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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3 14:03:16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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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制订本制度:

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兼职事情,有事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导 的同意。

二、员工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超过三天者,矿工一天罚三天的工资,并将其予以除名。

三、员工因病休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具的建议病休证明信,经核实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员工因事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

际情况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 批准;

2.各部门负责人一天以内者须有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两天以上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七天以上报公司经理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

应到公司办理,家不在市内居住或行动不便的,续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以电话联系,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每次假期,续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者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公司考勤人员处;

4.事后请假者;

5.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一个小时的;

6.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7.假满后未在上班当日及时向批准人销假的;

8.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六、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虚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办事者,一经查实将扣除本月全额效能奖金。

七、考勤人员打印出考勤记录后,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请假条,一经查实,连同签字主管一同给予50元罚款处理。

八、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九、办公室负责考勤的整理工作。考勤人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查,公司凭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十、办公室考勤人员应将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莲山 课件 >并将汇总情况和奖罚意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经理签字后公布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2015-08-07 16:30 | #2楼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1.1为使本公司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考勤与请假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任何一位员工的工作都非常重要,并且影响其他工作及整体运作,因此公司要求每位员工按时到达工作场所,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本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办法,特殊情况或特殊人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考勤管理权责

3.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包括汇总考勤记录,保管及复核请假凭证,考勤异常处理等。

3.2 保安负责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及出入打卡,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监督执行。

3.3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具体出勤的实施执行,各级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并掌握所属员工出勤情况。

3.4每月5日前员工应核对本人上月出勤工时并签名确认。员工对考勤有异议的,应在公布考勤记录之日起2日内到本部门主管考勤的专人处澄清,否则将被视为没有异议。

第四条 正常工作时间及其调整

4.1标准工时

4.1.1标准工时又称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4.1.2未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或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4.2 综合计算工时

4.2.1 综合计算工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公司可弹性调整每日、每周、每月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问,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工时制度。

4.2.2公司因生产有淡旺季,故申请劳动部门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3不定时工作制

4.3.1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关系,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限制的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计发加班工资。

4.3.2经劳动部门批准,公司对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副课长级以上管理人员;②业务人员;③保安;④司机。

4.4正常上班时间

4.4.1除因业务性质或工作需要报经各驻地最高主管核准调整外,员工

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以上上班时间,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布实施。

4.4.2因客观原因(如停电、待料等),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调假或调整工作时间,副经理(含)以上主管核准后知会人力资源部门,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4.5出差期间一般不计算加班,出差时间一周以上,部门可在出差完毕后根据此次出差任务繁重程度及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差时间长短情况酌给1天至3天补休。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一般应参照公司上下班时间安排作息时间,努力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出差任务;确有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公务的,应按照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加班及其管理

5.1加班的定义

所谓加班,又称加点加班.是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5.2加班申请与批准

5.2.1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5.2.2员工加班应由直接主管、部门经理安排或经本人申请并由直接主管、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由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无效且不计加班工时。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薪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5.2.3因为本公司采用流水线式生产,各工序之间紧密联系且相互影响,同一班组或课有70%(含)以上员工申请加班(或同意加班)且经直接主管、部门经理核准的,除非个别员工确有私事经请假批准外,该班组或课所有员工必须准时出勤,否则按考勤异常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公司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拒绝,否则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3不视为加班的情形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视为加班并且不计加班工时:

①未经权责主管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虽经权责主管批准,但未实际加班的;

②在标准劳动定额内因个人原因达不到产能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因产品品质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工时,并且个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水电费等);

③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班工时;

④出差、培训时的用餐及途中时间;

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论是否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均不视为加班并不计加班工时。

5.4加班工资的计算

5·4·1月薪人员(即固定工资人员)周六及平时加班工资已计算在其工资中,不再重复计算加班工资。

5·4·2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其基本工资(即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薪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

5·4·3加班工时(即加班时间)=经审批批准的、实际加班的考勤记录时间。

第六条 打卡与考勤记录

6.1除经总经理特准人员外,本公司员工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亲自排队打卡。打卡不排队者,每发现1次记申诫1次;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代打卡,每代打1次,代打者及托打者各记大过1次,打卡仅代表该员进出公司时间,不代表该员工实际工作时间。

6.2员工加班打卡按《加班申请单》的申请时间打卡,特殊情况超出或缩短申请加班工时的,应由直属主管确认并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后方可生效。

6.3上下班忘记打卡者,本人应于次日内申请补\签卡并经直属副理以上主管核准后转人力资源部门录办,否则视为旷工,但所有员工每月签卡次数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者按照本办法9.2条款规定处理。

6.4确因工作原因来不及打卡而无打卡记录的,由直属副理以上主管核实后在《打卡异常情况分析报表》上签注,人力资源部门据此补卡;因设备故障而无打卡记录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提请各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统计本部门出勤情况,人力资源部门据此补卡,补卡不扣款。

6.5人力资源部门应每日打印前一日各部门《打卡异常情况分析报表》送各部门主管核阅并责令打卡异常者回复说明,各部门主管应于收到《打卡异常情况分析报表》后次日内回复人力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人力资源部门依该调查结果作为签卡、补卡、旷工或处罚的依据。

6.6外出或出差公干人,应填写《外出/公差申请单》,经直属副理以上主管核准后,交值班保安登记出入时间。保安应于次日一上班即送人力资源部门作考勤记录。

6.7人力资源部门每月5日前对员工上月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并统计出每位员出勤工时,送各部门复核并公布。员工对考勤有异议的,应在本部门公布考勤之日起2日内向直属主管提出复查申请,否则视为没异议。考勤异议复查由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并作出复查结论,各部门应在收到考勤月报表后3日内复核完毕并反馈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员工结算工资的依据。

第七条 请假程序

7.1除法定节假日及公司放假由公司公告外,员工的任何休假及请假(以下统称请假)包括调休与补休,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证明资料交直属主管,在获得权责主管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7.1.1如因本人突发工伤、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无法事先填写《请假单》,应以电话或嘱托人向所属主管报备,接获报备的主管填写《联络单》注明员工姓名、工号、因何事、请假时间、以何种方式知会部门主管,交人力资源部门存查,该员工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应立即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7.1.2经批准的《请假单》应于当日交人力资源部门归档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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