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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员工安全培训制度

时间:2022-04-07 12:30:55 员工培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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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员工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煤矿员工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

煤矿员工安全培训制度2015-05-22 22:36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矿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运、综采、通防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

第五章 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如果曾经从事过煤矿行业,凭相关证明可以缩短理论学习培训时间,但不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后,安全科组织新工人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不及格者,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四条 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有关安全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况、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提运安全知识,掘进安全生产知识,采煤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矿山急救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五条 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对考试合格人员予以每天50元的学习补助,不考试不及格不参加人员不予发放学习补助。

第六章  三违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我矿“三违”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上岗以安全科开具的上岗通知书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没有接到上岗通知书的情况下安排“三违”人员上岗,否则对单位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第十八条 “三违”人员培训时间以安全科书面通知为准,培训期间按正常上班时间在安全科教室内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培训时间按请假的天数延后,无故不请假离矿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是本岗位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音西煤业“三违”界定标准、矿规、矿纪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三违”人员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后发上岗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三违”人员学习期间,不予以任何补助。

培训要求

1)矿所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2)全矿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培训。

3)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基本用人原则,新员工必须经过培训才可以上岗。

4)各单位要强力推行“手指口述”,“应知应会”、“危险预知”“反三违树正气”等,重视调度会学习及现场提问。

5)各单位培训管-理-员必须积极开展各单位的培训工作并将培训工作分类存档,建立培训档案。

6)各单位要每月展开一次全员培训,并对根据培训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需存档,并上报安全科。

(一)安全科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实行从业人员一人一档。

(二)安全科要及时对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入个人培训挡案。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费提取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投入,实行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提取制度。矿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培训费用,发生的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全员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应从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出发,贯穿整个培训过程和学员上岗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专门检查评估小组,结合每一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对整个培训工作实行全过程控制。

(一)课堂效果评估制度

1、检查受训者上课记录的笔记,看受训者是否认真听讲并记笔记。

2、检查授课人员是否备课,内容是否充实、有针对性、实用性。

(二)培训考评制度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回报率,培训后培训管理者要对受训员进行考核、评价。考试是考核、评价培训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内培一律采用闭卷考试,考题要坚持密切联系实际,并严格监考及改卷制度。

(三)培训质量跟踪制度

培训质量跟踪制度与考评制度是紧密相关的。考评要根据质量跟踪的结果进行。

1、受训者返岗后,培训部门要派人定期跟踪反馈,以发现受训者在各方面的进步,考察员工是否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是否提高了。也可进一步发现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次的培训计划提供制定的依据。

2、调查方式采取座谈和填写调查表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人员为:

(1)单位分管培训的领导;

(2)参加培训后,返回工作岗位工作的在职职工。

3、调查座谈内容:

(1)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培训对象实际生产需要是否合理衔接;

(2)职工对培训活动有何建议,是否有“三违”现象。

4、被调查单位应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并交劳动人事科。

(四)培训效果评估制度

1、对学员的考核:包括学员的考试成绩优秀率、及格率,培训前后实际操作水平的真正变化,培训前后态度上的真正变化。

2、对授课人员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估。

3、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科制定,由矿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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