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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时间:2022-04-17 20:06:03 停车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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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同行之间 学习了随着汽车的私人拥有量快速提高,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难、停车贵的问题益发突出,由此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甚至是冲突时有发生。四月份,我们集中时间深入物业公司、小区,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情况

市场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产权不属于业主的停车场的车位租赁或车位买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所有人与业主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和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以小型汽车为例,室内停车场一、二、三类按月计价分别是150元、130元、100元,按次(8小时为一次,不分昼夜)计价分别是5元、4元、3元;露天停车场一、二、三类按月计价分别是80元、60元、50元,按次计价分别是4元、3元、2元;此外,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的车场类别划分为室内一类、二类、三类及简易车棚和露天五个类别,并分别有按月、按次计价的停放服务价格。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为严格控制价格水平,我局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考核过程中,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停放服务价格,并将所制定的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在所有已批复的小区(楼宇)车辆停放服务价格中,无一实行上浮。客观地讲,我局在停放服务价格管理上,方法是严谨的、态度是审慎的,价格水平是适当的。

二、当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存在的问题

在专题调查中,我们深入物业企业广泛了解情况,并征询业主委员会意见,发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存在以下矛盾问题。

一是车位供需矛盾突出我市前些年兴建的商品房规划的车位非常少,小区户数与停车位之比通常为8:1,甚至十几比一,有些小区甚至根本没有车库或车位。前期规划滞后,加之机动车数量剧增,导致停车位供需严重失衡,停车难成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绿化道路全占满,小区变成停车场;下班冲锋抢车位,矛盾纠纷经常化;夜晚悄悄停路边,车主交管躲猫猫……由于车位缺口非常大,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业主与业主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车主在维权过程中,不时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或过激的行为。如某小区部分业主因开发商收取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而阻断唐延路,部分业主认为车库既然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就应当是业主的,就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经调查,该小区地下车库为开发商独立报建,已取得产权证,且多数车位已售出。部分业主认识是错误的。

二是车库(车位)产权归属不明晰如某小区开发商租售地下车库车位,全部车主拒绝交费,开发商关闭车库,造成矛盾激化,业主阻断丈八东路……经调查,车库属开发商独立报建,产权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在尚未取得产权证之前,开发商租售车位显然违规。

三是露天停放与室内停放比价不合理如某小区地面未规划车位,地下车库车位充裕,由于地下车库停车费用高而长期空置,物业公司遂将小区内绿化道路用于停车,仍满足不了需求,出现争抢露天车位的情况,有些车主索性夜间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道路上,时常遭遇交管部门“贴黄条”,业主极为不满……经调查,该小区经审核露天和地库均为一类车场,停放服务价格包月分别为80元和150元。地库加收300元车位租赁费,实际停车费为包月450元,而露天停放没有车位租赁费,实际停车费为包月80元,两者差异巨大。又如某小区露天停车每月收取100元车位租赁费,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乱收费,进行举报……经调查,露天车位租赁费是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管的,双方约定此项费用用于弥补专项维修资金。因此,物业公司此项收费符合政策规定。

四是临时停放可否免费问题分歧较大如某小区业主入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因管理、购料等原因一天内频繁出入小区,物业公司按次收费。业主认为临时进入小区应免费,认为物业公司如此收费不合情理……

五是部分物业企业在执行价格政策上有偏差如部分物业企业在车库(车位)的经营过程中只售不租的行为,对按次停放的车辆收取车位租赁费以及对业主车辆执行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等等,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用相关问题的分析

从以上情况来看,物业区域内停车费问题,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业主三方面的利益,对小区的环境和秩序也有一定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我们做了一些分析。

(一)车库(车位)的产权归属及租售问题

以车库(车位)为标的的产权是指车位的隶属关系。《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增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库(车位)租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5〕269号,以下简称269号文)规定:对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区域内停车场(所),未与业主协商并经同意,不得实行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取得独立产权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或租赁,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

由此可见,车库(车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颁发了权属证书的车库(车位),其权利人才可以进行交易活动。

(二)停车费用及其相关的价格问题

一般物业区域内停车收费由两部分费用组成,即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管理办法是完善的,价格水平是合理的,且在价格管理部门可控的范围之内;车位租售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产权人与业主协商议定,随行就市,其价格水平不在价格管理部门调控范围之内。据调查,目前我市车位出售价格在8-15万元不等,以10-12万元居多;车位租赁价格每月为250-400元不等,以300元左右居多。这一价格水平,车主普遍反映较高。造成车位租售价格较高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主要原因是车位供需失衡,车位在局部区域已经成为稀缺垄断资源。

关于露天停车费与室内停车费比价问题。目前,我市一类室内车场车位租赁费每月约300元,停放服务费每月150元,两项合计每月停车费约450元;露天车场绝大多数小区没有收取车位租赁费,停放服务费每月80元;两者比价悬殊。室内停车费与露天停车费在价格水平上的巨大差异,在于露天停车费中车位租赁费没有计收,致使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小区公共资源被部分车主免费享用。当然,也不排除产权所有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虚高租赁价格以促进车位销售。随着业主物权意识的提高,这种局面会有所改观。我们看到也有部分小区业主认识到露天车场中有自己的一份权益,积极地主张维护自已的权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高科·夏日景色小区,物业公司受业委会委托,对属业主共有的露天车场每个车位每月收取100元车位租赁费,双方约定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值得倡导。

(三)车辆露天临时停放可否免费的问题

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露天临时停放收费,按市物价局269号文件规定执行。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或露天停车场(含道路行车)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双方协商约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价格部门允许和支持收取此项费用,但规定也有不足之处,一是“临时”的时间段没有明确的划分,二是忽视了业委会(或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是否具有协商的平等地位。

从实际运行上看,2015年省市新规定出台前的老小区,多数对临时停放有一个免费或减免费用的优惠;2015年新规定出台后,伴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加,车位紧张的矛盾益发突出,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对新接管的的小区本着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多数对临停不实行免费或减免费用的优惠。

针对因临时停放收费引发纠纷较多的实际情况,我们就临时停放可否免费的问题与物业协会及部分物业企业、小区业委会等进行了多次座谈讨论,本着减少矛盾与纠纷的原则,多数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赞成露天临时停放免收费用。

(四)企业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关于车位的租赁和销售问题,市物价局269号文明确规定: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自愿选择。开发商(产权人)对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以及为促进车位销售,抬高租赁价格、降低停放服务费的行为,不仅剥夺了业主的选择权,也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同时加剧了露天停车与室内停车比价关系的扭曲,损害了政府指导价的严肃性。

关于对按次停放收取租赁费的问题,可以看做是开发商(产权人)以售代租、以租促售的一种极端方式,极大地损害了业主利益。作为按次停放的车位,不具备专属性和排他性,而具有周转率高和流动性强的特点;在按次停放和包月停放的费用核定上,价格管理部门充分考虑上述特点,确定了两者之间合理的、严谨的比价关系。对于不专属而又具有流动性的车位而言,在收取较高的停放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再行收取车位租赁费用,显然是不适当的。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对业主执行经营性停车收费标准的问题,显然是车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仅是在车位的使用上“首先满足”,在收费政策上也必须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管理规定。

四、加强物业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规范企业停车服务价格行为

为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应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禁止企业在车库(车位)经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一是禁止在取得独立产权证之前对车库(车位)的租售活动;二是禁止按次停放收取车位租赁费;三是禁止产权人对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四是禁止对业主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二)完善停车费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理念,需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一是对进入小区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车辆半小时内免费;二是扩大车辆免费停放的范围,对进入小区办理婚丧事宜的车辆、物业公司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提供方便,并免收费用。

(三)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议市、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对物业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违规收费、自立名目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加大物业收费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

一是要结合“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以及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开设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对物业收费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让广大业主全面了解、深入理解物业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执行价格政策的自觉性。二是要结合开展物业企业收费年审工作,举办物业企业收费员培训班,学习收费政策,提高收费管理水平,自觉地约束和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价格政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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