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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准入制度

时间:2022-04-17 00:03:1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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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准入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明确八项规定:

船舶安全准入制度

一、严格实行新购船舶准入制度。拟新购旅游船舶,必须向衡水滨湖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办理申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旅游船舶,海事部门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不准进入衡水湖水域。

二、衡水湖旅游码头根据《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统一设定。所有旅游船只必须在经衡水滨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码头停靠,严禁旅游船只在非法码头停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旅游码头(停靠点)。

三、除经衡水滨湖新区管委会批准,用于执法、救生的机动快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购置任何燃油机动船、艇。

四、湖区所有经批准符合要求的观光船只必须接受“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调度,统一码头,统一观光路线和范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禁“三无”(无牌、无照、无证)船只(含小木船)载客入湖运营。对擅自购买的船只将给予严厉打击,绝不允许任何“三无”船只入湖运营。对擅自入湖船只,海事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六、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海事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于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

八、对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阻止、抗拒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企评价标准出台 船舶行业准入管理走向规范2015-09-22 10:28 | #2楼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简称《船企评价标准》)已经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船舶生产企业的行业准入标准。

《船企评价标准》主要从生产设施、生产设备、计量检测、人员和管理状况五大方面规定了船舶建造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要求,并对具体的评价方法进行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按照对船舶生产企业分类指导和管理的原则,标准将民用船舶生产企业分为6大类29种类型,其数量最多、最为普遍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成3级12类。标准既为各类各级企业设置了最低“门槛”,也充分考虑到不同级别企业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造船产量已连续12年位居世界第三,新承接船舶订单占世界市场份额突破30%,位居世界第二。但船舶工业在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由于受市场需求拉动,中小型船舶制造企业数量剧增。国防科工委的统计表明,全国共有各类船舶制造企业约3000家,其中规模以上的造船企业431家,总体呈企业数量偏多、生产水平较低、企业规模孝分布散的局面。相当数量的中小型造船企业生产硬件条件差、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质量意识淡薄及不规范生产,造成一些低质量船舶进入运输和生产领域。

规范船舶工业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自2015年以来,国防科工委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船舶专项治理活动,通过治理,各地共关停并转造船厂(点)457家,有效地遏制了违规造船现象。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国防科工委开始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除组织制定《船企评价标准》外,还积极推进《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金壮龙表示,《船企评价标准》的发布实施,对规范我国船舶生产企业管理,提高船舶建造质量,保障航运生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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