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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的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07:16:56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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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的奖励制度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需要每位员工有更强的责任感和凝聚力。个人的付出与收获跟公司的命运息息相关,惟有管理才能出效益,为开创新局面特定如下制度,望大家遵守。

工作人员的奖励制度

一、奖励制度:

1、工龄奖:在本公司食堂连续工作满一年者,报销第二年的健康证费用,每月多发100元工龄工资。

2、满勤奖:员工当月上班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擅自离岗、旷工等行为,当月上班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擅自离岗、旷工等行为,当月奖励100元满勤奖,在发放当月工资时发放。

3、带薪假日:每位食堂员工每月允许有两个带薪休息日由班组长同意,主管批准:但不具有满勤奖获奖资格。(每天不得超二人)

4、优秀奖:对食堂各项工作积极主动,爱岗敬业,表现优秀者,公司经予100-200元奖金,每季度评审一次,年终发放。

5、特别奖:对公司的业务、管理技术、厨房内部存在的问题等提供建议性的改善意见,有助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营业绩这意见或建议,用书面形式提交公司,经公司分别研计评审后,给予50一500元的奖励。(包括如下内容)

A 举报某领导处事不公正,内部人员问题,收受礼品、回扣;员工假公济私,私带公司物品、破坏公物等破坏公物等破坏行业。(公司经予保密)

B 对厨房运作过程、作业方法或等程序,提出改进方法、有助降低成本、减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实行的。

C对公司组织机构提出调整意见,能精简机构或强化组织功能效益者。

D对于公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具体改进建议或方案,具有重大价值可增进收益者。

E对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出具体研究报告或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有参考价值可以采纳的。 

6、表现优秀、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员工,可以自我推荐,经公司核准培训合格后经予调整新的工作岗位。具有高度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精神,有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可培训晋升为管理人员。

二、惩罚制度(每分1元)

迟到、早退:

A、迟到、早退时间5分钟以下者,第一次警告,当月再发现每次扣罚5分。

B、时间在5分钟以上15公钟以下者,每次扣罚5分。

C、时间在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者,每次扣罚10分。

D、时间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者,每次扣罚20分。

E、时间在60分钟以上者,按情节轻重扣罚25-40分。

2、请假:厨房员工请假时间在一天之内,由食堂主管批准,报公司备案;一天以上应报公司批准,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报批。

3、旷工: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当月累计旷工达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4、离职:厨房员工离职应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向本公司食堂主管提出,由食堂主管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公司在30天内给予批复结算工资,在此期间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罚。

5、员工未经批准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参照第一条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按损失程度给予 扣罚20-3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扣罚30-5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误餐等重大事 故的给予扣罚100分,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6、炉灶等设施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非有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炉灶等设施;厨师等有关人员应严格按操作程序使用炉灶等设施,下班前应对有关设备进行全面清洁,并检查水、电、煤气的阀门是否关好;定期对有关设备进行检查保养,违者每项给予30分以下处罚;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50分处罚, 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厨房工作人员上班时应注意仪容仪表,不能穿拖鞋、高跟鞋、不涂脂抹粉,男工不留长发;应穿整洁制服、 胶鞋或其他平底鞋、打饭人员要戴好口罩、手套。违者每项每次扣罚5-30分。

8、食堂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进入厂方的工作车间等禁止区域,违者按厂规处罚,并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辞退。

9、食堂工作人员应团结友爱,既分工又协作,不得拉帮结派,吵闹打架,违者每项给予扣罚20-40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员工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做好自己岗位上的任务,如发现饭菜、餐具清洗消毒不干净,米饭蒸不熟,饭菜不新鲜,卫生区域不干净,追究其岗位责任,扣5-30分。如发现同样的失误重复出现三次,立即给予 开除处理,特殊情况除外。(如:蒸饭箱坏掉)

11、上班时间应严肃认真,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玩笑嬉戏,乱扔东西。违者每项给予扣罚5-30分。

12、打饭、菜时假公济私,不收餐票,或一票多餐等,须照价赔偿,每次扣罚20分;未经许可私带饭菜或公司物品离开食堂、或交给他人经发现照价赔偿,并扣罚10-30分。

13、食堂工作人员要端正服务态度,用好服务用语;对就餐人员要以理相待,杜绝与就餐人员吵闹的现象,有误会应耐心解释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处理。如主动与员工吵闹,打架扣罚50-200分。情节严重的并给予开除,并自己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

14、不得私自调休调岗,须经主管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15、宿舍床铺日用品整齐干净,地面干净无杂物,无垃圾。未经许可不得带非食堂人员进入厨房和食堂宿舍;违者按20一100分处罚。照成严重后的即将开出,并承担法律责任。

16、不爱护公物,故意损坏公物,或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浪费公司财物,须照价赔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分以下扣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17、不服从公司的人事调动或工作安排,或对工作消极怠慢者,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分以下处罚无效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8、管理人员应如实记录,漏记,或不准确的记录,要追究其责任。

19、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好,经主管人员或公司负责人屡教不改给予开除处理。盗窃公司内外财物的,给予辞退,自己负责相应法律责任。

本制度实施由餐厅主管统计并监督,公司经理批准生效,实施过程中不存私心,一视同仁,否则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奖惩办法2015-07-21 13:40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办工作人员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励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办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办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我办的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和保证行政执法正常进行。

第三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办属各部门。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为本单位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未受重大损失的;

(四)、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五)、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绩突出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工作人员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现金奖励,奖金200元一2000元,程序如下:

1、职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出;

2、本部门、工会审核;

3、主任办公会议会审;

4、主任批准。

成绩突出,贡献显著,该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者可适时上报。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一)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罚20元;

(二)执行公务不佩戴工作牌或佩带他人工作牌的,每次罚款10元;

(三)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10元;

(四)不按规定打扫卫生一次罚款10元;

(五)不按时参加办公室的会议或学习的每次罚款10元;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的每次罚款30元;

(七)轻微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八)旷工半天罚款50元,旷工1天罚款100元,连续旷工3天待岗6个月处理;

(九)上班时间打牌或赌博的,每次罚款100元,经教育不改者可待岗3个月—6个月;

(十)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组织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执法中因工作人员过错造成对方伤害的罚款200—500元;

(十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索、拿、卡、要,除责令退还财务外,视情节罚款100元—500元;

(十三)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中饱私囊,除责令退还财务外,视情节罚款200元—1000元同时聘用人员辞退,编内人员待岗6个月处理;

(十四)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制度有规定的。

第八条:工作人员行为失当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法律,尚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第十条:处分期限为:警告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一年、撤职、留用察看二年。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受行政警告处分外,其他处分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第十二条:对工作人员给予开除或辞退处分,须由主任提出,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对工作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由主任提出,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原工资,发放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临时工资。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核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对工作人员给予其他处分,由人事部门提出,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其工资级别和档次按照新职务确定,新的工资要低于原职务一个工资级别和一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

给予工作人员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工作人员在待岗期间停发原工资,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600元。

第十五条: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10%,从工作人员本人的工资中分期扣除。

第十六条: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按照基层部门讨论提出意见,征求工会同意,上报上级部门的程序办理,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审批工作人员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其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单位应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在批准工作人员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继续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被开除,辞退或者除名以后,其人事关系转入人才市场,其户籍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处分期间,对改正错误的,应给予解除处分;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解除处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行政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和原职务。

第二十二条:解除处分,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根据其改正错误的情况,提出解除处分意见,提交人事部门审查后,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工作人员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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