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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安全生产制度

时间:2023-11-07 07:03:2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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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安全生产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客运站安全生产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客运站安全生产制度

客运站安全生产制度1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特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每年组织一次全站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由站行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全站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计划、以及实施纲要。

  2、各部门每季度都要进行2小时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编制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计划。

  3、参加培训的职工必须做好记录,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培训期间按正常考勤。

  4、培训内容:消防常识、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以及客运站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职责等。各部门内容的安全教育可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编制培训内容。

  5、培训方式:全站培训采取集中、脱产式培训。从社会聘请专家进行授课等。

  各部门内容的安全教育可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

客运站安全生产制度2

  1、安全科负责对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广泛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定期分发各种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工作,其中黑板报每月更换一次、安全宣传材料根据不同季节和安全生产情况随时制发。

  3、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两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授课,授课内容:法律法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驾驶理论、驾驶技能,参加人员:客运公司的全体营运驾驶人。

  4、组织学习:

  一、学习内容: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集中整治、专项治理、各项安全活动的文件精神和要求。

  二、安全领导小组每三个月学习一次,主要目的是通过学习吃透精神,部署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活动、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经验教训。

  三、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学习一次,将安全领导小组的学习内容,通过学习融会贯通,根据学习内容和要求,设置成多种方式。如黑板报、宣传栏、现场宣传咨询等形式贯彻下去。

  四、每月15、16日召开驾驶人教育培训,组织驾驶人和承租人学习安全生产有关内容,引导驾驶人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

  五、通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制度,使全体员工学习安全知识、自觉纠正不规范行为成为了习惯和风气。

客运站安全生产制度3

  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搞好我站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江西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站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车站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负责全站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发现有违反规定,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车站站长是本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科室班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司其职,对本科室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车站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或科室,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应立即到场组织救援,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客运站安全生产制度4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单位主管领导。

  3、单位主管领导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性责任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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