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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培训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3 16:26:1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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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培训考勤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安装工岗位责任制

煤矿培训考勤管理制度

1、负责全矿工作面机电设备的安装、回收工作、以及水泵、管路和井上、下大型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工作。

2、熟悉本工作范围内各种机电设备的技术特征、性能、构造和安装、拆运方法,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安装拆运任务。

3、所有进行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需事先按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

4、安装大型机电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单项工程操作程序、施工措施和质量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5、机电设备安装后,一律试运转,需要测定技术数据的,一定要进行测定,并认真做好记录。

6、电气设备进行验收试运转时,应严格执行各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主提升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熟悉绞车的技术特征、构造和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停送电制度和其它安全规定,保证绞车安全运转。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绞车司机应集中精力开车。注意观察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表、油压表等指示是否正常,注意减速机、电动机、油泵等响声是否正常,各部轴承油质油量、温度是否正常、深度指示是否准确,发现异常立即停车处理。

4、绞车的过卷、送绳、紧急脚踏开关每班应试验一次并记录。绞车其它安全保护装置每班应检查一次,并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情况。

5、凡遇绞车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有一失灵或信号不通,电源电压过低或发生与操作规程相抵触的情况时不得开车。只有排除故障后方可运转。

6、司机不得擅自调节制动阀,更不允许随意调整提升机的运行速度。

7、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期间,必须由正司机操作,付司机在旁监护。

8、绞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司机应立即汇报机电科和调度室,并协助维护工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转。

9、搞好车房电气设备及各部环境卫生,认真填写绞车运转日志,保存好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10、爱护和保管好各种工具、材料、配件。

11、认真执行要害部门保卫制度,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压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熟悉压风机的技术特征、构造和性能,努力学习技术,掌握业务科知识,管好、用好、保养好压风机。

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停送电制度,安全行为规范以及其它有关安全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3、严守工作岗位,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睡觉或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

5、对压风机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规定时间认真检查和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6、运转中的压风机应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填写一次运转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认真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认真执行矿有关规定及保卫制度,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主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熟悉抽风机的技术特征、构造和性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2、风机开动前应同所属配电房取得联系。倒风机前应请示矿调度室,得到允许后方准操作。没有矿调度室的命令,不准随意倒换风机。

3、了解反风操作顺序,会独立反风。

4、运转中的风机如发生危害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应立刻停机,并在十分钟内启动备用风机,然后向矿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情况。

5、运转中的风机,每半小时检查一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因数表、负压表的指示是否正常,电机及轴承的各部温度是否正常,风机运行有无异响、震动情况,每小时认真填写一次运转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6、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准睡觉或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7、保管好各种材料、配件和工具,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8、认真执行保卫制度,做好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主排水泵司机岗位责任制

1、熟悉水泵的技术特征、性能、构造,了解排水管路,闸阀的敷设情况,掌握高爆开关的技术特征和性能,了解高压供电系统。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制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3、根据水位变化及时仃开大泵,如有运行图表应按运行图表仃开大泵。了解每台水泵的效率,多开高效泵,严禁压水门开泵,搞好节电工作。

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在工作地点交接-班,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班中不准睡觉,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准备好、保管好水泵运转维护所需的材料、配件。

6、泵房发生事故和故障时,应积极处理和汇报,不得隐瞒,按规定认真填写运转记录,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认真执行保卫制度。

地面配电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本变电所内所有电气设备的技术特征和性能,明了各台开关所带负荷大小及电网情况。严格执行变电所电气设备运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全矿安全供电。

2、经常检查高低压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变压器、开关运行情况,注意各部油位是否正常,检查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即时汇报机电科。

3、认真执行电力调度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及时传达和执行局电力调度室的指示。

4、加强电力调度,搞好用电管理和调荷让峰工作,努力节约用电。

5、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6、发生停电、跳闸、漏电事故时,配电工应沉着、果断、积极主动处理,迅速恢复正常供电,如无法处理应即时汇报机电科。

7、停运的电气设备应按投运设备检查,备用主变每三天测一次绝缘电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处理,确保备用设备随时可以投运。

8、高压设备操作票由矿领导或机电科值班人员签发,否则配电工无权操作。

9、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

10、按规定认真填写配电日志和事故记录,保存好各种技术资料。

11、认真执行要害场所保卫制度。

12、认真搞好设备和室内卫生,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保存好各种安全用具。

电力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熟悉全矿高低压供电系统及各单位用电情况,合理搞好电力调配工作。

2、认真搞好电力调度,严格控制和调整大型用电设备的运转时间。切实抓好调荷让峰工作,努力节约用电。保证完成局分配给我矿的用电指标。

3、经常深入各用电单位,了解电力消耗情况、检查各用电单位是否有浪费用电现象,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下达用电指标,杜绝浪费用电现象。

4、加强对所用户的用电管理,经常检查其线路及用电情况,发现线路不合格或有偷电现象,应按规定停止送电。严格执行用电合同,抄时抄表收费。

5、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用电月报表。要求数字准确无差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有关单位。

6、对全矿的用电面貌、节电、收费、填写报表负主要责任。

井下配电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井下配电峒室内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及线路维修工作,对设备完好负主要责任。

2、熟悉高低爆开关性能、结构、检修及操作程序,按时检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按时观察仪表,搞好巡回检查,做好记录。

4、发生供电事故时,应头脑冷静,及时和配电房联系,恢复设备运转,然后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5、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6、每天要对主辅接地极检查一次,漏表试跳一次,并填好记录。

7、搞好峒室内的环境卫生。

井下维修电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责任区段内所有机电设备、线路、管路等的检查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对设备完好负主要责任。

2、熟悉各种设备的技术特征、性能和检修方法。按规定时间认真检查机电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定期测定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开关接点的接触情况,对安全供电、运转负全部责任。

4、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和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排除故障,恢复设备正常运转,满足生产需要。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机电科和矿调度室,以便及时处理。

5、严格执行仃送电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制度、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6、发生突然仃电时,应立即查原因,恢复送电。往掘进头送电时,应事先与瓦斯检查员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准送电。

7、每天要对保护接地进行外部检查一次,漏电继电器试跳一次,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试跳记录。

小型防爆电器组岗位责任制

1、小件组负责对全矿小件进行全面管理、监督及使用中的安全检查。

2、对小件的修理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程规定修理,对不合格的产品有权不验收、不入库。入井使用时严把质量关。

3、负责小件的编号、使用和建帐、建卡、牌板、图板的管理工作,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牌板五对照,并每月与使用单位共同查清使用数量,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4、负责对小件的合理使用、防爆性能、完好标准、完好状态、维护保养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促整改。对违犯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并认真做好记录。

5、负责小件的计划供应、统计报表,确保准确清楚,并每半年及年底写出书面总结,报机电科长、矿长。

6、要经常深入现场,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提高技术素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提高小件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电气管理组岗位责任制

1、认真做好井下高压开关、变电所和变电点低压开关、采区馈电开关的过流、短路保护整定工作,整定值要有计算依据,有据可查。采区的馈电开关的过流、短路的整定值由本组计算,采区整定,计算、整定人、整定日期要填入记录表格。电管组应加强对采掘区队过流保护整定的检查监督。

2、及时绘制井下各区队实际供电图和新安装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做到帐、卡、物、板相对照。

3、各区队负荷增加时,帮助区队兼职设备员计算过流短路整定值和电缆、开关的选型工作,并审批用电申请书。

4、每年对井下高压开关、低压馈电开关、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及高压开关欠压脱扣器校验一次,每月对井下变电所低压馈电开关保护整定值校对一次,负荷变化时进行整定,并详细记录。

5、每月对运行中的检漏器进行一次远方短路试验,每季对井下主接地极、各变电所接地极及各采掘区队局部接地极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测试结果填入记录表格。

6、积极协助各区队处理解决不了的漏电事故。

7、定期向机电科长汇报工作,随时可向机电矿长、机电科长、机电工程师提供电气“三大保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8、经常深入井下调查研究,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发现由于“三大保护”不合格、供电不合理、危害人身安全、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时要及时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报告。

9、努力钻研科学技术,积极参加技术学习。要详细做好各种测试记录和各项统计工作,图纸资料要完整清洁、规范化,室内环境整齐美观。

10、负责检查监督井下“三大保护”范围内的检修、试验和记录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外线电工岗位责任制

1、应熟悉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供电线路及所带电气设备的状况,了解各种电气设备的技术特征和构造,掌握其检查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2、搞好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认真检查各种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保证安全供电。

3、根据供电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安装和拆除各种供电线路和电器设备。

4、严格把好质量关。检修供电线路和各种电气设备时,应认真执行其完好标准或质量标准。检修后应按照规定做耐压试验或试运转,并认真填好检修记录。

5、检修电气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架设架空线路、安装大型电气设备,登杆检查或做耐压试验时,应认真执行安全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设备试运转时,认真执行其操作规程。

6、高压供电设备、高压铠装电缆、避雷器、高压输电线路、高压开关设备、变压器、配电室母线等,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检修、清灰和做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爱护和正确使用好各种仪表、仪器。保管好、使用好各种安全用具和各种材料、配件。

8、输电线路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查明原因,进行检修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电动机修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好各种维修记录,严禁在班上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

2、熟悉电机的原理、性能和修理工艺,了解设备的技术特征和构造,掌握故障的处理方法,数据的计算。

3、熟悉和掌握本岗位测量仪器、工具、设备、安全用具的使用方法。

4、修理时,要做好材料、工具、配件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质量完好标准进行修理。

5、认真做好电机的各项试验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6、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

7、做好电机修理工作,对电机的修理质量负责。

电缆修补工岗位责任制

1、回收来的电缆应按照护套的材质及截面积的大小分别存放,然后测定其绝缘电阻,并祥细检查电缆护套有无破损,有破损的应进行热补,绝缘电阻低于10Ω应热风干燥。

2、应严格按照热补电缆的工艺对电缆进行热补,热补时所用胎具应符合电缆的外径,保证热补质量。

3、在接电缆时,应严格按照接电缆的工艺进行,连接后的电缆,同样予以热补。

4、热补后的电缆应进行2小时的浸水和作交流2KV耐压试验,试验合格后的电缆,应整齐放入库内,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

5、进行电缆耐压试验时,应认真执行电器试验规程。

6、未经浸水试验和耐压试验的电缆,不管其绝缘电阻有多高,都不得作为准用电缆入库。

7、新到电缆或长度改变后的电缆,应及时打号登记。

8、对全矿电缆管理使用、修理负全部责任。必须做到数量清、状态明,消灭丢失。

班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班的施工安全技术、材料消耗,编制本班作业计划,按工程合理安排人员。在布置工作时,要交待施工方法,确保安全生产。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督促检查工人按章作业,严守工作岗位,正确操作,对操作发生事故者要认真追查。

3、做好巡回检查工作,不违章指挥。对违犯劳动纪律的要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4、认真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操作水平,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

5、经常检查职工的操作方法、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情况,严格掌握质量标准,做好验收工作。

6、对生产中出现的急需配件和设备,应及时组织工人保质保量完成,搞好优质服务。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开好班前班后会,检查环境卫生,做到工作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8、做好本班的政治思想工作,团结全班同志,安全圆满地完成生产任务。

9、搞好本班的出勤和批假工作,保证出勤率。

组长岗位责任制

1、在班长的领导下,对本组的安全工作及设备检修负主要责任。

2、合理安排人员,做到任务到组,责任到人,在保质、保量、保安全的情况下完成本组的生产任务。

3、带领全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对违犯劳动纪律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搞好本组的出勤、轮休。保证小组出勤率。

5、组织全组积极参加技术、安全学习,提高技术素质。

6、认真搞好工作地点交接-班,发扬风格,搞好班组的团结。

7、开好班前班后会,检查环境卫生,做到工作场所内外整洁卫生。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每个司炉工要遵守锅炉房各项制度,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按操作规程有关内容检查。

2、服从领导指挥,班中不准喝酒、睡觉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擅离职守。

3、认真作好巡回检查,并把检查情况、运转情况填入运行记录。

4、当班问题当班处理,不准隐瞒,如本班处理不了,需经有关领导同意,并在交接-班时向下班详细说明。

5、按操作规程烧好炉,送好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6、配合进行设备修理和验收。

7、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设备和场地清洁。

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把水质标准关。

2、严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3、化验时,要以认真的态度对待,对所分析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认真填写化验记录表,对所填的内容要做到:字体端正、清晰;内容完整;结论正确。

5、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备完好状态。

6、制定并督促司炉人员执行定期排污制度,并根据水质情况调节排污量。

7、严格遵守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化验水质情况,杜绝超标软水进入锅炉。

8、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

锅炉房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申报、执行。

2、负责司炉工、化验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3、负责锅炉及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编制、申报、实施。

4、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记录填写情况。

5、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危险时,有权提出停止设备运行的处理意见。

6、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安全进行巡回检查及锅炉房安全设施的落实。

7、负责锅炉事故的上报及参加锅炉事故的调查,并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8、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若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9、对设备缺陷提出修理方案,涉及到受压部件的修理、改造方案,必须报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10、及时传达并贯彻执行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11、不断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情况。

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经常深入实际,了解配件的损耗情况,统计每月各种配件的实际消耗量,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存放足够数量的备件,满足生产需要。

2、配件入库时,应按图纸的要求予以验收,质量应达到要求,数量应无差错。对不合格的配件应及时处理。

3、库房里的配件,应按各种规格和型号,分类保管好。需要防锈的配件,入库后应做好防锈处理。

4、加强对库房配件的管理。库房中配件做到帐、卡、物三对照,努力做到数量清、用途明,配件存放整齐。

5、严格配件出入库制度,建立出入库两本帐,不准私自发货。

6、每月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查清库存情况,总结帐目,公布配件消耗情况,并及时向班长汇报。

7、搞好配件和库房的环境卫生。

自制配件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经常深入实际,了解配件的损耗情况,统计每月各种配件的实际消耗量,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存放足够数量的备件,满足生产需要。

2、配件入库时,应按图纸的要求予以验收,质量应达到要求,数量应无差错。对不合格的配件应及时处理。

3、库房里的配件,应按各种规格和型号,分类保管好。需要防锈的配件,入库后应做好防锈处理。

4、加强对库房配件的管理。库房中配件做到帐、卡、物三对照,努力做到数量清、用途明,配件存放整齐。

5、严格配件出入库制度,建立出入库两本帐,不准私自发货。

6、每月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查清库存情况,总结帐目,公布配件消耗情况,并及时向班长汇报。

7、搞好配件和库房的环境卫生。

钻床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钻床的技术特征和性能。掌握钻床的操作方法,严格执行钻工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2、开钻前应将工件与图纸对一遍,注意钻头大小要合适,钻孔位置应符合要求。操作时要思想集中,防止损坏钻头或偏眼。

3、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4、对钻床的使用保养负全部责任。

钳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钳工技术知识,正确使用各种量具和工具。掌握好钳工的各种操作工艺,做好检修和制作零配件工作。

2、检修机器设备时,应按拆装顺序进行,不得随意敲打。检修后的设备应达到部颁《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3、制作各种零配件时,应节约材料并严格按图纸要求加工,保证质量。

4、检修机器设备时,应认真执行安全措施。设备试运转时应认真执行操作规程。

5、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6、爱护工具和设备,下班前搞好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

矿车检修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矿车的构造和检修质量标准,检修好全矿的矿车、材料车。

2、检修矿车时,必须全面检查矿车车箱、车梯、车钩、碰头、锸销、钩环、车轮、轴架及各种螺丝是否齐全和有无松动、破损或丢失,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矿车检修质量。

3、装卸轴承或轴承清洗加油,均应符合操作要求,油质、油量应合格。

4、更换零部件时,应严格执行钳工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5、检修后的矿车,要达到完好标准,并把检修好的矿车打号记帐,检修人还应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6、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保管好材料配件。

7、下班前应搞好环境卫生。

8、对全矿矿车的管理、使用、检修负主要责任。

电焊工、气割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电焊、气焊的有关技术知识,认真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搞好焊接工作。

2、在井下、高空或特殊环境中作业时,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和设备是否齐全,有异状时不得使用。

3、焊接时要保证焊接质量。焊缝应平整,焊接应牢固,无虚焊和砂眼。在焊口上重复焊接前,应把焊件上的焊皮清除干净,然后再焊接。

4、电焊、气焊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关好氧气瓶和乙炔瓶,然后详细检查现场一遍,确认安全后方准离开工作地点。

5、本工种使用的设备,应认真进行保管,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砂轮工岗位责任制

1、掌握磨削技术,熟悉砂轮操作方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制度。

2、磨削工作时,应根据加工面的大小及形状,正确选择加工方法。

3、装砂轮时不准用锤敲打,防止损坏砂轮。

4、工作完毕切断电源,搞好设备及环境卫生。

5、对管好用好保养好砂轮机负全部责任。

铆工岗位责任制

1、遵守劳动纪律,细心操作,保质保量,安全、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2、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照实物或图纸施工,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或改进意见。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艺技术,做到优质、高产、低消耗。

4、收工时要熄灭炉火,收好工具,打扫工作场所清除一切障碍物,搞好室内外卫生。

锻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本工种下料、锻造、淬火等技术知识和操作工艺。管好、用好、保养好锻压设备和工具,搞好锻造机械零配件和工具的工作。

2、锻造活件时,应注意活件的材质,尺寸应符合活件要求;淬火时应严格掌握好强度和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活件及原料在烘炉中加热时,应注意控制烘炉的温度,防止过热而损坏。

4、本工种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固定专人操作和维护,其他人员不准随便开动。

5、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规程或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

6、收工时应切断电源,熄灭炉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

7、认真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保管好使用的工具。

车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所用元车的技术特征和性能。掌握制图的一般知识,能看懂加工图纸,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2、工作前应对加工工件尺寸进行核对,材料必须符合要求,加工时应注意公差与配合,防止出废品,发现图纸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防止盲目加工出废品。

3、加工件必须有图纸或实物,严格按要求进行。

4、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种工具进行测量,测量活件时应细心、准确。

5、严格执行元车工安全操作规程,对元车的使用、保养负全部责任。

6、定时对元车进行检查或检修,定期对元车进行清洗加油,确保元车处于完好状态。

7、下班时或干完活时,要切断电源,清除铁屑,搞好车床的环境卫生。

8、对全矿的所用自制配件,需元车加工部分必须保证供应。

刨车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所用刨车的技术特征和性能。掌握制图的一般知识,能看懂加工图纸,保质保量完成加工任务。

2、工作前要核对尺寸,所有材料要符合图纸要求。

3、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种测量工具,测量数据要准确,保证不出废品。

4、严格执行刨车安全操作规程,对刨车的使用保养负全部责任。

5、下班前要切断电源,搞好设备与环境卫生。

机修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各种所检修机电设备的技术特征、性能和构造,掌握其检修、拆装的方法,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把好检修质量关,检修后的设备应保证性能良好。

3、检修后的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或进行试运转,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和试验单。经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准进库备用或移交生产。

4、进行试验或设备试运转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规程或制度,不得违章作业。

5、保管好各种材料、配件、工具,室内各种用具及设备要摆放整齐, 搞好室内外卫生。

6、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

7、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艺技术。

设备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明确设备管-理-员的职责,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经常深入现场了解使用情况 , 做到帐、卡、物、设备牌板四对照。对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负全部责任。

2、根据生产地区的变化,及时搞好设备的调整、平衡、调拔和回收工作。

3、检修后的设备,要按有关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组织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入库或签发。新进设备应予打号建档。

4、每月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安排设备大修和日常维修工作。搞好设备的管、用、修工作。

5、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填报月、季、年各种报表,对事故损坏和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用的设备进行鉴定,申请报废。

6、按完好标准的要求,协助有关单位部门,每月对全矿机电设备组织一次抽查,摸清全矿机电设备的完好状况,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7、搞好库房和设备的卫生,各种设备应分类整齐存放。

8、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保管好各种机电设备,做到设备完好无损,不锈。看好库房,保证库房安全,不丢设备。

9、严格设备收发手续,无权私自外借设备。

设备采购员岗位责任制

1、每天根据生产需要,把急用设备、配件组织到货。

2、经常深入实际,了解设备使用检修情况,配合修理部门和库房搞好设备、配件供应工作。

3、外购、外修设备、配件,要按有关质量标准验收,数量应无差错,同时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各种手续。

4、外购和外修的设备、配件的到货情况,应经常核对,服务好生产。

5、矿送局大修的设备,应督促按时修好。检修好的设备要迅速运回,满足生产需要。

设备组岗位责任制

1、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保证设备完整无损,及时采购、发放设备,满足生产需要。

2、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库,严禁在库房内会客、午休、闲谈、乱串,参观者必须经领导批准。

3、搞好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仓库内必须有人值班。坚守工作岗位,下班后必须仃电落锁。

4、工作中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爱护国家财产,不准损坏设备、材料、工具,积极主动完成生产任务。

5、设备人员要深入井下生产第一线,了解设备使用情况,备用、待修是否合理,对违章作业的情况,管理人员有权仃止使用,提出改进意见。

6、加强设备的分类和保管,堆放要整齐,经常搞好室内卫生。

7、每月应清账一次,使账、卡、物、牌板四照,落实下月设备领用计划。

设备验收员岗位责任制

编号: JD-GZ-01

1、熟悉各种机电设备的技术特征和性能,掌握机电设备的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对检修后的机电设备按完好标准进行验收,合格者填发合格证,否则不准入库;

2、每月对矿属各机电班的设备完好、质量标准予以抽查验收,并评出各机电班、组和全矿的设备完好率;

3、对机电设备完好率低的单位,督促其制定出提高完好率的措施并予实施,督促有关检修人员提高检修质量;

4、每月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填写各种报表。

配件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经常深入实际,了解配件的损耗情况,统计每月各种配件的实际消耗量,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存放足够数量的配件,满足生产需要。

2、每月安排好配件计划,抓好修旧利废工作,做好节日检修的配件供应工作。

3、配件入库时,应按图纸的要求予以验收,质量应达到要求,数量应无差错。对不合格的配件应及时处理或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退货。

4、库房里的配件,应按各种机电设备的型号分类保管好。需要防锈的配件,入库后应做好防锈处理。

5、加强对库房配件的管理,库房内配件做到帐、卡、物三对照,努力做到数量清,状态明,配件存放整齐。

6、严格配件出、入库制度,建立出、入库两本帐,不准私自发货。

7、每月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月底查清库存情况,总结帐目,公布配件消耗指标。

8、搞好配件和库房的环境卫生。

矿灯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矿灯的技术特征、结构和检修方法,管理和检修好矿灯,为生产第一线服务。

2、按规定时间准时收发矿灯,做到收发无差错,收发过程中应做到轻拿轻放,严禁乱碰乱撞。

3、把好矿灯质量关。矿灯亮度不够、电池漏液、灯线接触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锁不管用、灯头玻璃破碎者,不准发放。发出的灯应能连续使用11小时,亮度符合要求。

4、严格执行矿灯分班管理制和矿灯、灯牌、使用人员三对号制度。对无故丢失、损坏者,应报矿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罚款。

5、配液及充电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要精心管理,确保充电容量,延长矿灯寿命,对矿灯及灯架的安全运转负主要责任。

6、搞好环境和设备卫生,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7、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准在工作场所嘻戏打闹、洗衣服、睡觉或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5-08-08 17:2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第八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九条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十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中央煤矿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主要负责人,省属煤矿企业、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条前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条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使用国家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试时,考核发证部门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监考,也可以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也可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发证的书面决定;对决定发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的资格证;对决定不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审手续。申请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复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持证人申请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延期复审的,应当向考核发证部门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原件。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部门重新发证。

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训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或者更换,同时宣告原资格证失效。

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资格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信息变更登记的情况在作出变更之日起20日内通报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三)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四)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

(三)专职教师考核合格的情况;

(四)建立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的情况;

(五)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考核发证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资格证的;

(二)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的。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资格证有效期满未延期的;

(三)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注销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的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将培训和考核发证等情况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资格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二)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

(三)未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

(四)聘用未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的;

(五)制作虚假培训档案的。

第四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煤矿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

(一)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人员在井下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视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持证人未依照本规定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的,处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煤矿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发证部门有权责令负有事故责任的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复训;经复训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上岗;经复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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