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加班与考勤>《法院考勤管理制度

法院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2:56:5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法院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纪律,明确考勤管理,保障工作效率,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法院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全院考勤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实行指纹考勤机打卡制(法庭除在院内开会打卡外,工作时间不打卡)。法庭考勤由庭长负责,实行签到制,政治处不定期抽查,月底前报政治处备案。

第三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按国家和区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院的具体安排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条 干警、职工的婚假、生育假、晚婚晚育奖励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以及处理直系亲属去世后的丧假等,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带薪年休假由本庭室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并考虑个人意愿进行安排。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行放弃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休假的,经本人同意,由院党组决定可以跨年度安排或支付报酬。

第五条 请假审批

干警因故需要请假(病假、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出差、脱产学习等),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逐级审批,2日以下请假由部门领导审批;3日以上各种请假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政治处备案后方能生效。庭室领导请假,2日以下请假由主管院长审批,3日以上各种请假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院长审批,政治处备案后方能生效。正副科(实职)以上领导三日以上病事假或外出需区委主管领导批准,报区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缺勤:

1、迟到、早退:

(1)迟到: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岗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视同事假半日。

(2)早退:擅自提前10分钟离岗为早退;超过30分钟,视同事假半日。

(3)发生迟到时,干警应按实际到岗时间进行考勤,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

2、病假:

(1)干警因病需休病假,除履行请假手续外,应附相关凭证(如挂号证、诊断书、医药费收据、休假证明等),如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应于病假当日早8:30前向部门负责人电话请假,在到岗后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报政治处备案。

(2)病休证明不全或无效,视为事假。

(3)病假遇节假日不顺延。

3、事假:

(1)凡因私事请事假,不能出勤,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外,如确因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应于事假当日早8:30前向部门负责人电话请假,在到岗后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报政治处备案。

(2)如工作需要或请假理由不充分时,主管领导可以不批或少批事假天数。不服从审批擅自不到岗或延长休假者,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对待。

(3)假满如需续假,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4、旷工:

干警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

(1)未经批准,不上班;

(2)上班时间脱岗、干私活、办私事或拒绝服从工作安排者;

(3)当月累计有三天出现迟到、早退现象后,自第四日发生迟到、早退情况起,当日按旷工半日处理,依此类推;

(4)因个人原因打架斗殴致伤,或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收审、拘留、传讯等不能到岗工作;

(5)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病假,经查实后视为旷工;

(6)因其他原因擅自离岗的。

第七条 加班和延时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在夜间或法定假日加班的,应告知主管院长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报政治处备案。次日由庭室领导安排调休。

第八条 考勤

考勤是计发工资,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1、本院考勤采取指纹打卡方式(法庭采取手工记录考勤),全体干警上、下班必须按规定进行指纹打卡。出勤打卡情况由政治处进行监控管理。打卡时间为工作日每天早晨7:30—8:40之间;下午13:30—14:40之间;晚上17:50之后。遇有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的,需持相关的证明经庭室领导和政治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提前或推后打卡。

2、考勤机正常工作时,一律不得使用手工签到。确属指纹无法识别的干警需到政治处核准备案,之后方可以签字方式进行考勤登记,要求字迹清晰,字体前后统一,否则考勤登记无效。使用签字方式进行考勤登记的人员,不得由他人代签或替他人签字,否则代签及被代签人均视同缺勤。

3、干警上下班、因公外出或因病、事假等原因均须进行指纹打卡,否则按缺勤处理。

4、干警进行指纹打卡时,应在指纹机显示个人有效考勤后离开,如因个人原因未确认指纹识别是否成功即离开,而造成无打卡记录的按缺勤处理。

5、干警因出差、开会、外出办案等不能正常出勤,须及时办理请假备案手续。由本人写出报告,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政治处备案。考勤统计以打卡记录和请假手续为依据,无请假手续,且全天无打卡记录者,视同缺勤。

6、干警因公外出不能正常打卡时,应填写《打卡异常备案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2日内交到政治处备案。(忘打卡每月累计2次以上,视同事假半天。)

7、考勤由政治处统一管理,每月1日起统计考勤。负责审核、收存《加班申请表》、《请假申请单》、《打卡异常备案表》,并于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前根据指纹机下载的考勤数据以及法庭报送的考勤表完成《考勤统计表》,经院长签批后报院办公室扣发工资。政治处在次月初向全院通报上月出勤情况。

第九条 罚则

1、日工资标准,即本人月实发工资除以每月工作天数21.5天进行计算。

2、病假年度累计或者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或者连续超过6个月的,按有关规定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3、事假一年当中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每请事假1天,停发1天工资。

4、无故累计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及当月补贴、津贴;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辞退处理。

5、年度内,凡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60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0天,当年均不再给予休假,已经休假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

6、婚丧假和产假,按缺勤天数扣发误餐费。

7、请病假在二个月内的,请事假在十五日内的,按缺勤天数扣发误餐费。

第十条 本院聘用人员的考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省、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基层法院干部考勤管理制度2016-01-20 15:49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干部队伍管理,严肃机关工作纪律,使干警自觉端正工作态度,遵守院里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建立正规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出勤管理

(一)考勤分平时考勤和集体活动考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全体人员的平时考勤,政工科负责检查全院考勤情况。集体活动的考勤由政工科负责。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按时出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对不遵守上述出勤规定者,每发现一次扣罚该人员50元,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情况的扣罚100元;对有旷工情形者,旷工确认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落实,扣发该人员100元,并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有关规定,公务员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三)考勤实行打卡记载制(包括出勤打卡和会议打卡),考绩结果以考勤系统提取数据为准。考勤结果记入干部考核档案,并与干警提拔使用、年终评奖相结合。

(四)基层人民法庭上午到院机关打卡,下午由法庭负责人负责《法庭出勤签到表》登记,每月月底报政工科备案。每发现一次无驻庭值班人员,扣罚该庭100元,法庭庭长并向院务会作出书面检查。

1

(五)在集体活动时各部门领导要高度负责,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包括全院大会、中层干部会议、集体外出参加会议及其他活动),如有缺席则扣罚该个人20元,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情况的扣罚50元。

违反上述规定的,同时给予在全院通报批评。

二、公出及病、事假管理

(一)公出

外出办案或因公出差的,应填写《公务外出审批表》。1日以内的(含1日),由部门领导批准,持《公务外出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1日以上3日以下(含3日)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持《公务外出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3日以上或出外省的,由部门领导、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持《公务外出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

因紧急情况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报批和备案的,应于公出返回后,尽快补办相应审批备案手续,否则按私自外出处理。公出时限以院长、主管院长或部门领导批准的时间为准。公出返回后应及时按审批权限向审批领导销假,在政工科备案的,应及时登记。

(二)病假

因病休假的,应填写《请假审批表》。病假在1日以内的(含1日),由部门领导批准;1日以上3日以下的(含3日),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持《请假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3日以上的,由部门领导、主管院长逐一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持《请假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

(三)公(工)伤假

2

因公(工)伤需要休假的,由其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审批表》,经部门领导、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报政工科备案。休假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四)事假

因个人原因需要休事假的,应向本部门领导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事假在1日以内的(含1日),由部门领导批准;1日以上3日以下的(含3日),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持《请假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3日以上的,由部门领导、主管院长逐一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持《请假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

三、法定假期管理

(一)年休假

在保证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各部门统筹规划本部门人员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安排。休假人员应统一填写《休假审批表》,由部门领导、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报政工科备案后方可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探亲假

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的人员,应填写《休假审批表》,由部门领导、主管院长逐一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持《请假审批表》到政工科审查并备案。探亲假路途按实际情况另计,往返路费凭《休假审批表》,按规定由财务室审核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1、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为20日; 3

2、已婚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为30日;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假期为20日。

(三)产假

由申请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经部门领导、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后,到政工科审查并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1、正常产假为90天;

2、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产假为100天,男方护理假为10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

3、属于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

4、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疗部门的诊治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

6、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满后继续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四)婚丧假

申请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经部门领导、主管院长、院长逐一批准,到政工科审查并备案后,方可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结婚,非晚婚者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二十五岁、女满二十三岁以上的初婚人员)可享受婚假30天。

2、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休丧假7天(不在本地的视情可另给予路程假)。

3、其他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休丧假3天(不在本地的视情给予路程假)。

4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般工作人员公出或请病、事假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部门副职和非领导职务科级干部公出或请病、事假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部门正职公出或休病、事假的,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副院长和专职委员公出或休病、事假的,报院长批准;院长公出或请病、事假、休法定假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请假手续。

以上请、休假均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

(二)凡享受年休假的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少于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可继续享受年休假。如在本年享受年休假后又休病、事假且超过休假期限天数的,第二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四)公出或休假人员在公出或休假期限届满后,应于休假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审批权限向审批领导销假;经政工科备案的,应到政工科登记,否则按缺勤旷工处理。

(五)政工科每季度五日前将上季度的考勤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下发之日起执行。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制度2016-01-20 15:42 | #3楼

1、为确保本院机关工作正常运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勤管理,严肃作息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全院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有特殊原因必须按规定请假。

3、请销假及审批。

①干警职工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公假,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有关领导批准。请病假必须提供由指定的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证明。

②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报告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

③假期在一天以内且不超出本市范围的,由本庭局队室负责人审批;假期在一天以上或超出本市范围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政工室备案。

④部门正副职请假,假期在三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由院长审批,并报政工室备案。

⑤班子成员请假由院长审批。

⑥公假包括:探亲假、年休假、考试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和对独生子女的10种疾病的护理假。

4、假期及有关待遇

①病、事假及待遇

a、干警在病休或事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b、病、事假连续在二个月以上的,年终岗位责任制兑现奖金根据病事假时间按比例扣发。

c、病、事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年终岗位责任制兑现奖金全部扣发。

2、探亲假及待遇

a、凡工作满一年的干警,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指外埠),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路途时间另行计算。

b、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路费报销。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c、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路费在本人工资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d、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路费在本人工资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e、探亲路费按常德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③婚、丧假及待遇

a、干警结婚给予3天婚假。凡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含本数),另增加婚假12天。

b、凡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5天丧假。上述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要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时,另给予路途假。

④生育假及待遇

a、女性干警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b、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的),增加假期30天;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假期30天。

c、男性干警在配偶生产期间(仅限于晚婚、晚育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情况),允许休护理假15天。

d、婴儿的哺乳期为1年,每天哺乳时间为1小时。婴儿出生满1年的,不再享受此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e、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警,其子女患白喉、百日咳、猩红热、麻疹、水痘、急性肝炎、乙脑、流脑、腮腺炎、中毒性痢疾10种疾病的,持医疗单位证明,可给予7天护理假(包括节假日),按公假对待。

⑤年休假及待遇

a、凡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干警,经领导批准,按下列条件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每年休假14天。

b、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使用,经领导批准可两次或多次使用,也可同探亲假、婚假、产假合并使用。每年休假者应在1月份做好休假计划报部门领导,以便合理安排。

c、本年度内,病假超过半年的,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已超休的,从下一年度中扣除。享受了疗养、旅游待遇的人员,其疗养、旅游时间从本年度休假中扣除,但作为表彰奖励的疗养、旅游除外。

d、休假日期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e、休假时间应在本年度内安排,本年度没有休假的,其休假时间第二年不再使用。未休假的,视情于次年给予补贴。

5、考勤管理

①由政工室统一制定考勤表,各庭局队室内勤负责逐日考勤,每月5日前由各庭局队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向政工室报送上月考勤表。

②各庭局队室考勤记录应采取公开形式,便于干警对照监督。考勤记录要及时填写,确保准确无误。各庭局队室每月应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③政工室负责对各庭局队室填报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检查。

④院里召开会议或集体活动,由政工室负责考勤登记。

⑤院党组成员由政工室负责考勤。

6、监督与奖惩

①实行院领导轮流值勤制度。以抽查的方式对各庭局队室干警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②考勤情况按照年度联带包创星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奖惩。

③请假未履行审批手续无故缺勤的;因故不能事先请假,事后不补假或补假无正当理由的;请病假未提供病休诊断证明的,以及不及时销假而无故超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④病、事假均由半天起算。在上班时间内就医不超过半天的可不记载。

鄢陵县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制度2016-01-20 11:36 | #4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院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考勤制度适用于本院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本院实行日常工作考勤制度、各类会议考勤制度及重大活动考勤制度。

第五条 考勤工作由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采取面部识别仪签到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人民法庭、技术科由本部门负责人考勤,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抽查;每月底,各部门将本部门本月的考勤签到情况报政治处。

第六条 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外,实行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两考勤,上班时间起15分钟内为考勤时间,超时视为迟到。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二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做到准确掌握。如有外出办案或因事外出,应提前登记写明事由,并履行签批手续,报政治处备案。

第八条 考勤情况列入平时考评、年度考核内容,与绩效考核挂钩。考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每月上旬由政治处负责将上月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由纪检监察室按照审务督查办法进行通报处理。

第九条 52岁以上的男工作人员、50岁以上的女工作人员,坚守工作岗位,自愿参加考勤的,根据考勤记录按规定享受出勤奖。对确因体弱多病需要休养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院党组研究决定,不再参加日常考勤,也不再享受出勤奖。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十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请假应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不得因请假影响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请假必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报政治处备案。因公出差的统一由部门负责人按照批准权限交领导批准,因紧急情况不能办理的,按请假程序逐级先行口头或电话请假,并报政治处,事后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二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如下:(一)中层副职及一般干警请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批准。(二)中层正职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二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批准。(三)党组成员和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请假的,由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休假、婚嫁、产假等有法定假期的,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假期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病假超过七天的,应有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四条 假期期满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并到政治处完善销假手续。假期期满,需续假者应在期满前履行续假批准手续,未经批准超假未归的,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六条 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20天,病、事假累计超过25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旷工一天以上的,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先进。

第四章 奖惩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考勤实施倒扣分制。考勤总分为50分,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部门干警全部出满勤为该部门记总分50分,对于违反本规定需要扣分的,根据规定相应扣分,直至总分50分扣完为止。干警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的,扣所在部门0.5分;每旷工一次的,扣所在部门1分;对一个月内部门迟到人数超过5人次的,加扣该部门2分;缺岗超过3人次的,加扣该部门2分。

第十八条 全年度设考勤奖2000元,实行季度发放。对因请假的人员每天从出勤奖中扣除10元;对迟到、早退的人员每次从出勤奖中扣除10元;对无故旷工的人员每天从出勤奖中扣30元。

第十九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取消当年度出勤奖,并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惩戒处分;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淮上区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制度2016-01-20 14:26 | #5楼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纪律作风,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关于上下班考勤

1、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2、上班考勤时间分别为上午8∶20和下午2∶50以前;下班考勤时间分别为上午11∶30和下午5∶2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3、上下班考勤实行打卡制度,以打卡记录和视频监控录像为准。

4、上下班考勤严禁代人打卡。对有代人打卡行为的,打卡人与被代打卡人均视为迟到或早退。

5、迟到或早退3次计为旷工半天。3次以上的依此标准累计计算。

6、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7、建立外出办案、因私请假登记制度。各庭室建立外出办案人员和因私请假登记台帐,对外出办案人员和因私请假人员进行登记。

二、请假程序规定

8、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说明事由和时间。对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9、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请假1天以内者由庭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者,经庭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10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10、请假者应在假条被批准并将假条交政治处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准假后补办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事前请假的,必须在病事假结束后3日内,提交相关材料补办请假手续。

11、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并到政治处备案。3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算准假。

三、考勤工作管理

12、上下班考勤工作由纪检组会同办公室负责。每周随机调取1天打卡纪录和监控视频进行检查,对迟到、早退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13、请假工作由政治处和各庭室负责实施。每个庭室都必须建立请假台帐,准确纪录请假人员、事由和时间。政治处每月对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监督庭室落实好相关请假管理工作。考勤管理工作纳入对庭室的综合考核。

四、考勤结果运用

14、严格考勤结果运用,认真落实公休假金发放制度,把考勤情况作为公休假金发放的一项重要依据。

15、实行考勤情况与部门、人员绩效考核相结合。旷工累计人均超过3天,迟到、早退累计人均超过15次的庭室,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15次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15次的聘用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16、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的,依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17、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考勤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1页  共1页

【法院考勤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法院 考勤制度04-25

法院考勤管理规定04-13

法院考勤纪律制度04-13

法院考勤制度05-17

法院机关考勤制度04-13

法院考勤制度落实04-13

法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04-25

法院上下班考勤总结04-13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