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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时间:2022-04-18 14:48:1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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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1.质量检查

建筑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1.1自检:班组自检是充分依靠群众,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一环。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由班组长适时组织自检。

1.2互检、交接检

1.2.1   班组间的质量互检,由工长组织有关班组长参加。

1.2.2  多班制作业时应进行交接检:由工长组织,交接-班的班长参加。

1.2.3  上下工序之间的检查,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质检员参加,并填写“分项工程交接检查表”。

1.3  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部质检员组织生产班组长和专业工长按照本《企业标准》,对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由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签署检查结论;报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

1.4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的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签署检查结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定验收结论。

1.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记录”;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两个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公司技术、质量部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填写“基础/主体验收记录”,参验各方并签署意见。并报请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1.6  任务变动交接检:遇有项目经理部或工程部发生变动时、某一工序完成后,移交下道工序时;由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主持,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交接工作,并办理检查交接记录或记要。对外单位的交接检查工作,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并办理中间检查交接记录。

1.7  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技术负主要责任。各专业工长在施工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工程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

1.8  开展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公司技术质量部适时组织项目经理部、工程部的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开展质量观摩与评比活动,交流经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1.8.1  项目经理部、工程部(或工号)对在施工程每周组织检查  不少于一次,并对检查情况作出标识。

1.8.2  公司每周安排现场办公,每月组织联合检查、评比一次。并根据联合检查情况,出工程质量简报。特殊情况、重点工程或重点部位,可增加检查数次。检查完后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讲评。

2   预检与隐检

2.1  预检:应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技木负责人(或工号负责人)组织监理、项目部(及工程部)技术人员、专业工长、质检人员共同进行预检,并办理签证。

2.2  隐检:在隐蔽前,由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隐蔽检查验收。重点及特殊工程的隐检,项目部、工程部应提前通知公司总工办和公司技术质量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3.   工程验收

3.1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根据《企业标准》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以确保达到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的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逐项进行质量验收,并填写质量验收记录,经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验收签证。

3.2  工程物资、设备的质量验收。工程物资、设备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把好物资、设备的质量关,是搞好工程质量的重要条件。为确保工程施工全部使用合格的工程物资、加工件、构配件和设备,凡用于正式工程的物资、设备必须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有关产品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表及检测报告等资料,进场前由材料供应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检查,物资设备进场后,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的材料员会同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专业工长进行检查验收,需复试的物资由项目试验员按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取样送检和试验,证明合格后才能使用。严禁使用没有合格证明或经检验、试验证明不合格的物资、设备。

3.3  基础、结构验收。单位工程进入地上主体结构施工或装修前,应进行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

3.3.1 —般工程的基础和主体结构可同时进行验收。深基础或有地下室及人防的工程,其基础分部应单独进行验收。

3.3.2 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根据需要可按层或分段进行,主体结构完工时,应进行总体结构验收。在工程施工前,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定好结构实体验收的混凝土试块的留置部位及组数并按规范要求养护;对于钢筋保护层的实体检验,在结构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4  专业项目的验收。暖卫、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及设备安装工程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试运转工作,且留下记录。

3.5  竣工验收。

3.5.1竣工自检,单位工程在正式验收前,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组织施工队和通知公司技术质量部对工程质量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自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解决,达到验收的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告意见,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3.5.2  竣工验收,项目经理部、工程部领导接到建设单位工程验收通知后,通知公司技术质量部、总工办、技术资料室共同参加检查验收,水电工程部和其他分包单位参加。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并经参与验收的各方签署验收意见和加盖单位印章;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结论。

3.5.3  竣工工程备案: 各项目经理部或工程部的技术员、资料员,准备备案所需的资料,配合建设单位共同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3.5.4  建筑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

3.5.5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

安全防范工程检验的一般规定有哪些2015-10-19 18:55 | #2楼

1.适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

2.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3.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4.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5.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6.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3)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7.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验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8.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9.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10.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11.对定量检验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次以上读值。

12.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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