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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15:02:2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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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安全管理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业务经营质量管理规定

药品批发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经营药品的质量,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信誉,通过保证质量取信于民,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业务经营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和GSP等法律、法规,并切实执行本企业有关制度。

三、各业务经营部门的负责人应强化法制观念和质量第一的思想,在业务经营过程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职责,严格经营纪律,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企业。

四、经营过程必须严格核查经营对象,对不具备合法资格经营药品(或经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签订购销合同,不得发生购销关系。

五、签订购销合同必须定明质量条款,严格按质量标准收货,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正式接收入库,不得付款结算,不让以次充好的药品流入市场。

六、发货运输过程应严格注意药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不得发货出库,运输环节要根据药品特性采取措施,维护药品质量不受人为影响。

七、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药品售后质量服务工作,必要部分进行质量跟踪,及时掌握质量信息,售后药品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属本企业责任的,必须迅速切实妥善处理。

八、新品种的经营,必须严格考察生产企业保证质量的能力,检验其药品是否符合标准,汇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办理新产品经营的审批手续。按规定分阶段经营,先试销,后正式销售。

九、不得为证照不全单位或非法经营者代销药品,必须在合同中定明质量(含包装质量)条款,明确分清责任,并对客户或消费者负责。

十、各部门各级人员必须切实遵守有关质量的其他专项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打折扣。

十一、质量目标责任纳入各部门的承包合同中,严格执行奖罚。各部门领导在承担部门经济责任的同时,承担本部门的质量责任,服从质管部门的质量否决。各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履行职责,对下属人员职责和质量保证工作切实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务必保证本部门经营药品质量可靠有效。

各部门各级人员如违反质量有关法规和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后果者,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首次经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制度

1.审核程序、手续及相关部门职责;

2.有关表式、记录及档案规定。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管理制度2015-09-16 20:35 | #2楼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有效遏制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国食药监安【2015】503号《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5】283号《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

定义:本制度所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责任人:质量管理部、业务经营部、物流部、财务部。

内容:

1、本公司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药品GSP和本公司《药品销售程序》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等,本公司上述人员的分工应报质量管理部备案。

3、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认为确实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质量管理部应立即报请槐荫区或济南市公安机关协助核实。

4、业务经营部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税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供货方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5、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到货后,由质量管理部指定的专门验收人员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6、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向购买方开具销售票据。销售开票员或送货员应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如发现异常应向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报告,并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由质量管理部核实后立即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7、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出库时,物流部应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出库。

8、送货员应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

9、药品送达后,送货员应要求购买方当场查验货物,通过第三方物流配送的,销售人员应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无误后由购买方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交由购买方留存,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后及时返回公司质量管理部存档。

10、质量管理部应查验返回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记载内容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业务经营部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本公司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之间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业务,不得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12、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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