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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班时间规定

时间:2022-04-14 08:05:31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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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班时间规定

有关企业OT超过法定的加班时间36H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加班时间规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是如果企业所安排的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呢,对企业有何惩罚措施?对于超出36H的加班时间又该是如何支付的呢?”

解答: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应注意的是,这种例外必须有其它的明文规定。同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企业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赔偿规定 

对于个别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职工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也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国家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已相当明确,但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事情还是屡有发生。面对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劳动者该怎样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即:劳动争议的申诉时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对于超过申诉时限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对由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情况可以除外,但是当事人必须能提供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证明。

现实中就有许多人在发现被侵权时,往往由于出于单位压力或自身的顾虑等种种原因未有及时申诉,等到再想申诉时,却已超过申诉期限,形成有冤无处申结果。

不少白领的加班时间已经远远超出法律规定,完全有权利拒绝企业的加班要求

在网上搜索“白领 过劳死”,可以得到50多万个结果。就在最近,一则“普华永道美女硕士过劳死”的微博引起网友关注。经本报记者调查,虽说是否过劳死尚无定论,但不少白领的工作强度和健康状况确实令人担忧。

几年前,25岁的华为员工胡新宇持续加班1个月,过度劳累,不治身亡。多年来,这种“用生命加班”的现象恐怕并无多大改善。从那名普华永道员工的微博上看,她不止一次表示自己“很累”“很疲惫”“工作很多”。工作压力大、加班时间长、作息不规律,在不少行业和公司成为普遍现象。难怪很多网友忍不住表达自己的“兔死狐悲”之情。据工人日报披露,目前我国大城市白领处于“过劳”状态的接近六成。

我国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在加班问题上,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显然,不少白领的加班时间已经远远超出法律规定,完全有权利拒绝企业的加班要求;企业有责任保障员工的休息权,而不是拼命压榨员工精力,即所谓“女人当男人用,男人当机器用”。然而,员工处于弱势,往往敢怒不敢言。那么,劳动保障部门能不能对超时劳动问题加强监察?工会能不能加强协商能力?另外,实行弹性工作制的行业,如何计算工作时间长短?法律尚不明确的地方,需要填补空白;而比较明确的规定,还是要坚决执行,不要让制度成为摆设。

不过,观念的改变往往更难。在我们周围,存在一种“加班光荣”的认识,一些企业以工作量决定收入、却无工作时间限制的绩效制度,客观上也起了强化作用。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往往能得到更高的评价,其他本不愿加班的员工,也会屈服于企业文化的压力和周遭“加班狂”的影响。勤于工作不是坏事,但是否要为此付出身体健康的代价,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从小,我们接受的学校教育就以“勤奋”定义一名“好”学生,这种单一的评价标准一直延续到成人阶段。我们都知道要劳逸结合,但经常敌不过好成绩、高收入的吸引力;即使在某些时候,只是为了得到老师或老板的好感,做出个“勤奋”的样子。然而,当“勤奋”走入违背法律、剥削身体的境地,还有值得提倡的意义吗?进一步说,多加班少休息换来的高职、高薪,就是判断一个人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吗?当然,成功观的多元化并非朝夕能够实现,但至少可以问问自己,用生命加班之后,又用什么来享受加班的成果呢?要走出“白领过劳”的困境,既需要制度保障,也需要自我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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