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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制度

时间:2022-03-28 00:28:09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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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制度

  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为了让大家有进一步了解,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制度

  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制度篇1

  (一)奖励

  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优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读物建设刚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们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2003年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1奖励公安做的原则

  《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公开公平公正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集体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

  3.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令》第十条规定,副歌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

  (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斗,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

  (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1  《奖励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4)在教学、科研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

  (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

  (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

  (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二)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4. 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制度篇2

  表彰奖励工作是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公安队伍正气,鼓舞民-警士气,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自2003年公安部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广泛开展立功创模活动,选树了一大批英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塑造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弘扬了公安队伍的浩然正气,有力地推动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先后涌现出3名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2名省级劳模,2名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6名全国优秀人民-警-察,12个集体荣立二等功,2人荣立一等功,12人荣立二等功,96个集体荣立集体三等功,150人荣立个人三等功,104个集体和143名个人受到省、部级表彰。培养推出了全国二级英模、全国“五四”青年奖章标兵廖承枫享誉全国的重大先进典型。

  一、运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把表彰奖励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一是组织上高度重视

  市局党委班子高度统一思想,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政工部门具体抓,业务部门配合抓,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了确保《奖励条令》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党委坚持把表彰奖励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将表彰奖励工作与各项公安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纳入全年目标考评。

  二是审定上严肃认真

  为了减少奖励工作的主观随意性,增强奖励工作的严肃性,市局定期和不定期专题召开党委会慎重研究,坚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和按绩施奖的奖励原则,同时安排纪委、法制、信访等监督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严把审核关。三是经费上充分保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表彰奖励资金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奖励资金到位,为表彰奖励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认真实施,确保表彰奖励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是规范表彰奖励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细则》,明确规定,市局表彰奖励工作统一归口市局政治部管理,凡涉及表彰奖励方面的工作,须经市局政治部审核并报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上级机关部署开展的表彰活动,由市局政治部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有效杜绝了奖励工作多头管理、混乱无序的问题。同时,还建立健全了《先进典型选树制度》、《先进典型培养制度》、《先进典型联系制度》、《先进典型宣传制度》等长效机制,用制度规范表彰奖励工作。

  二是规范表彰奖励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程序,确保表彰奖励工作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市局作出了“四个坚持”的硬性规定:坚持民-主推荐,对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一律通过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申报单位政工部门提名,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班子研究后,确定申报奖励的等级逐级申报,杜绝搞摊派、平衡和照顾;坚持民-主考核,凡申报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报功材料均坚持实行政工部门考核制度,凡不合要求的坚决不提交党委研究;坚持局党委会审定,对申报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局政治部召开主任办公会议逐一初审后,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拟定表彰奖励方案,提请局党委会研究审定;坚持广泛公示,对市局党委会研究拟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实施前,由市局政治部在全局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是规范表彰奖励重点项目

  紧紧围绕市局党委每年确定的中心工作,制定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的评选条件,合理设定表彰项目。如2015年是“三基”工程建设结账年,市局确定了“全市模范所队”、“全市模范所队长”和“公安工作能手”等表彰项目;今年是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年和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年,市局又将评选活动确定为“执法能手”、“技术标兵”、“爱民-警-察”等3个重点项目。

  四是规范表彰奖励形式

  为了始终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严格报功比例,严防评比表彰项目繁多、层层设奖、多头表彰、重复奖励等问题发生,市局将表彰奖励形式规范为以下4种:对侦破大案要案、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实行特事特奖,对各部门、各警种组织的专项行动实行专项工作表彰,对一年一度工作实行年度综合表彰,上级机关部署的表彰。

  五是规范表彰奖励材料

  对于申报表彰奖励集体的材料,除必要的奖励事迹外,应有其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及业务工作表现;上报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纪委、法制部门必须负责出具证明材料。

  (三)建立台账,强化表彰奖励结果运用。

  一是台账上规范

  市局政治部建立表彰奖励数据库,对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立功受奖情况及时进行登记汇总,不断完善表彰奖励电子台账,定期通过市局政治部信息网予以通报,对获奖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文件分别存入单位集体和民-警个人档案。

  二是政治上优待

  强化档案运用,定期对功模民-警进行跟踪培养,并明确规定,对获得三等功以上表彰的民-警,在干部竞争上岗笔试成绩中加净值5分,使获奖的功模民-警受到优待。

  三是宣传上重视

  在每年迎春文艺晚会等大型活动中策划功模民-警参与。在重大先进典型的推出、学习、培育完善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先进典型、崇尚功模民-警的浓厚氛围。如2015年,市局在推出、学习宣传、培育完善重大先进典型廖承枫上,采取多种形式,内外借力,使先进典型廖承枫一步步从市级典型向省级、全国重大典型发展,成为荆门公安叫得响的名片。

  四是生活上关爱

  定期召开功模民-警座谈会,市局主要领导亲自参加,及时了解掌握先进典型的工作情况和生活困难,并为其解疑释惑,帮助家庭排忧解难。将组织功模民-警休养纳入“五警”方略长效机制,作为从优待警的一项措施,由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二、表彰奖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难题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活动,充分调动了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民-警的工作责任感和荣誉感,促进了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发展。但在申报表彰奖励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顽疾,同时在新形势下,表彰奖励工作也面临着些许难题。

  (一)表彰奖励工作规范意识不强。极个别单位在申报表彰奖励工作中还存在为不符合记功条件人员报功、材料人为拔高、粗糙、低功高报、重复记功表彰或一案、一事多报或搭车记功、超指标报功等报功过多、过滥、过高或不负责任、矛盾上交等现象。

  (二)表彰奖励工作目的、意义认识不足。极个别单位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弱化了表彰先进的激励作用,影响了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把表彰奖励当作平衡各种关系的一种手段“轮流坐庄”,还存在表彰奖励项目繁多、层层设奖、多头表彰、重复奖励等现象。

  (三)表彰奖励结果与民-警期待还不相适应。一是民-警把受到表彰奖励作为自己工作得到组织上认可的一条途径,非常看重,充满期待。而政工部门站在全局角度,按照《奖励条令》的指标、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把关。存在奖励工作与民-警期待不相适应的问题。二是表彰奖励工作的原则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但少数民-警很现实,认为公安民-警流血流汗甚至流血牺牲,得到了荣誉,但奖金有限,与其他单位高收入、低付出的工作人员有差距,心理失衡。

  (四)《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与《奖励条令》衔接不紧。纵向看,公安机关应该按照《奖励条令》来执行表彰奖励工作;横向看,2015年《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实施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属公务员序列也要执行《奖励规定》。纵横关系交错,公安机关究竟是执行《奖励条令》,还是执行《奖励规定》?《奖励规定》与《奖励条令》的奖金标准如何一致?公安机关表彰奖励部门不知应执行哪个标准?

  三、运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几点思考

  为促进表彰奖励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并使之成为落实从优待警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推动全局立功创模活动健康深入开展,结合多年的表彰奖励工作实践,笔者对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公安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思考。

  (一)表彰奖励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体现先进性、时效性和严肃性。

  一是体现先进性

  奖励是对民-警的某种行为给予的肯定,如果奖励得当,可以进一步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果奖励不当,名不符实,不仅会使没有受到奖励的`人感到不公,挫伤其积极性,还有可能使被奖励者感到受之有愧,产生内疚心理。因此,表彰奖励工作要真正把先进模范发掘出来,体现先进性。

  二是体现时效性

  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表彰奖励工作的运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审核、审批周期,及时奖励,及时肯定,使表彰奖励民-警从组织的认可中得到发扬光大的动力、广大民-警在记忆犹新之时即受到启发和激励。同时,对于具有较强时效性的抢险救灾、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侦破影响大的重特大案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需记功时,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启动简易程序,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三是体现严肃性

  要坚持以工作实绩为主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减少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始终坚持做到“七个从严控制”,即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奖励从严控制、连续表彰从严控制、机关民-警表彰从严控制、评选的对象和数量从严控制、评选的标准和条件从严控制、对报功材料的完整和规范性把关从严控制、对各部门、各警种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从严控制,确保受到奖励的民-警可信、可亲、可敬、可学,站得住、叫得响。

  (二)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倾斜基层。

  一是围绕公安中心工作

  要摆正位置,找准定位,切实紧紧围绕市局党委中心工作来谋划,对在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二是突出重大先进典型

  对重大先进典型,要采取奖励前移、提前介入等办法,不断进行宣传培养,抓在手上不放,使其珍惜荣誉,保持殊荣,当恒星不当流星。

  三是面向基层一线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民-警的原则,及时选树、表彰基层一线实战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保基层表彰奖励数占年度受奖总数的90%以上。

  (三)表彰奖励工作必须严格考核,明确责任,确保质量。

  一是考核要细致

  对奖励的考察考核要全面客观,既要征询上级公安机关和警种条线意见,又要深入基层听取普通民-警的想法;既要掌握奖励的基本事实,提出奖与不奖、如何设奖的意见,又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严把材料质量关,还要征求纪检、监察、督察、法制、信访部门的意见,从而按绩施奖,奖项适当,事迹详实,材料完备。

  二是考核要明责

  切实坚持“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考核责任倒查制度。奖励命令或决定下达后,如有投诉,经查实的,要追究考核人员责任。

  三是从事表彰奖励人员要培训

  要举办培训会,对政工部门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民-警进行专门培训,有针对性地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对象、原则,奖励的审批权限、程序,记功嘉奖比例的掌握以及如何加强对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建立先进典型联系制度,进一步做好公安机关奖励公示、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报功材料等重点问题进行培训;要严格要求从事表彰奖励人员按制度规定办事,尽职尽责干好工作,为提高表彰奖励质量,更好地开展表彰奖励工作提供强有力地保障。

  (四)表彰奖励工作必须要有延续性、导向性和科学性。

  一是要有延续性

  公安机关作为一支纪律部队,有别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应该在执行《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关系,延续公安机关表彰奖励的政治工作优势,不能因为出台《奖励规定》而废止《奖励条令》。尽管在一些具体条款上有不同之处,但是从目的和内容上讲,与《公务员奖励规定》并不矛盾,只是整体与个体的关系,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两者有机统一起来,对现行的奖励条令进行修订完善,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要有导向性

  各级公安政工部门应该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导向性作用,将这一特殊政治工作手段用透用足用好,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坚持以工作绩效公正评价民-警,并根据考核结果,正确地实施奖惩激励,从而使民-警得到公平的评价和回报,激发工作积极性。

  三是要有科学性

  表彰奖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相同的,结果的运用也应该相一致。公安部门的表彰奖励应该与人事部门具有相同的效力。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只有受到与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的表彰奖励,获奖者在公务员工资套改及退休后才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因系公安部独立行文,因而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表彰奖励与宣传工作应该相结合。从客观上看,出现了表彰奖励部门发现、表彰先进典型后,宣传部门才启动宣传的错位问题。要整合表彰奖励部门和宣传部门资源,理顺表彰奖励与宣传工作的关系,树立“一盘棋”思想,积极沟通协调,推动表彰奖励工作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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