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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材料

时间:2022-12-29 07:07:35 民族团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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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材料

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成功实践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把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与新疆民族工作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得到了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日益深入人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材料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巩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新疆解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废除了一切旧制度,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实现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我们党和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从1954年起,新疆相继建立了5个民族自治州、6个民族自治县。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掀开了新疆历史发展的新篇章。50多年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与运用,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证国家整体利益与兼顾民族区域自治利益的关系,紧密结合新疆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用足、用活、用好国家赋予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展和社会同步。同时,不断健全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制,完善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

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民族区域政策法规,立足实际,着眼全局,使民族政策的制定、贯彻与改革的目标和进程相衔接,用政策和法律的力量,不断推动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践证明,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的具律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各族人民保持坚强团结的重要基础和保证。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民族政策也是最成功的。

(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成长壮大。

50多年来,党和政府始终把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各种形式培养造就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1950年,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仅3000人,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时,少数民族干部4.7万人,目前,已达33.8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2%,是解放初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110倍;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5.6万人,占全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6%: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全区妇女干部总数的66%以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自治区觉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从新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力度,制定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培养规划和阶段性目标,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党校和干校培训、区内外挂职锻炼、异地交流等途径,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和自主权,促进了经济发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每年都有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党校新疆班、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干部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进修班参加学习培训,强化理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增强执政本领。自治区还选派了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平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内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开拓视野,增长才干。从1999年开始,自治区对在南疆四地州及一些边远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工作的民汉族干部,分期分批进行为期两年的脱产培训和异地挂职锻炼,学政治、学业务、学语言,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目前已有3700名乡镇基层干部赴北疆地区和兵团挂职培训锻炼。在培养过程中,按照加快新疆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一方面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部,坚持政治标准第一,着力培养造就政治上十分坚强的干部队伍。另一方面,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社会实践和群众工作的锻炼,不断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目前,我区少数民族干部已成为新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在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疆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证明,正是由于我们党高度重视并培养使用了一批又一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正是由于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互相信任,并肩战斗,团结合作,共同带领各族群众奋发图强、艰苦创业、团结奋斗,才使自治区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呈现出繁荣、发展、稳定的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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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前提和保证。长期以来,全区始终坚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以马克思主

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为中心内容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大力揭露和批驳民族分-裂势力散布的种种歪曲和杜撰新疆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历史的谬论,肃清他们所宣扬的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影响,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群众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使各族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民族团结则百业兴旺,民族纷争则人民遭殃,不断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政治觉悟。从1983年起,自治区连续23年把每年的5月作为民族团结教育月,以月促年,常抓不懈,做到每年有重点,年年有新内容,年年有新发展,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和富于时代特点的教育内容,广泛地宣传教育各族干部群众。通过长期扎实有效的工作和卓有成效的宣传教育,使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为越来越多的干部群众所掌握,"三个离不开"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党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已蔚成风气,全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先进典型不断涌现,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在新形势下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区上下坚持把民族团结工作与扶贫帮困、为各族群众大办好事实事、解决实际问题联系起来,把加强民族团结与贯彻党的各项民族政策相结合,与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相结合,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相结合,不断使民族团结深入人心,落到实处。从1982年以来,,自治区已召开了4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的根本会。目前,受到国务院、国家民委、自治区三级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

范单位773个(次)、模范个个1303人(次)。通过不断树立和表彰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的活动,以榜样的力量感召和凝聚人心,在新疆大地上唱响了"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民族团结好"的主旋律,形成增进民族团结的浓厚气氛,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前发展,当前我区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是新疆历史上的最好时期之。我们要把胡-锦-涛提出的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共同创造新疆各族人民的美好未来。

(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得到普遍尊重。

民族文化教育政策、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自治区成立50年来,通过颁布相关法规、条例和坚持不懈地宣传教育,充分尊重和有效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少数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在我区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落实,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各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电脑等也广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各类教育事的中均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特别是中小学教育,分别使用了使用了七种语言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需要,政府还组织编写、翻译、出版了大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根据各民族交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党和政府还大力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使用语言文字,在各级各类少数族学生中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培养"民汉语

兼通"的少数民族人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得到充分尊重。在执行民族政策中,党和政府重视通过法规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保证了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节假日、婚丧礼仪、文化、医药卫生、体育等传统的风俗习惯。在我区地方立法中,考虑到少数民族的一些具休情况,实行与汉族有别的特殊优惠照顾政策。

(五)党的宗教政策更加深入人心。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党的宗教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经验都深刻地揭示:必须站在国际政治斗争和维护新疆稳定的战略高度,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宗教工作。多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使各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在新疆,各族群众可以完全自主地选宗教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新疆现有宗教活动场所2.4万余座,其中伊斯兰教清真寺2.39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依法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1982年以来,全区共恢复建立各级宗教团体88个,其中自治区和地、县级伊斯兰教协会79个。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旗帜鲜明地保护爱国宗民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非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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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把加强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和队伍建设作为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在政治上关心他们,把爱国宗教人土作为肩负着特殊历史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计划;坚持工作上支持他们,团结和依靠爱国宗教人士协助党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支持爱国宗教人土依法开展工作;坚持生活上照顾他们,在自治区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拿出资金,对爱国宗教人士给予生活补贴。目前,享受不定期生活补助的有5761人,年均补助2074万多元。建立了自治区、地、县三级培训体系,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全区现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从2001年开始,由自治区负责对全区重点清真寺的8000余名教职人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2000人左右,目前已培训了7000多人;其余2.1万名宗教人士,由地县两级负责培训,目前已培训了2.16万人次。这是建国以来我区对宗教人士进行的规模最大、成效最为明显的培训。同时,组织宗教人士参观考察,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在新疆,宗教界人士享有充分的参政议政的权利。目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职务的新疆宗教界人士1731人,他们代表信教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为了满足信教群众学习经-文和宗教知识的需要,在新疆翻译、出版和发行了维吾尔、哈萨克、汉等多种文字和版本的《古半经》等一批伊斯兰教经典,以及佛教、基-督教等其他宗教的经典。坚持失言从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宗教事务管理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从法律上保证了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障了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了各族

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各族人民群众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发展经济文化而共同奋斗

大泉中心校西泉分校

2012年5月

民族团结教育反分-裂宣传材料2017-01-26 09:12 | #2楼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各项民族政策,赢得了各民族群众的衷心拥护,我们的民族工作也相应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新疆各族人民真正得到解放,翻身做了主人。内地汉族同志进入新疆支援生产建设,各民族和睦相处,团结一致,不断开创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但是与民族团结主流并存的是一股从旧中国延续下来的分-裂暗流,“赶走汉人”、建立“东突厥斯坦共和国”的分-裂思想一直阴魂不散。

由于历史的原因,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潜藏的分-裂暗流分为两支,一支是伊犁“东突厥斯坦共和国”分-裂活动的继续;另一支是南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分-裂残余势力的挣扎。我们不愿去翻历史的“陈年老账”,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分-裂主义隐患确实是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疆分-裂活动反复出现、反分-裂斗争时起时伏的主要原因;顽固的分-裂势力随时准备向新生的人民政权发起武装反扑,所以,新中国建立后新疆的反分-裂斗争实质上是同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分-裂势力斗争的继续。

巩固新生政权的斗争

从三区革命运动讲,虽然1946年后期阿合买提江等掌握了领导权,逐步纠正了一些包括分-裂独立在内的错误,但以推翻国民党汉人统治为主要内容的“民族解放运动”口号和“东突厥斯坦共和国”的

旗臶一直沿用到新中国建立。新疆和平解放后,建立“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等政治思潮在新疆局部地区部分民族干部和群众中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1949年11月12日,三区革命组织“新疆保卫和平民-主同盟”中央发布了三区革命5周年庆祝口号,共5条。其中第二条是:“坚决打击散布民族分-裂主义和民族主义种子的坏分子!”第四条是:“坚决反对牺牲人民利益,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效劳的泛突厥主义。”这些口号一方面反映了“新疆保卫和平民-主同盟”反对分-裂主义的立场,同时也反映了三区革命内部反对分-裂主义思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平息革命队伍内部的暴-乱

新疆和平解放之初,伊犁的极少数分-裂分子就着手组织分-裂组织,企图与新建立的人民政府对抗。分-裂分子阿不都拉大毛拉在伊犁秘密建立了“大突厥主义伊斯兰党”,并派人到迪化(今乌鲁木齐)、喀什、阿山(今阿勒泰)成立分支机构。“大突厥主义伊斯兰党”伊犁组的负责人是驻疆人民解放军第五军伊犁城防营排长热合曼诺夫。该组织利用部队民族战士笃信伊斯兰教,四处宣传“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思想。至1950年上半年,“大突厥主义伊斯兰党”伊犁组在当地已发展到8个小组计1500左右,热合曼诺夫利用掌握的部分武装力量积极策划暴-乱。1950年4—5月间,伊宁城区内多次出现反苏反共、蛊惑独立的谣言、标语及传单。7月初,又发现少数封建宗

教上层分子和分-裂分子煽动群众,企图在肉孜节(7月15日)集会示威游-行,因发现及时,得以疏导。

“大突厥主义伊斯兰党”伊犁组暗中仍继续策划叛乱,密谋7月26日拉出城防营100多人的武装,发动叛乱。当地驻军得知此情况后,迅速借调防之机,收缴了企图叛变部队的枪支,粉碎了其暴-乱计划,并逮捕了分-裂组织骨干巴克也夫等8人,热合曼诺夫潜匿。8月17日,热合曼诺夫在克西拉克塔米村地下室被捕获,当场缴获步-枪1枝,随后在其家中查获步-枪73枝、机枪6挺、大刀9l把,以及参加分-裂组织的誓词、申请书、证件等一批罪证。跟随热合曼诺夫发动暴-乱的349人,平暴中共逮捕114人,依法处臵54人。

热合曼诺夫暴-乱平息后,隐藏在革命队伍内部的分-裂分子乘机造谣煽动,昭苏县五军部分驻军呈现不稳定状态。8月18日,驻军人员伊德利斯〃奴尔派斯串通区、乡长及五军驻昭苏的少数基层军官共36人发动暴-乱。他们在夏特村强行召集群众会议,煽动说:“美国已在苏联投下原子弹,我们是在美国援助下建立伊斯兰政府。”并当场胁迫200余人参加其分-裂组织“伊斯兰政府忠义军”。8月19日,暴-乱分子向夏特区驻军进攻,烧毁了军区合作社,还企图攻占昭苏、特克斯和伊宁。平暴部队及时赶到,击溃暴-乱主力,残敌逃匿,后相继被擒,主谋伊德利斯〃奴尔派斯于12月26被捕获。平暴中共逮捕47人,依法处臵29人。

与昭苏县为邻的巩留县的敌对势力也在准备分-裂暴-乱。1949年解放前夕,艾尼等曾召集伊犁地区43人开会,密谋制造分-裂、反对共-产-党和解放军。巩留县江普拉提等人按照艾尼的部署,积极筹划建立分-裂组织,先后发展成员193人,马力克阿吉为该组织第四组组长。1951年5月,艾尼、江普拉提等人先后被捕,该分-裂组织活动一度有所收敛。

但是个别披着宗教外衣的分-裂分子利用其合法身份,仍在暗中进行分-裂宣传和组织活动。巩留县宗教神职人员哈德尔毛拉等借讲经之名,利用宗教煽动群众,同时积极进行串连,召开多次会议,筹集马匹、武器,暗中组织分-裂叛乱。1951年10月28日,马力克阿吉自任暴-乱“总指挥”,纠集110名暴徒,裹胁200余名群众发动暴-乱。当地驻军在地方公安和群众的配合下迅速出击,暴-乱很快平息,残敌欲逃往南疆,途中再次被打散。次年1月8日,马力克阿吉等18人在拜城县境内被俘,暴-乱彻底平息。平暴中共逮捕暴徒143名,依法处臵98人。

为了回击分-裂分子的分-裂活动,1950年10月19日,伊犁政府组织各族群众1.5万多人举行“声讨反动分子大会”,新疆省人民政府代表及伊犁区党、政和驻军第五军的主要领导人出席了大会。会议愤怒声讨了“大突厥主义伊斯兰党”策动的热合曼诺夫暴-乱;决定坚决打击“泛突厥主义”分子的分-裂破坏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人民革命的成果。次年3月3日,“新疆保卫和平民-主同盟”执委会

总部公开发表了《坚决把“泛突厥主义”分子从新盟中清除出去》的专题文章,把思想意识形态方面开展反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和分-裂主义的斗争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2.伊宁座谈会的错误主张

1951年3月4日,新疆50多名民族干部在伊宁召开座谈会,讨论中共中央《关于民族区域自治试行条例(草案)》和中共中央西北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征询意见调查大纲》,与会人员对未来新疆如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少数人在会议上公开提出要“成立新疆维吾尔斯坦自治共和国”、排斥解放军和汉族干部等具有分-裂倾向的错误主张,并强行要求将这些意见写进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公开列入了成立“维吾尔斯坦共和国”的分-裂主张。伊犁座谈会反映出来的具有分-裂倾向的错误思想和言论在新疆其他地区也有表现。如喀什地区的民族干部中也有主张建立“维吾尔斯坦自治共和国”的错误言论,甚至有将新疆“并入苏联”,成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的分-裂主张。这些分-裂言论实际上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分-裂思想意识的一次曝光。

鉴于伊犁会议的错误思想,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西北局指示新疆分局召开一次分局扩大会,旨在经过批评教育,统一民族政策思想。4月13—19日,新疆分局召开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包括县团以上的党、政、军部门各族党员干部225人(其中民族干部120人)。与会

代表经过充分讨论,一致认为:伊犁座谈会上一些人提出的错误主张应当加以批判。限于当时的条件,会议没有将这些错误上升到分-裂主义的高度,但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及会议讨论,提高了各族党员干部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和正确贯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思想认识。然而,这次会议并没有从整体上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思想给以认真情理,这种状况使得日后意识形态领域里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不断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5月4日,新疆省举行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大会首届会议主席团做出了一项重要决定,鉴于艾尼(曾任新疆省政府委员)、法提赫〃莫斯里莫夫(曾任巩哈县)维护封建势力、对抗革命及强奸、抢劫等罪行,撤销两人在伊犁代表团的人民代表资格,同时解除他们的武装,实行监控。由于艾尼和法提赫同为巩哈暴-动的领导人、三区革命运动的发起者,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对他们的处理进一步教育了干部群众。6月中旬,中央政府对新疆工作做出指示,针对当前新疆的形势,特别要在意识形态方面加强工作: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时,要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在群众教育方面,要加强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要区别大土耳其主义(即“泛突厥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加强外来汉族干部和本地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加强地方干部的培训。

7月中旬,新疆军区党委发布了《关于在五军建立政治委员制度及政治工作制度,开展政治整军的决定》,要求在民族五军开展以阶

级教育为中心的政治整军工作,清除内部的里通外国分子和“泛突厥主义”分子。9月上旬,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和新疆军区党委联合下发《关于改造、提高五军工作的决定》,这次运动的重点是要清除对第五军危害最大的“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思潮的影响,树立热爱祖国和全心全意为人民革命事业工作、维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思想。10月,新疆省人民法院伊犁分院对从事分-裂叛乱的热合曼诺夫、伊德利斯等首犯进行巡回审判后正法。这一系列反对“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和分-裂主义的举措,形成了新中国建立后新疆历史上意识形态领域的第一次反对分-裂主义斗争的交锋,各族人民群众在斗争中受到了教育。

3.对敌斗争策略的调整

分-裂暴-乱虽平息,但伊犁的巩留、巩哈(今尼勒克县)、特克斯、昭苏、新源5县牧区的少数封建宗教上层人物仍蠢蠢欲动。为了震慑敌人,1952年2月2日,在巩留县对分-裂暴-乱分子举行了公判。随即在伊宁县各区乡对在逃分-裂暴-乱分子进行搜捕,至3月6日共逮捕了258名;13日,伊犁军区公开宣判了一批已逮捕的“大突厥主义伊斯兰党”骨干、“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分子等分-裂势力首恶,公布他们的主要罪行,并号召各族人民积极检举揭发。这些措施有力地打击了分-裂势力的气焰,牧区的社会治安趋于稳定,各族人民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变化。然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打击扩大化的问题。

1952年5月7日,中共中央西北局从建立最广泛的反封建统一战线、做好争取各民族上层和宗教工作、争取和团结中立力量出发,对新疆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土改政策进行了调整,提出在游牧及半农半牧区一律不进行土地改革。其中涉及到对敌斗争的部分指出:已立项或破获的各类案件,要“认真研究材料。已经逮捕的人,迅速审查,凡无可靠材料的先行释放”。6月18日,中央支持西北局的意见,电告中共中央新疆分局暂停在北疆的镇反工作,“要求凡尚未逮捕人的地区,除现行反革命分子外,应立即停止逮捕;对已捕之人,一律暂不处理”。随后,在伊犁专区成立了“查处错案委员会”,自1952年12月至1953年10月,共复查案犯548名,其中经专区审查的488名中,原判正确者124名,占已审查案总数的25.5%原判基本正确,有部分材料失实,量刑偏重需减刑或可宽大释放者349名,占已审查案总数的71.5%;属于完全错判者15人,占已审查案总数的3%。同期,对错判和量刑偏重的予以纠正,可宽大的一律释放,部分错判的给予了减、缓刑期。

1954年,相关政策做了进一步调整。牧主经济实行“不斗、不分、不划分阶级”;民族区域自治、宗教信仰自由等被确定为政府在牧区现行政策宣传的重点。此外,在干部审查中,将曾参加过三区革命和“反蒋”斗争的各级干部列为不予审查历史情况的人员。次年,又制定了在牧区不进行“镇反”宣传,不进行集中搜捕;对本地民族群众中曾有过犯罪行为,但近两年一直安分守法,只要群众不反对,一律

不再处理的“慎重稳进”的方针,以及在牧区暂不提社会主义改造,不宣传合作化的政策。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团结包括中、上层在内的民族各阶层人员,有利于建立更广泛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统一战线,有利于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客观上也给一小撮分-裂势力提供了蛰伏的机遇。

4.平息乌斯曼及其亲信策动的暴-乱

由于新疆是和平解放,在社会大变革中不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各地仍有少数顽固分子妄图依靠境外帝国主义势力,用武装暴-乱的手段对抗新疆和平解放。主要有:1950年3—1951年9月发生在昌吉、奇台、哈密等地的乌斯曼、尧乐博斯、贾尼木汗等为首的武装暴-乱;1950年7—11月,乌拉孜拜等为响应乌斯曼暴-乱,在绥来(今玛纳斯县)、景化(今呼图壁县)、昌吉及乌鲁木齐南山一带组织的武装暴-乱;1951年1—9月乌斯曼的亲信胡赛音、哈力伯克等在甘肃、新疆、青海三省交界处组织的武装暴-乱;1951年3月至1952年9月乌斯曼之子谢尔德曼在镇西(今巴里坤县)、奇台、李远(今吉木萨尔县)、木垒县一带发动的武装暴-乱。

这些武装暴-乱主要由乌斯曼及其亲信策动,时间较为集中,暴-乱的地域也主要在新疆东部的山区和牧区。暴-乱分子流动性大,往往波及数县,且带有土匪流动抢劫的性质;首恶往往以氏族部落为单位,以教规为纪律,裹胁成千上万的牧民跟随其暴-乱;此外,牧民手中保

留了较多的枪支,暴-乱团伙武器有来源,由此给局部牧区的社会稳定和畜牧生产带来严重的破坏。武装暴-乱也提出了个别分-裂性质的口号,如1950年乌拉孜拜在暴-乱前即叫嚣要“赶走汉人、赶走解放军”,建立“哈萨克斯坦”,但从乌斯曼及其亲信所策动的武装暴-乱的整体看,其主要性质是反对和阻挠新疆和平解放。对暴-乱的围剿和平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疆各族人民同国民党反动残余势力斗争的继续,是推进新疆各族人民的彻底解放。乌斯曼及其亲信策动的武装暴-乱平息后,对于投诚的重要人员,人民政府根据党的政策分别予以了适当的安臵。

2.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暨四项教育宣传资料2017-01-26 09:11 | #3楼

一、党的民族理论主要内容

1、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2、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

3、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4、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5、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6、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7、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

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二、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

1、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2、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3、截止目前,中国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4、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近年来,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还采取了以下三措施: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二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三是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

5、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6、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

7、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国家有关政策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大力支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等。

8、在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国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组建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

9、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10、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1、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三、民族基本知识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2、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3、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

4、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5、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6、加强和改进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保证。

7、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8、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

9、“三个离不开”是“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10、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11、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 12“四个认同”,就是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13、“五个维护”,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这既是对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职能提出了新定位、新要求,也为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提供了依据和准绳。

14、城市民族工作中的“三入”是指各地在解决穆斯林群众的“入口、入寺、入土”问题方面,尊重少数民族群众风俗习惯,设身处地解决清真饭店、清真寺建设、回民基地等困难。

四、民族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1、在我国,汉族人口较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把这55个民族称为“少数民族”。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06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2、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局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

3、我国世居少数民族分布最多的省份是云南,共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

4、全国55个少数民族有50个集中分布在西部地区,西部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5%,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大开发。

5、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

6、珠穆朗玛峰是世界第一峰,“珠穆”的藏语意思是女神。

7、《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9、《刑法》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就业上要优先照顾少数民族”。

11、《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12、《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不同民族的民族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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