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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时间:2022-04-08 16:18:3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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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民爆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矿山生产建设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编制。

(二)术语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指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铵油炸药、火雷管、导爆管雷管、毫秒电雷管、导火索等。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成武高速公路第19合同标段

(四)主体责任: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是本单位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储存、运输、使用、管理民爆物品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储存、运输、使用管理民爆物品的主管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管理规定:

(一)民爆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民爆物品的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项目部所有涉爆作业队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二)保管、使用和押运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上岗前必须经用工单位组织培训和安全教育,由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三)民爆物品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和本制度实行统一报批、统一采购、统一仓储、统一发放、监督使用。

(四)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进行严格管理。

(五)公司 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民爆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员工严格遵守。

(六)公司 依照《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加强对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的检查考核,主动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七)计划审批

1、应按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办理《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和《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每年年初编制年度民爆物品计划用量,报辖区派出所审核,送县公安局备案。每月应根据下月计划工程量,制定下月民爆物品计划用量按照计划用量分次审批。

2、民爆物品审批要专人负责。《民爆物品审批表》由所需单位采购部门如实填写后,由单位总经理审核签字盖章后,专人送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然后送县公安部门审批,开据《民爆物品购买证》和《民爆物品运输证》,最后到指定的县民爆物品销售部门购买。

3、严禁任何人非法买卖和转接行为。

(八)运输装卸

1、民爆物品从县炸药总库运输至矿区本单位民爆物品仓库时,原则上由县民爆公司 专用车辆运输并负责押运。

2、使用单位仓管员、押运员与本单位的其他“四大员”人员到单位炸药库领取民爆物品时,应双人押运,押运员、领料员和民爆物品仓库的两名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登记出库情况,及时将民爆物品直接运回存放点。不准途中无人押运或一人押运,严禁雷管(或导爆管)与炸药混合装运,不得乘坐无关人员。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等。

3、车辆应控制车速不超过<?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40km/h,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留。

4、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5、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化纤衣物或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远离建筑物及人群聚集的空旷地方,禁止进行装卸作业。

7、汽车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8、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9、人工搬运民爆物品,不得提前领取民爆物品,不得携带民爆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领取爆破物品后,应直接送往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九) 民爆物品的储存

1、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仓管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详细填写入库帐本,由两个仓管员、押运员、驾驶员四人同时签字。

2、公司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①配备两名以上仓管员,持证上岗。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

②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放民爆物品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雷管、炸药应分开、分时发放),由经安全保卫科审核的人员凭“四大员”证或凭胸卡领取。领用和退库时,爆破员、监炮员和两个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记录。

③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临时存放点存放2#岩-石-炸-药不得超过两天的使用量。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按标准堆放,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常宽度不小于1.3m,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雷管、导爆管和炸药的货堆高度不超过1.6m。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它活动。

⑤进入库区人员入库前必须把手机、对讲机关闭。

⑥ 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立即报告在单位主管领导、安全保卫部和公安机关。

3、使用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2015-06-05 18:28 | #2楼

总  则

1、为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严格民爆物品领取、运输、储存、发放、使用、清退手续,防止爆破事故,保证矿山民爆物品使用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顺利,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而制定。

3、凡是本公司范围内从事爆破物品领取、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必须严格认真执行本细则。

4、凡是涉爆人员,必须经县、市以上有关部门进行爆破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5、凡是涉爆人员,必须经过公司保卫部政审合格,否则,不准从事涉爆工作。

6、凡是涉爆人员,要不断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技术水平,正确使用和管理民爆物品,防止事故发生。

一、人员政审管理规定

1、对本公司范围内所有涉爆人员,都必须进行政审。

2、由公司保卫部统一制定政审表,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涉爆人员,提供详细资料,填写政审表。

3、政审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分公司和使用单位初审,然后报公司保卫部审查。

4、通过公司保卫部审查,报属地派出所复查。

5、审查完毕,由保卫部将政审结果报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公安机关,由保卫部将政审表存档,并制花名表,传递到各有关部门。

6、使用单位根据公司保卫部反馈结果,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不予上岗,谁安排、谁负责。分公司安保科对涉爆人员思想动态、异常变化、及时反馈到保卫部、安全部,对异常者及时调换岗位。

二、公司购进入库规定

购买民爆物品程序:

①、由公司供应部指定民爆物品材料员办理民爆物品审批手续,由公司供应部盖章,到属地派出所审批,然后到县公安局民爆科审批后开购买证。

②、民爆物品材料员凭购买证到指定单位办理购买手续。

③、民爆物品押运由化轻公司负责。

④、到达指定地点后,由总库保管员按进货单严格清点、品种、数量,清点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与押运员、驾驶员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如有问题,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处理。

三、各库库存量规定:

(一)总库库存量:

备注:各分公司在中孔爆破时大袋药应随用随领取,大袋药的数量不计在各分公司发放站的库存量内。需要增加库存容量,必须由分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增加。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四、总库领取材料手续规定

1、发放站领料时,必须由规定的保管员和规定的安保科指定人员,带“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单位卡”刷卡领取。

2、材料会计按发放站使用情况和发放站允许规定库存量进行核定,然后开领料单,并用手持机按操作规程执行。

3、领料单上必须有开单人规定的保管员和安保科指定人员签字。

4、材料会计根据发放站使用情况另设明细帐,并由领料保管员和安保科指定人员签字。

五、总库发放程序要求

1、领用单位必须凭材料会计开的领料单和“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单位卡”领取。

2、领用单位必须确定发放站保管员、安保科人员押运员、指定驾驶员,三人领取。

3、必须有三人到总库凭单领取,并在总库领取帐上登记、签字、按手印,不得代签。

4、领用单位必须固定驾驶员、专用车辆运输并且封闭,不应用翻斗车、铲车、手扶车、自卸车辆运输爆破器材,爆破器材不能混装运输。

5、各单位领用人员必须把有效证件、像片交保卫部,由保卫部交总库做好板面。

6、总库保管员必须对领料单认真核实,品种、数量、领用人员签名、按手印,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发放。

六、总库——发放站运输入库规定:

1、必须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运输规定执行。

2、发放站保管员、安保科指定押运员和驾驶员三人必须随同运输车辆不得离开,押运员随车看守。

3、分公司必须指定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指定路线运行,直到指定地点,不得停留、转运。

4、到达发放站后,当班保管员要清点货物,记帐入库,由接货保管员与领料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办理交接签证手续,并按手印。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单位卡”插入手持机然后对火工材料进行扫描条码,待领料单和卡上的数字相符后方可入库,月底将登记帐本交安保科存档备查。

七、发放站储存规定:

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储存规定执行。

八、发放站发放规定:

1、“民爆物品领料单”由安保科盖启封章,统一编号,登记备案。由使用单位确定具体负责人到安保科验证、认可、签字、按手印领取。

2、开领料单时,必须等工作面打完眼后,由爆破员根据现场需求,实际用量,向当班洞长(或队长)申请开单。

3、爆破员按实际用量填写“民爆物品领料单”,并填写姓名,由当班洞长(或队长)审批签字。

4、由当班安全员按规定比例,进行审查无误后签字。

5、发放站当班保管员根据“领料单”上的品种、数量、比例、所有签字人的笔迹和领取人是否与“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个人卡”相符,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发放。发现有相同笔迹者或卡与领取人不符时,不予签字发放。

6、领取人、保管员要同时在发放站分帐上登记签字,不得代签,领取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内领取。

7、发放站做到班班清点,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8、领料单、分帐、总帐,每月底首先与使用单位核对单据、品种、数量、双方确认无误后,由发放站交到安保科核实、存档、备案。

9、“领料单”使用单位存根部分,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人每月底将开完的票据存根交到分公司核算员,由核算员与材料会计对帐,核实无误后,由核算员存档,年底由安全部和保卫部共同核实、封存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10、“民爆物品领取单”填写要求:

①、单位、日期、编号、必须填写清楚。

②、数量填写,不准用小写,必须大写。

③、所有签字人笔迹,必须工整、清楚。

④、无效票据,将原单交回开单人。附到原存根处。

九、外委单位领取规定:

1、外委单位使用的“领料单”由总公司提供,主管部门领取、管理。

2、“领料单“由外委单位加盖启封公章,统一编号。

3、领料单填写、审批按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

4、领料时,领取人必须同本公司驻外委单位指定施工员一同签字,一同到总库或发放站领取。本公司当班施工员必须逐班登记清品种、数量、雷管编号、月底将出库明细表及逐日使用明细和雷管编号明细交安全部。

5、在领取、运输、使用、清退过程中,必须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细则》执行。

十、作业面使用、清退程序:

1、所有使用单位,作业面使用、清退民爆物品,必须按照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2、清退时,发放站或总库必须将清退物品种类、编号、数量进行登记,并双方签字认可,确认后方可分类入库或记存。

十一、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2、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3、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4、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5、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

6、储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7、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配备有消防设施。

十二、手持机收集、上报、数据确认流程

1、每月的4、14、24日,保卫部专人持数据单位卡到各个分公司安保科收集手持机的使用数据。

2、每月的5、15、25日,由保卫部持收集手持机使用数据卡到公安局上报手持机的使用数据。上报完成后到各个分公司对手持机进行数据确认、整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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