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绩效考核

时间:2022-05-17 12:48:41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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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绩效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员工个人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并提高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的成就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以管理人员工作业绩考核为主,结合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的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条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员工参与、目标统一和注重实绩原则。

第四条 公司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各副总经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分管人事副总。考核领导小组负有考核监督、协调、审定职能。绩效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五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考核;其他管理人员考核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实行逐级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权重及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季度考核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考核。其中:

1、工作业绩考核包括工作任务考核与上级临时性布置的工作任务考核等两个方面;

工作业绩应与具体职务的工作内容或任务紧密相连,是对管理人员本职工作完成结果的体现,主要考核管理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能力考核包括专业知识、计划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五个方面;

3、工作态度考核包括出勤情况、纪律性、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合作性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考核权重及得分计算

1、工作业绩考核占60分, 各指标项赋分等于工作任务总赋分∕工作任务指标项总数;

2、工作能力考核占20分

工作能力考核包括5项考核指标,每一项指标赋分4分。

3、工作态度考核占20分,其中:直接主管考核占40%,部门互相评议占60%。

工作态度考核包括5项考核指标,每一项指标赋分4分;

第八条 绩效考核标准具体见《季度绩效考核评分标准》(附表1)。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设定季度工作任务

根据各部门年度工作重点,按照部门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由管理人员的直接主管(目标设定人)与管理人员就季度重点工作设定方面进行面谈、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直接主管负责填写《管理人员季度工作重点设定表》(附表2)、《管理人员季度绩效考核表》(附表3)。

第十条 季度工作态度互评

各部门于季末之前,按《管理人员工作态度互评表》(附表4)要求,组织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态度互评。由部门统计各管理人员互评平均分,乘以互评权重60%,为该管理人员互评最后得分,由直接主管负责填写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表上。

第十一条 自评

管理人员于季末根据《管理人员季度绩效考核表》表中的内容逐项自评,界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按扣分标准自查打分,于次季首月6日前交直接主管

第十二条 实施考核与绩效沟通

(一)直接主管于次季首月8日前,完成对管理人员的季度考核,计算出管理人员季度考核最后得分,并将考核结果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二)各部门于次季首月12日前,完成管理人员考核成绩统计汇总,并以部门为单位,对一般管理人员进行排序,确定季度考核等级;

(三)各部门将中层考核成绩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以职能部门所有中层为单位进行排序,确定中层季度考核等级,并反馈给各部门;

考核等级确定比例为:优秀占10%、良好占30%、称职占50%、基本称职占10%。

(四)直接主管于15日前就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进行沟通面谈,并填写《管理人员季度绩效面谈表》(附表5);

(五)各部门将管理人员季度考核汇总情况及绩效面谈表,于次季首月18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将各部门考核情况统计汇总并存档。

第四章 绩效考核申诉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对考核结果有申诉的权利。考核申诉有效期应在绩效沟通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绩效考核申诉时,需本人填写《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申诉表》(附表6),交至直接主管的上级,上级主管须在接到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直接主管的上级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再次提出申诉,并将申诉表交于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在与部门沟通、核实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申诉人。二次申诉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确定年度考核成绩及等级评定。管理人员四个季度考核的平均分作为年度考核成绩,并根据管理人年度考核成绩,按季度排序及等级确定办法,评定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等级。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职务晋升、降级、岗位调整、员工培训以及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等的重要依据。具体为:

(一)对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管理人员,有被优先推荐为上一职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并作为部门评定年度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工资性奖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被确定为称职等次(含)以上的管理人员,公司予以继续聘用,并具有职务晋升及工资调整的资格。

(三)对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管理人员,由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给予诫勉谈话。工资档级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作为管理人绩效工资计发依据,具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考核过程中如有不确定事项,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跟踪核实。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季度绩效考核评分标准》

季度绩效考核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管理人员季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考核。

一、工作业绩考核标准:

1、 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获得该任务指标项目赋分全额分;

2、工作已经开展,但未完成,按工作达成率×该项指标赋分值为该项指标最后得分;

3、工作尚未开展,不得分。

二、工作能力考核标准:

1、专业知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欠缺,酌情扣0.5-2分;

2、计划能力:对工作任务、时间及相关资源未能进行合理的安排,酌情扣1-2分;

3、沟通协调能力:不善于与人沟通,未能有效化解工作中矛盾,酌情扣1-2分;

4、创新能力:工作思维不够活跃,缺少创新能力,或无创新能力酌情扣0.5-1分;

5、发展潜力:在工作中主动学习缺少,可塑性不强,酌情扣0.5-1分。

三、工作态度考核标准:

1、出勤考核:不按时上下班,有迟到(或早退)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行为,每次扣0.5分;旷工1天扣2.5分;

2、纪律性:有违纪、违反公司制度行为,酌情扣0.5-3分;

3、工作责任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勇于承担责任,发现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出差错,每起扣2分;

4、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差,受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实,每次扣1分;

5、合作性:工作推诿、扯皮,与同事或上级配合性差,每次酌情扣0.5-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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