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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2:28:5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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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免费托管。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办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管理

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关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被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本市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四)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各种保险帐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本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定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计划,监督编外聘用人员的程序和政策落实,清理各单位随意聘用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2015-05-15 8:34 | #2楼

南京市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意见#e#

一、指导思想

按照 “ 从严控制、规范管理 ” 的原则,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控制行政成本,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对象

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团机关及市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聘用的编外人员。

三、基本要求

1 .不再使用行政附属编制。 按照 “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 的原则,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岗位原已在编的后勤服务人员,其人事管理、薪酬福利仍维持不变。新进人员按照编外人员员额制度实行规范管理。特岗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 .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3 .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量。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后勤服务、辅助执法、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编外人员员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国家和省尚未明确核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员额核定标准。行政机关编外人员员额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 10% (机关有物业管理人员的,比例要相应下降)。公安、城-管、人社、卫生、教育等少数因工作性质确需超出限额规定使用较多编外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总额,在对现有聘用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后,由主管部门商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编外人员员额总量、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办法,报市编委审定后执行。

四、主要任务

1 .规范编外人员员额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员额总量管理。严格编外人员员额使用程序,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于每年三季度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外人员员额使用数;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年度聘用员额和具体人员名单编制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2 .规范编外人员人事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编外人员招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 1 )根据岗位需要和综合素质要求,按照 “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 的原则,公开选聘编外人员;

( 2 )与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与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合作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与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外人员协商签订上岗协议;

( 3 )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工资待遇,依法为编外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市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3 .规范编外人员经费管理。 市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使用编外人员员额的,其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险经费或劳务派遣费用列入用人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编制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拨。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经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批备案后使用编外人员的,其人员经费由用人单位安排,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五、组织实施

1 .全面清理现有编外人员。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劳动合同期满后不适应岗位要求或超出员额范围使用的人员要依法终止合同;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不符合聘用标准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对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应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

2 .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制度。 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按照责任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和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编外人员员额管理、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相互协调、互为制约的管理体制。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建立健全编外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市组织、人社部门要强化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相对统一的薪酬标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核拨和使用的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编外人员员额使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等编外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编外人员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编外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3 .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对违反本意见擅自招用编外人员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各区要相应做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街镇编外人员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各区原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再继续使用,原有后勤服务在编人员及编外人员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本意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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