臵,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八、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九、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

  十、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一、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十二、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三、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十四、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十五、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许可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我矿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四条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五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除应符合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1.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2.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许可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xx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乡(镇)。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予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xx市农林局核发。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由xx市农林局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xx市农林局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xx市农林局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检测仪器配备应达到一般肿又柿考煅榛?沟谋曜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2名以上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配备开展种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等检验项目的必要仪器,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1名以上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申请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重点核查申请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知。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3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xx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

  (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许可证的,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许可管理制度9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许可管理制度10

  图书馆是学校重点防火部位,是学校确立的禁烟区,为确保图书馆的防火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图书管理员负责检查图书室及阅览室的防火安全工作,并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迅速整改。

  二、图书室及阅览室内严格控制一切用火,严禁吸烟和带入其它火种,不准在图书室及阅览室存放易燃、以及其它可燃物品。

  三、经常检查各种电器设备,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不准用碘钨灯泡。照明灯泡与图书、资料、文件柜等可燃物品应保持不少于0、5米的距离。

  四、图书室及阅览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等功率电器;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室内的设备必须规定安装,经常检查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应停止使用,不准带故障运行;下班或长时间离开必须切断电源。

  六、每天关门前,工作人员必须对图书室及阅览室认真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和水龙头,防止曹成灾害性事故。

  七、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放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指定专人保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放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生火险事故时,会扑救、会报警。

  九、读者进入阅览室时,必须遵守《阅读规则》,坚持交验本人证件和签名制度;奋理人员不得进入书库。

  十、工作人员掌管的室内各类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外借他人。

许可管理制度11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一)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二)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三)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许可管理制度12

  1、《动火安全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分别以一道、两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2、《动火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动火负责人持办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事项后,将《动火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5、《动火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动火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生产综合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特殊危险动火《动火安全许可证》和一级《动火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24小时。

  8、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9、《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的单位主管审批签字,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终审批准。

许可管理制度13

  一、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三、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四、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五、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六、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许可管理制度14

  一、设立事故专职人员、规定人员职责,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臵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的登记、上报和反馈;现场调查;原因分析;采取控制措施;作出处臵决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浏览查阅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网,及时注意当前有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如有接到或发现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后,处臵小组立即按要求仔细询问有关情况,填写情况记录,提出初步控制意见,情况比较严重的要立即上报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人员调查、核实、处理。

  四、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卫生、质检等部门,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作出阶段性报告。

  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有关食品的采购、食用,对可疑中毒食品及有关食品工具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积极配合卫生、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四)、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所有物品。

  2、封存被食用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在取得食品监督部门的.同意后,再及时清洁消毒。

  六、总结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认真反省,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加强有关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加强有关物件的清洁消毒。

  八、严格检验,做到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不采购、不食用。

许可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均纳入并联审批范围,按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

  第二章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职责

  第三条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凡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的项目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第四条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工商局为市场准入的牵头部门。

  第五条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本部门牵头的并联审批事项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单。

  (二)统一受理和分发申请材料。

  (三)组织联席会议,联合踏勘,开展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

  (四)督促联办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

  (五)定期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第六条联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七公开”内容。

  (二)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联合踏勘,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

  (三)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

  (四)按照牵头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派遣现场踏勘所需的公务用车。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

  (二)负责并联审批网络系统运行及维护。

  (三)协助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市场准入前置许可的联合踏勘、联审及会商等工作。

  (四)对并联审批件实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联审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区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效率及全程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等问题。

  第三章并联审批运行方式

  第九条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后,确定联办部门,并组织相关部门窗口预审申请材料,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联办部门窗口审核材料,其他各部门窗口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条分发材料。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确定联办部门后,应通过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向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分发材料。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联合会审。对同意受理的并联审批件,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及时组织联审会议。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派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牵头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并在《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上签署意见。联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举行。

  第十二条联合踏勘。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踏勘的准备工作,现场踏勘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个别重大项目和特殊事项,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及时踏勘。联合现场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的部门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当场能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当场签署踏勘意见。当场难以做出决定确需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的,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论证、听证,论证、听证结束后及时签署踏勘意见。

  第十三条《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及《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应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按照有关规定及《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向申请人出具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联合会商。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组织各联办部门对并联审批件中存在的推进难度大、时间要求紧、前置条件不符等问题和困难进行协商审议,根据参会部门的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具体解决方案、办法和要求,并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收到并联审批件和材料之日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及时将相关证照、批文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上报区政府或上级部门的并联审批件,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上报。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和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限内,将上级部门的审批结果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六条统一出件。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将相关证照、批文以及收费凭据等移交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窗口,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文。

  第十七条资料管理。并联审批件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前置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归档保存。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归档。

  (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窗口确有存档需要,可复印相关资料,于申请人领取证照时补盖相关印章。

  (四)《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用时,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提取。

  第十八条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因申请人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和申请人及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进入二次申请程序。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原因。区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并处理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的审批件。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事项,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将审批件列入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办理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

  第四章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事项的并联审批流程。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项目提出阶段

  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窗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分别受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及时办理备案和招标方案审核手续,并根据项目投资范围确定是否进入并联审批程序。

  (二)项目可研深度阶段

  对符合开展并联审批的备案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窗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发放办事流程和一次性告知单,并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将申请人材料分发到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以材料送达之日起)分别做好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在省市级以上对口部门的,应提前做好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三)项目初步设计深度阶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预审。区交通运输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建设交通项目初步设计的预审、交通项目施工图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和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安全设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四)项目开工深度阶段

  同意上报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事项,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施工许可的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权限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现场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权限不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依法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初步预审合格后,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向各相关部门窗口分发申请材料,区公安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窗口同步做好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事项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窗口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办结后,各相关部门将审批证照送达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事项的并联审批:

  (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根据其经营范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前置审批的相关要求,并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前置许可的相关部门。

  (二)服务前移。区政务服务中心收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前置许可的部门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地勘察、指导等事前服务,参加现场踏勘的部门应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应于当日将前置许可《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反馈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

  (三)信息共享。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应将相关证照、批文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及时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对前置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对表示“不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按前置审批部门意见进行整改重新申请的,再次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四)完成前置审批后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事项按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准入事项的前置许可权限属市或市以上部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各职能部门窗口应及时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出具初审意见。同意上报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其他程序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牵头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其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筹安排会商、会审、会签事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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