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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考勤及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13 13:44:14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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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考勤及请假制度

为保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每个机关干部出满勤、干满点,特制定本制度。

局机关考勤及请假制度

1 、考勤分口进行,分设《公务外出登记》和《病事假登记》。每口设一名考勤员,对本口在编人员进行逐日考勤。每月末将考勤表报工委办公室。

2 、因事因病休班,属于领导干部的应向书记、主任请假;其他干部应向部门领导请假。请假1 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连续3 天以内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 天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凡请假均应自行登记。

3 、机关干部公务外出必须由本人填写《外出登记》,供本科室留存备查。

4 、采取不定期个别抽查或集中点名的形式,对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凡在抽查时不在位或在集中点名时未到,既没有请假,又没有进行外出登记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临时工每次罚款30 元,一般干部每次罚款60 元,科级干部每次罚款80 元,领导干部每次罚款100 元。机关召开大会时点名未到,又没有请假及登记的,每次罚款30 元。特殊情况下加重处罚。平时每迟到、早退1 次罚款20 元,凡本部门人员违反规定受罚时,科室主任及主管领导分别连带受罚,罚标准的25% 和50% 。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5 天的,每超1 天扣现金50元。(除规定的假期外,病事假从年终奖时令工和月考核奖中扣除。)

5 、本制度由主管机关工作的领导负责监督落实,各口负责人要紧密配合。任何人都不准谎报出勤或包庇错误,如有欺骗行为,工委将严肃处理。

机关值班制度

1 、政府办公室负责值班安排和值班考勤。每天值班领导干部带班,值班人员不少于4 人,其中必须有1 名司机。

2 、设专门值班室和值班电话,每天下午下班至第二天上午上班前,为机关值班时间,要保证值班室在24 小时内不断人。

3 、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接到的电话通知或领导指示,要准确在《来电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并按要求及时进行传达落实。遇有紧急情况,要先向带班领导汇报,由带班领导组织处理,需要外出时,可以动用值班车辆。

4 、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下值班,另行安排。

5 、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如因故不能到岗或离岗,必须自找替班人员,并向带班领导报告。凡擅离职守者,最少罚款100 元,当日带班领导负领导责任,同时受罚50% 。

控制饮酒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全街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二、机关人员饮酒的有关规定

1 、凡机关工作人员一律禁止中午喝酒(因工作接待、家中待客的除外,但严禁酗酒,出现一切后果后责任自负)。

2 、机关人员下班后,严禁聚众喝酒用餐。

3 、机关人员严禁在各村街、街直单位及企业喝酒用餐。

三、处理规定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严肃处理。

1 、发现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100 元罚款。

2 、屡教不改(二次以上),扣除年终全部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待岗处理。

3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本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对其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组织部门做出处理。

4 、本规定在执行中,由书记办公会具体落实违纪监督,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等依据。

四、一旦违反本规定,凡涉及领导干部的要严肃处理,一般干部要和主管领导及科室主任挂钩,即:主管领导罚标准的50% 、科室主任罚25%。

机关制度2015-08-07 18:1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考勤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考勤规定,维护工作秩序,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按时上下班。

第三条  考勤内容: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公假等。

第二章  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条  晚于规定时间上班的为迟到;早于规定时间下班的为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当月考勤工资5元,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当月考勤工资。

第五条  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为旷工。无故旷工一天以上者,扣发当月考勤工资。

第六条  不服从工作分配或组织调动,逾期不报到的,按旷工对待。

第七条  无论事假或者病假,假期已满不能上班者,应办理续假手续。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第三章  病假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单位批准。请病假3天以上需有医生证明(急诊可在事后补交证明),10天以上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下同)发给;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与活工资部分(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之和发给。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

第四章  事假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计发。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和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五章  婚假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不属晚婚范围的,给予婚假3天。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持有结婚证明,实行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

第十九条  结婚对方工作单位在外地的,到对方工作单位处结婚,往返路程时间不算在假期内。

第二十条  婚假应一次休完,不补休。

第六章  产假

第二十一条  女同志23周岁(含23周岁)生育,产假为3个月,24周岁以上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的,产假为6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二条  女同志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章  丧假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如需去外地处理丧事,往返路程时间不算在假期内,路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丧假应一次休完,不补假。

第八章  探亲假

第二十五条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干部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此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原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单身干部职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年还可以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探亲假期

(一)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二) 单身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此假可两年合并一次使用,假期45天。

(三)  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四)往返路程时间均不算在假期内。

第九章  年休假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可享受年休假的干部职工,根据工作年限,每年享受一定时间的休假。其假期为:

(一)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

(二)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年休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年休假规定

(一)当年6月30日以前调入且在原单位未休此假的干部职工可以休全假,11月30日以前调入且在原单位未休此假的干部职工可以休半假。

(二)当年脱产参加各种学习超过5个月和已享受寒、暑假的干部职工,不享受此假。

(三)参加各种函授、业余学习(半年以上),每周占两个半天的干部职工,可以休半假。

(四)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婚假、丧假的干部职工,仍可以享受此假。

第二十九条  年休假不准跨年度使用。

第三十条  年休假的办理

每年12月20日—31日,各科室应将全年年休假情况和下一年度休假安排送人事科;安排年休假时要将人员排开且在每年10月底前安排完;年休假计划一经排定,除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外,原则上不再改变。

第十章  公假

第三十一条  经领导批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公假。

(一)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同志,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同志每天工作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二)女同志经医生同意进行产前定期检查或育龄妇女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所占时间。

(三)经局领导和人事部门批准,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的各种文化、业务培训或学习。

(四)工伤的医治和休息时间。

(五)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等。

(六)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休假。

第十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关考勤以科室为单位,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干部职工请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请假,可请他人代为请假,并补办手续。

第三十四条  请假的管理权,按行政隶属关系。一般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科长(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副科长(副主任)请假由科长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科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科长(副主任)请假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批准;副局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助理调研员请假由局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各种假期到期后应及时销假,并在《请销假登记簿》中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严格履行考勤手续。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条经领导签字同意后交人事教育科,并在《请销假登记簿》中登记。科室考勤员必须坚持每天考勤登记;每月1号将上月考勤表、请假条、请销假登记簿报送人事教育科。

第三十七条  考勤管理自上而下,逐级负责,并作为个人、单位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科室领导职责

(一)科室领导是本科室考勤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科负全面责任。

(二)要以身作则,为人表率,模范执行考勤制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按规定处理有关问题。

(三)要重视本科室的考勤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和考勤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本科室的考勤工作进行检查,表扬鼓励先进,批评教育后进,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科室人员的假期。

第三十九条  考勤员职责

(一)各科室负责人要指定专人或轮流担任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工作;考勤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工作。考勤员因故不在时,应及时指定专人临时代替。

(二)考勤员每天应及时准确的在统一印制的《**市**局机关考勤表》上记录本科室人员出勤情况,经科室领导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复核签字后,每月按时报送人事教育科。

第四十条  人教育事科、监察室组成考勤检查组,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每月不定期对各科室等处所进行检查。机关干部职工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拒绝检查者,科室领导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称职或优秀等次。

第四十一条  从市局机关干部岗位职务津贴和适当补贴中每人每月拿出200元,从局奖金中拿出100元,共300元作为考勤工资,市局人事教育科以各科室报送的请假条、请销假登记簿、《**市**局机关考勤表》,结合单位会议签到记录及考勤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汇总后送交财务科,由财务科根据考勤情况计发工资。

第四十二条 落实休假制度必须以保证工作为前提。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要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工作需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项,均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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