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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情况考评

时间:2022-03-25 18:39:44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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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情况考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考核测评办法。

教师职业道德情况考评

一、考核测评原则和程序

考核测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规范,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考核测评程序包括个人自评,学生、家长评议,教师评议和考核小组评议四个方面。

为使考核测评工作有序进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领导,成立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各占一定比例的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在测评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广大教师通过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要量化考核,加强对教师日常师德表现的监督和检查,如实记录教师在师德方面的日常表现,力求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情况。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职业道德考评细则。科学设计师德测评问卷,切实组织学生、家长及同行对教师的职业道德状况进行问卷测评。学校还可通过家访、召开学生和家长座谈会、设立师德意见箱、网上留言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学生和家长对教师职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测评方法

学校每学年末对教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专项考核。采用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法。

1、综合评分。学校师德考核小组负责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总分为100分,由个人自评分,学生、家长评议分,教师评议分和考核小组评议分组成。各项分值所占比例分别为:自评20%;学生评议15%;家长评议15%;教师评议20%;考核小组评议30%。

即:师德考核分 = 个人自评分 × 20% + 学生评议分 × 15% + 学生家长评议分 × 15% + 教师评议分 × 20% + 考核小组评议分 × 30%。

2、确定等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共分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考核最终得分确定等次。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者,定为“优秀”;75—89分,定为“良好”;60—74分,定为“合格”;59分以下者,定为“不合格”。“优秀” 等次原则上控制在被考核人数的10%以内,“不合格”等次原则上控制在被考核人数的5%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⑴ 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乱收费,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⑵ 参与赌博、盗窃、打架斗殴、封建迷信等活动,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⑶ 工作态度差,劳动纪律涣散,不服从学校管理,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学校领导和其他教职工,情节严重的;

⑷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⑸ 受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

⑹ 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⑺ 其它严重违反师德规范或违法乱纪的。

3、核实公示。考核小组对于评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的两类教师进行重点审核,对于涉及考核小组成员本人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考核小组将考核优秀者名单在学校公示7天,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由学校指定一名领导成员与本人谈话,允许本人提出异议,并进行核实。

4、备案存档。各校要如实填写《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档案,并将考核成绩及教师日常师德行为表现记入个人职业道德档案之中;考核小组成员名单、考核评分表、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按年度收集归档,由学校妥善保管。

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和“不合格”的人员名单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汇总后报赣州市教育局备案。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师进行奖惩、培训、聘任等的重要依据,职业道德考评为“优秀”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务评聘、培训学习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职业道德考核等级未达到“合格”以上者,不得参加各级“教学标兵”、“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名师”、“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各种表彰奖励、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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