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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7 20:16:53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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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人事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三条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公司周末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末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末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第四条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上班后,须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六条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第七条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及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第八条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上网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第九条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节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天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考勤管理办法2015-05-26 10:4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管理。

第三条  职责划分

一、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考勤管理工作。

二、  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本部门考勤的执行。

三、  部门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考勤及呈报。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工作时间

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第五条  考勤期间

一、  公司每月考勤期间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每月工资及福利补助核算、考核等均以此时间为准。

二、  每月21日各部门考勤员将本部门考勤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  考勤形式

一、  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因故未打卡的,必须在考勤表上注明原因。

二、  严禁代打卡。一经发现,双方当事人每次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七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  副总裁、总裁助理请假,由总裁批准。

二、  部门经理级员工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主管副总裁或总裁助理批准。一天以上需经总裁批准。

三、  其它员工请假,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含三天)以内,由主管副总裁或总裁助理批准;三天以上由总裁批准。

第八条  请假程序

一、  一般员工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附件一),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时间在三天以上的须报经公司总裁批准。

二、  部门经理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时间在一天以上的须先填写《请假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裁批准。

三、  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请假直接报总裁批准,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  缺勤管理

第九条  迟到、早退

一、  员工无故上班时间在8:30之后的视为迟到,下班时间在17:00之前的视为早退。

二、  员工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含)按一天事假处理,每月累计超过三次按旷工一天计。

第十条  病假

一、  员工因生病而未能正常出勤(含急诊就医及休假),记作病假。

二、  二天(含)以上的病假,需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单请假,请假当日扣除饭补及交通补助。

三、请假时间日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不足四小时的,以实际小时数计算,并不扣除当日饭补及交通补助。

第十一条 事假

一、  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记作事假。员工每人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二天,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天。

二、  请假当日扣除日工资、饭补及交通补助。

三、  请假时间日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不足四小时的,以实际小时数计算,不扣除当日饭补及交通补助。

第十二条 旷工

一、  旷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迟到或早退超过三十分钟(含三十分钟)且无故未请假、未到岗工作的;未请假便擅自休假的;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的;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

二、  旷工一次扣除当日工资、饭补及交通补助;月累计二次(含二次),年累计三次,予以辞退。

第四章  假期管理

第十三条 公假

员工献血、经批准参加业务学习、出席子女家长会等,在规定时间内记作公假。员工请公假需出具相关证明,请假当日工资、饭补及交通补助不予扣除。

第十四条 婚假

员工结婚所享有的假期,记作婚假;员工在符合《婚姻法》的前提下办理结婚手续的,享有三天婚假,晚婚者享有十天婚假,婚假需在办理结婚手续后的6个月内一次性享用,逾期作废,请假期间扣除饭补及交通补助。

第十五条 丧假

员工因其直系亲属去世所享有的假期,记作丧假;员工享有3天丧假(不含路程中所需时间),请假期间扣除饭补及交通补助。

第十六条 产假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已婚员工享有的假期;女职工分娩可享受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属难产情况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男26岁,女24岁),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并扣除饭补及交通补助。

第十七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致伤、致残,并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的,记作工伤假;工伤假处理办法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年休假

一、  年休假:即员工享有的带薪假期。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含)的,享受七天的年休假,工作年限每延长一年,年休假增加一天,但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二、  年休假期间发全额工资,但扣除饭补及交通补助;因公司业务需要未能休假的,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一是员工可以申请将年休假延期至次年;二是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的额外经济补偿,其金额等于年休假天数×(全额工资/20)。

三、  休假的员工应提前一周写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并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五章  加班管理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薪资档级在3级(含)、市场技术系列薪资档级在4级(含)以上的员工;主要职责为市场开发的员工,均不享受加班费。

第二十条 加班申请程序:

一、  员工个人申请加班的,需填写《加班申请表》,并提前向部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员工亦应于日后填写《加班申请表》,报部门经理签字认可。

二、  凡未打卡或未交《加班申请表》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做加班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班工时计算:每次加班时间应至少在一小时(含)以上,加班工时自下班时间开始后计算,一小时以内的不计为加班。

第二十二条  加班工资核算:

一、  一般工作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的300%的劳动报酬。

二、  日工资基数=基本工资/20(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小时)

第二十三条  加班餐费计算标准:一般工作日加班工时超过三小时(含)的,公司给予加班餐费补助10元;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时超过三小时(含)的,给予加班餐费补助10元,加班工时超过七小时的,给予加班餐费补助2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北京市等有关规定相悖时,以国家或北京市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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