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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核心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做出快速的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协调、统一指挥,特制定本制度。
1、露天矿矿级领导、机关科室领导为矿值班领导;各段队长以上领导为本单位值班领导。
2、值班调度按值班轮流表每日提前通知矿值班领导,各基层单位将当日值班领导五点前报调度室。
3、各级值班领导要熟知露天矿各项应急预案的内容、处理程序以及必备的专业知识。
4、各级值班领导应掌握煤炭生产、土方剥离、外运装车,以及防排水情况,及时解决、协调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5、夜间值班配有专职安全生产值班车,具体由矿值班领导统一调动。非安全生产应急用车,任何人无权调用,有违者由当事调用者负全责。
6、各级值班领导要认真对各工作网点进行巡视检查,检查人员在岗情况、设备运行状况,人员有无三违、作业现场有无重大隐患等。
7、各级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不得漏岗、藏岗、脱岗。发现一次,取消当月业绩工资,并按情节轻重及《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矿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经常与调度室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9、各级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要忠于职守,勤政务实,快速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延误生产,没能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使事态扩大,延误抢救时机,为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职工奖惩条例》相应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安泰煤矿领导干部值班带班下井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矿领导干部安全意识,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促进各领导人员转变作风、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及时发现“三违”消除事故隐患,真正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激发领导干部对安全工作的使命感,特制定领导干部值班带班下井制度。
一、入井人员:矿领导、各职能部门正职及生产、调度、通风、地测、机电、安监部门副职。
二、入井补助:早班60元/次,中班70元/次,夜班80元/次。
三、带班补助:早班160元/次,中班200元/次,夜班240元/次。
四、下井要求:
1、入井人员在调度室登记签名,入井后电话汇报调度室其姓名、地点、去向及现场检查情况,出井后填写下井信息登记卡、带班信息反馈单
2、矿领导正职每月入井不少于10次,生产口副职每月不少于15次,其他副职不少于8次。
3、生产业务部门正职每月不少于16次,其他职能部门正职每月不少于8次。
4、矿领导下井带班不少于2次,中层干部不得少于3次。
5、入井时间不少于4小时/次,带班不少于6小时/次。
6、其他执行安泰煤矿领导干部及下井带班管理规定。
五、入井考核及入井费发放由调度室负责,入井次数以调度室记
录最低数为准,严格下井制度,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六、本制度从2015年4月26日开始执行。
矿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1、每天至少有一名矿长值班,负责处理矿井的各项事务以及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矿井24小时都要有领导值班。
2、值班矿长有事需外出,必须由矿长负责指定一名矿领导替岗,不准空岗。矿长外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副矿长外出必须由矿长同意批准,否则一律不准外出。
3、每天由一名矿长负责,夜班对平面各岗位、各场所进行查岗,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4、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处理时,各生产单位必须及时汇报给值班矿长,由值班矿长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5、科(队)级以上干部实行井下三跟班制度,队长实行0点跟班制,及时处理解决各种问题。
李沟矿业矿领导带班、值班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446号令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带班、值班责任,明确带班、值班主体,从而全面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我公司带、值班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队带班人员的基本要求
1、有较强的政治素质,人品好,有上进心,能与公司党政保持一致。
2、有一定的组织、业务技术能力和文化基础,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3、能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事事做到带头作用。
4、身体健康,精神状态好,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需要。
5、区队四点班和零点班必须是公司正式任命的正副队长带班。
二、区队带班人员职责
1、组织开好班前会,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学习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合理分配好当班工作。
2、抓好现场管理,严格按规程规定组织好生产,在质量达标、安全无事故的前提下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任务。
3、各单位带班人员,必须根据本单位入井时间与工人同上下,凡工人到现场而带班人员未到现场的一次罚款200元,出现两次者,有矿组织部门给予戒免谈话,并停工做检查。
4、带班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指挥权利,不准擅自离开管辖区域,凡擅自离开的每次罚款200元。
5、带班人员必须全过程盯紧现场,发现隐患当班能处理而没有处理的,每次罚款200元。
6、对重点隐患没有在现场盯守处理,而导致事故的,一次罚款500元。
7、跟班队干坚持做好班中向调度汇报制度,对少汇报或没汇报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井下矿领导带班职责
1、每天三个班,必须有一名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领导下井带班。
2、凡列入矿带班领导,必须要到调度室了解本班安全、生产重点及生产计划安排,并到重点地方指挥。
3、矿带班人员入井前必须到信息站签到,现场严禁违章指挥,上井后要在信息站填写本班所查隐患。凡晚下井、早升井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信息站每班要及向安康部汇报井下带班领导名单,并及时下发带班领导所查隐患到有关单位。
5、安检科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安监小分队到矿查岗工作,并及时通报领导带班情况。
四、矿值班领导职责
1、公司安排的值班领导,及时到调度室签到,必须坚持24小时在矿值班,协助公司有关领导搞好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按时参加当天的调度会,掌握全矿井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不安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对上级领导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指示及时安排,并认真落实。
4、值班人员必须严格交接-班,值班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喝酒,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矿时,要向值班矿领导请假。
五一煤矿领导值班制度
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领导值班纪律,加强领导值班的责任心, 确保全矿安全生产,特制定五一煤矿“值班管理制度”。
二、工作要求及考核办法
(一)、矿领导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十日为一循环,值班时间为早7:40到次日早8:00时(夏季提前30分钟)。
2、值班人员下井、吃饭实行组内交替制,吃饭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下井检查要分组,井上不得缺人,否则按脱岗处理,每人次罚款100元。
3、值班组要定出一名组长,安排当日有一人必须在调度台值班,否则罚组长100元,值班领导200元,座台人员脱岗一次罚100元。
4、值班期间凡出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值班领导必须有人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5、值班人员一般情况不得离开矿区,因故离开矿区或办公室时,必须向调度室讲清自己所在位置及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联系,发现私自离矿者罚款100元。
6、值班人员按表安排的值班,不得替代,特殊情况向调度室说明,否则发现一次替代,罚责任人各100元。
7、当日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时,值班名单上排列的对应位置人员应上补下位,不得空岗,否则按脱岗处理,罚责任人每次100元。
8、值班人员实行交接-班、签到考勤制度,负责填写当日值班记录,通报值班情况,不得在家值班,不执行以上制度罚责任人100元。
9、值班表中第五系列值班人员主要负责“一通三防”及监测监控工作。
10、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设施,协同卫生人员搞好室内卫生。
11、调度室负责对当日值班人员的考核落实工作,坚持每日对值班人员不定时查岗不少于两次,并有记录。
(二)、双休日领导值班规定
1、业务科室领导由调度室分组进行双休日值班。
2、值班当日必须坚持到调度室上、下午两次签到,并坚持半日下井,半日在调度室或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如不在调度室签到,一次罚款50元。
3、双休日值班领导,业务科室八点下井,安全部门四点下井,矿领导值班零点下井。如双休日值班与矿领导值班重复,以领导值班为主。
4、临时离开岗位必须向调度室和安监处同时请假。
5、井上值班,查岗由调度室考核,并把查岗情况以书面形式交调度室,在次日调度会通报,下井由安监处考核在次日调度会通报。
6、无故缺岗,脱岗或不下井,一次罚款100元。
(三)、基层队组领导值班规定
1、队组值班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顺序按各队排定的值班表执行,值班时间统一为早7:40到次日早8:00(夏季提前30分钟)。
2、队组值班队干不得回家吃饭,吃饭时找人送饭或找一名本队正式队干代替,但吃饭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否则按脱岗处理,罚款1000元。
3、值班人员当日值班时,接听电话必须是值班队干,否则发现有一次他人代替听电话罚100元。
4、值班期间,凡井上、下出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值班队干必须及时通知队长和分管副队长,并派人到现场积极处理,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一次无通知队长等人员或没有采取措施处理,造成安全生产时间超过半小时的罚值班200元,超过一小时的罚500元。
5、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值班室,因事需要离开值班室时,必须向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并找一名正式队干代替,否则,查住私自离开者罚款500元。
6、值班人员按各队自己安排的值班表值班,不得替代,特殊情况需要交换的要向调度说明,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7、值班队干实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做好当日各项记录,不得在家值班,否则罚责任人500---1000元。
8、调度室负责对当日各队值班队干的落实考核工作,坚持每日对各队值班队干不定时电话查岗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
9、各队值班如违反上述规定的,除给予本人处罚外,同时对其队长同等处罚,并在调度会通报。
三、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生产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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