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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28 16:59:2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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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许可作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责任

  公司各部门。

  4程序

  4.1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动火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3.6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4.3.3.10.9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严禁上、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5.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5临时用电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临时用电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临时用电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5.6临时用电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5.7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

  4.3.5.8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3.5.9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3.5.10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3.5.11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4.3.6拆除(工程)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6.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办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拆除(工程)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6.2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6.3申请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到拆除(工程)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拆除(工程)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交拆除(工程)作业人持证上岗。

  4.3.6.4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拆除(工程)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拆除(工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拆除(工程)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拆除方案,参与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6.5拆除(工程)作业人接到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拆除(工程)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拆除(工程)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6.6拆除(工程)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6.7重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4.3.6.8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

  4.3.6.9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先外后内,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4.3.6.10拆除时,设备上或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4.3.6.11拆除作业要设置溜放槽,将拆下的散碎材料顺槽溜下,较大的承重材料,应用绳或起重设备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

  4.3.6.12遇有6级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高处拆除作业,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工作,应在停电后进行。

  4.3.6.13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3.6.14在生产运行区域内进行拆除作业,还应遵守生产车间的有关特别规定。

  4.3.7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7.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起重吊装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7.2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由申请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7.3申请人持合格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到起重吊装作业现场,认真检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起重吊装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交起重吊装作业人持证上岗。

  4.3.7.4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起重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起重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起重吊装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参与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7.5起重吊装作业人接到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起重吊装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起重吊装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7.6起重吊装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7.7指挥人员应正确按照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4.3.7.8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

  4.3.7.9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严禁偏拉斜吊。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转、摆动。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4.3.7.10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4.3.7.11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严禁从人头上方越过,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4.3.7.12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4.3.7.13不明重量、重心位置不清、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物件不得起吊。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4.3.7.14当多人吊挂同一吊物时,应由一专人负责指挥,在确认吊挂完备,所有人员都离开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能发出起钩信号;起钩时,地面人员不应站在吊物侧翻、坠落可波及的地方。

  4.3.7.15摘钩时应等所有吊索完全松驰再进行,确认所有绳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得抖绳摘索,严禁利用起重机抽索。

  4.4高危险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

  4.4.1发生高危险性作业应急事故,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区域班组长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附件

  4.5.1附件一《高危险性作业许可证》

  5其他

  5.1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2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

  2、《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在设备内高处作业应按标准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在设备内动火就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8、《设备内作业安全许可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领导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 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生产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 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亚临界萃取车间、精制车间、燃油锅炉周边20 米范围内、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公司走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工序。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

  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

  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2.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10.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11.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3.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3.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 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4.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 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4.4.4、《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5.5、吊装作业

  5.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5.5.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5.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5.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5.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5.5.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5.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5.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5.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5.5.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5.4、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5.5.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

  5.5.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5.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5.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5.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5.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5.7.1、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5.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安全部批准。对本规定5.5.2.3 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部负责人批准。

  5.5.7.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5.5.7.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6、动土作业

  5.6.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动土作业。

  5.6.2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6.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6.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6.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6.6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6.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6.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6.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5.6.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5.6.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6.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6.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 作业现场。

  5.6.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6.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6.14、《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4.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6.14.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6.14.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

  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6.14.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6.14.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5.6.14.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审批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6.14.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7、抽堵盲板作业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7.1.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7.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7.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5.7.2.3、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7.2.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2.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常压,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7.2.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7.2.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7.2.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7.2.13、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7.3、职责要求

  5.7.3.1、生产车间负责人

  5.7.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7.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7.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7.3.2、监护人

  5.7.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

  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7.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7.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7.3.3、作业单位负责人

  5.7.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7.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作业人

  5.7.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5.7.3.5、审批人

  5.7.3.5.1、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5.7.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5.7.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部审批。

  5.7.4.5、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部门存档。

  5.8、设备检修作业

  5.8.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8.1.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8.1.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8.1.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8.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8.1.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8.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8.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8.1.5 、检修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8.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8.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8.1.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8.1.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8.1.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8.1.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5.8.1.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

  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8.1.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8.1.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8.1.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8.1.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8.1.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8.1.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8.1.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8.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8.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8.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8.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8.2.5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8.2.6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8.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8.3.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6、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4

  1.

  为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哪些类型的作业是相当危险或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并对此类作业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危险作业的计划审核、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3 承包商负责其所属工作范围内的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危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1.1.1高处作业;

  4.1.1.2动火作业;

  4.1.1.3限制空间作业;

  4.1.1.4电工作业(带电作业、临时接电);

  4.1.2危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单”制度。

  4.1.3 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险作业活动,必须先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单和签发批准前不得实施作业;

  4.1.3.2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务时,必须明确交代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4.1.3.4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4.1.4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

  4.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4.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4.1.4.3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4.2各类危险作业活动的适用范围

  4.2.1高处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1.1厂房结构安装及拆除作业;

  4.2.1.2离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业。

  4.2.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2.1气焊、割作业;

  4.2.2.2电焊作业;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

  4.2.3限制空间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进入其他空间狭窄或活动受限的作业场所。

  4.2.4 带电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4.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柜、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的一般带电维护作业;

  4.2.4.2 在400v以上高压用电设备、配电系统上进行带电或不带电的安装或维护作业;

  4.2.4.3其他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带电作业。

  4.3 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许可证签发。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3.1.1动火作业;

  4.3.1.2带电作业;

  4.3.1.3 高处作业;

  4.3.1.4限制空间作业

  4.3.1.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4.4 危险作业许可的相关职责

  4.4.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4.4.2作业许可证签发人职责:

  4.4.2.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许可证制度的落实;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4.2.3负责对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

  4.4.2.4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4.4.3 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4.4.3.1负责对作业设备、设施及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落实许可证上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培训,确保监护人对设施的安全状态和人员的安全作业实施全程监控;

  4.4.3.3每次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需要检测时,达到作业要求后,向作业申请人发出作业指令;

  4.4.3.4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不符合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当作业出现不安全隐患或情况时,有权终止或暂停作业,并收回作业许可审批单;

  4.4.3.5定期向签发人报告作业的安全状态,发现危急情况时,按规定的应急程序指挥应急处理。

  4.4.3.8 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4.4.4 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申请人)职责:

  4.4.4.1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4.4.2对作业活动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施工辅助机具、材料、设备、人员,按许可证的要求做好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险及安全预防措施告知所有与此项作业相关的员工,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检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

  4.4.5 作业监护人职责:

  4.4.5.1 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和使用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和紧急关断要求;

  4.4.5.2 准备应急器材,对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守护和监视;

  4.4.5.3对作业现场周围至少5m范围内(包括任何隔墙或障碍物的.另一边)进行检查;

  4.4.5.4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和不规范行为;

  4.4.5.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4.4.5.6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存在的风险或环境影响。

  4.4.6 作业人员职责:

  4.4.6.1 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素质;

  4.4.6.2懂得使用现场防护和必要的应急设备,掌握安全环保措施;

  4.4.6.3 对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4.4.6.4 密切注意作业场地的周围情况,做到“四不伤害”,如条件发生变化,随时准备停止工作,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好工作现场。

  4.5 作业许可审批单申请、审查和签发的办理

  4.5.1提出申请:

  4.5.1.1 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危险作业,在进行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查看现场和环境状况,确认进行何种许可作业后,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4.5.1.2 根据作业许可的类型,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内容;

  4.5.1.3 作业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地点、直接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等内容。

  4.5.1.4 申请者应在“作业起止时限”栏内注明作业的大致起止时间。根据作业许可审批单规定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具体确定),若超过时限,作业许可证自动作废,应重新办理。

  4.5.2作业许可审批单的审查、签发

  4.5.2.1作业许可审批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签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许可证进行审查;

  4.5.2.2审查者接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应对所申请的作业许可内容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确认(包括到现场察看),有问题时,及时提出并整改;

  4.5.2.3审查者在确认符合要求后,交相应的领导签发。

  4.6.5 危险作业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作业控制程序”执行。

  55.相关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低压带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工作注意事项》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作业许可审批单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5

  1 各部门应对动火作业、受限制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2 申办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a.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指定专人向安办提出申请。

  b.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办签发并进行监督,签发部门应注重时效性。

  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a.注明作用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b.规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作业区域。

  c.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d.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a.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b.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志。

  c.防范措施应告诫所有作业人员,并按照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d.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e.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拆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f.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 作业行为管理

  4.2.1 各部门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生产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2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

  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2.3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2.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b.验电、放电。

  c.各相短路接地。

  d.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和装设遮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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