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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

时间:2023-08-07 17:20:02 偲颖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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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通用10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通用10篇)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 1

  1、社区矫正人员因正当理由需离开居住的区县(市)范围,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

  2、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的区县(市)范围,一次请假7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并报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备案;一次请假超过7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市社区矫正工作办批准,但不得超过一个月。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确需转诊证明。

  4、社区矫正人员应在批准请假外出到期次日前向司法所报告销假。社区矫正人员在批准外出请假期间的教育和社区服务,在返回原固定居住地销假后一并进行。对拒不接受集中教育和参加社区服务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得批准其继续外出就业,并按考核内容给予相应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 2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监管范围。

  五、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二)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八、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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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避免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理由正当合法。

  社区矫正对象因下列情形需要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人就医、结婚、离婚、生育、参加考试等需要离开执行地的;

  (二)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诉讼等活动,确需本人赴外地参加的;

  (三)法定节假日需离开执行地探亲、祭祖的;

  (四)本人近亲属婚嫁、病重、亡故等,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五)因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不包括赴外地务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本人离开执行地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证明材料齐全。

  请假前和销假时应提供能够佐证上述外出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文件、食宿和交通票据、照片、视频、实时定位图、通话记录等。对因正常工作或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提交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相应的工作、生活的证明材料。

  三、审批程序合法。

  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由司法所批准,并报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批准,且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四、销假手续规范。

  外出期限届满后,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同时应如实提供外出期间取得的食宿、交通票据以及其他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或者视频等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需要延长外出期限的,应当通过电话、微信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履行报告手续,按审批权限审批。

  五、监管措施到位。

  对于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要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实地查访、手机定位、移动端APP、微信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核查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六、处理措施落实。

  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假外出、逾期不归、未履行销假手续、外出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要按照“违规必查、违规必罚、过罚相当、依法处置”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别处置,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或者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依法落实训诫、警告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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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应当每日通过电话通讯、手机定位、实时视频、APP端等方式向司法报告相关情况,并且必须保证活动范围在请假范围内。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在返回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应当提供交通、食宿等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由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的`,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后,应当逐级报告批准机构。

  3、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4、社区矫正对象如有超出批准事由、区域、期限活动等违反外出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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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矫人员请假规定具体如下:

  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2、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

  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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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由司法所长、辖区社区矫正中队长审批,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备案。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审批表》,司法所长签署意见后报辖区社区矫正中队长、社区矫正大队、分管局长审核,由局长审批。

  二是明确担保方式。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县,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并由其近亲属和本村(居、社区)干部出具书面保证。

  三是明确监督措施。司法所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和跟踪管理等方式和途径,对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管理。社区矫正人员返回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在《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上注明销假时间。

  四是明确处罚方式。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外出期间管理规定的,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违规外出的,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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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迅速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以确保工作的依法、规范性。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衔接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要形成制度,并进行总结完善。

  三、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到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四、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按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因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等情形,要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六、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七、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制度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填写档案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八、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社区矫正组织积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监督检查。

  九、考核奖惩制度。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矫正对象考核制度,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对矫正对象的奖励有:表扬、物质奖励、减刑。对矫正对象的惩罚有: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消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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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3、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4、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5、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进行考核,与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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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收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在接受矫正对象时,要做好与审判、监狱、公安等机关的紧密衔接,建立健全矫正对象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等方面的工作衔接机制。

  2、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在公安机关配合下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和考察,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监督程序,不留漏洞,不留死角,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3、教育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方案。通过集中教育培训、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4、考核及奖惩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奖惩。

  5、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6、解除制度。矫正对象矫正期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解除矫正;重新违法犯罪或被收监执行的,依法办理;矫正对象死亡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7、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行委)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矫正对象正式档案,一人一档;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矫正对象副档,一人一档。档案内容要翔实、全面,符合要求。档案管理要规范,使用得当。

  8、监护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矫正工作志愿者或单位、居(村)委会签订监护、矫正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矫正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签订的监护、矫正协议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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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 申诉 控告 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权利,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及公益活动,服从安排,遵守纪律;

  4、定期到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出行,可委托亲属或协助帮助责任人以书面形式代为汇报;

  5、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6、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7、遵守会客的.规定;

  8、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②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司法行政机关,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③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并经批准。

  注:此《规范》在社区矫正宣告时发给社区矫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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