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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16 23:03:46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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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经营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

第四条 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

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协助财务部对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

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决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 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兼职及临时聘用人员);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并

签订劳动合同;

(三)临聘人员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新招聘一般员工试用考核期为3个月,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试用考核期为6个月。

第六条 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本人填写保险缴纳申请(附表二),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集团主管领导签批。人力资源部按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 新参保员工在试用期考核转正后次月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失业险按规定需在养老保险办理6个月后办理。新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免冠照片(包括电子版)3张)后,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 公司新入职办理续保员工通过考核期录入为正式员工后次月,由员工填写社保保险转移申请(附表三),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集团主管领导签批。人力资源部按签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员提供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1 张,1 寸免冠照片 3 张,保险(中)终止及转移单)。

第九条 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后,公司方能续保。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条 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 等同类社会保险或自身不愿将原保险关系转入公司所在地以及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经批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辞退、开除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经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审批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三条 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人力资源部核算金额,至财务部交清后方为至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费用及公积金公司不予负担。公司试用期员工和临时工必须及时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未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不得上岗,临聘员工不予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只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

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 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方法如下:

1、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20%,

个人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8%;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2、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6 %,

个人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2%+大病补贴;

3、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2%,

个人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1%;

4、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2%,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0.7%,个人不缴费;

6、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费=员工公积金缴纳基数×10%,

个人缴费=员工公积金缴纳基数×7%;

第十七条 “五险一金”中公司缴费部分由人力源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财务部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

缴。

第十八条 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结合兰州市社保局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公司员工岗位级别确定,按已确定的薪酬进行分级,共四级,根据薪酬分级情况购买相应社保,具体明细和缴纳比例详见(附表一)。

第十九条 公司新任职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考察期内按原岗位级别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通过考察期考核后,人力资源部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升职、降职、免职的,人力资源部应于处理决定下发当月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该员工缴费基数调整执行至升职、降职、免职后同岗位缴费级别。

第二十一条 因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职位变动(升职、降职或免职)造成的社保及公积金基数变动,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立即调整的,可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报人力资源部总监备案。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公司缴费基数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调入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能立即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人力资源部上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其它单位

代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与代缴纳单位核实参保状况及缴费基数,报集团主管领导批示后,按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公司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并将全部应缴费用转出至代缴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员工本人自行缴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报人力资源总监、集团主管领导批示后,按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本人执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公积金缴费单据至公司按比例报销。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核,经董事长签批后对公司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基数的执行统一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规定2017-02-21 12:42 | #2楼

第一章 总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无锡鸿图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 外籍员工由分公司按照当地规定缴纳。

第二章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

第四条 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

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

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 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岗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

(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 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办理缴纳“五险一金”手续,并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 新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户

口簿复印件的首页及本人页、2寸照片、公积金转移单)后,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五险一金”手续,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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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 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公司调入员工通过考核期录入为正式员工后,由调入员工填写五险一金的转移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主管审核后上报总经理批示。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公司不负责补缴。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五险一金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辞退、开除的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经人力主管签字审批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五险一金的停保手续。

第十三条 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人力资源部

核算金额,至财务部交清后方为至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期期间的公积金公司不予负担,社保正常缴纳,转正后正常缴纳公积金和社保并补缴试用期的公积金。

第十五条 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 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方法如下:

1.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20%, 个人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8%; 2.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8.2%, 个人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2% 3.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2%, 个人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1%; 4.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1.6%,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0.9%,个人不缴费。 6.教育统筹金:

单位缴纳=员工医保缴纳基数×0.5%,个人不缴纳。 7.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费=员工公积金缴纳基数×8%, 个人缴费=员工公积金缴纳基数×8%;

第十七条 “五险一金”中公司缴费部分由人力源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十八条 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结合无锡市社保局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公司员工岗位级别确定,分为技工、员工、工程师,各级别明细缴纳比例详见附表一。

第十九条 公司新任职干部考察期内按原岗位级别缴费基数缴纳“五险一金”,通过考察期考核后,人力资源部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人力主管审核,上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干部进行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力资源部应于处理决定下发当月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人力主管审核,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将该干部缴费基数调整执行至降职、免职后同岗位缴费级别。

第二十一条 因干部职位变动(升职、降职或免职)造成的社保及公积金基数变动,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立即调整的,可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报总经理备案。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公司缴费基数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调入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能立即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人力资源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其它单位代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与代缴纳单位核实参保状况及缴费基数,提报人力主管、总经理批示后,执行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公司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并将全部应缴费用转出至代缴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员工本人自行缴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报人力主管、总经理批示后,执行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本人执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公积金缴费单据至公司按比例报销。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人力主管审核,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统一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表

公积金上限、下限根据当地规定调整。社保上限为6000元。工程师下限为2500元。技工上限与下限均为无锡最低标准。

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2017-02-21 12:43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稳定员工队伍,根据《市企业城填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失业保险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社会保险为基本养老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三条 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正式在册员工”为已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且人事档案已调入公司的员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三条 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2000年度按缴费工资基数6%缴纳,2001、2002年度按7%缴纳,2003年度

以后按8%缴纳,公司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条 公司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缴纳。

第五条 新调入员工在原单位已上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且连续缴费的,公司按个人账户转移单为其续上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个人账户转移单记载的工资基数确定。若原单位缴费截止时间超过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公司将退还原单位该部分款项。

第六条 以前上过养老保险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员工,经社保中心核定缴费记录后,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 以前上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但中断缴费的员工,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

始月份起为其续上养老保险。

第八条 从机关事业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调入的员工,经社保中心核定工龄后,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不能确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员工,调入当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转正当月工资(基础工资)确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每年1月由社保中心核定,一经确定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大病医疗统筹

第一条 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条 公司按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第三条 大病医疗统筹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四条 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缴纳,

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公司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6%缴纳。

第六条 大病统筹费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1月由社保中心核定,一经确定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第八条 员工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统筹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按国家及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失业保险

第一条 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失业保险。

第二条 公司按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四条 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工资基数的0.5%缴纳,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公司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5%缴纳。

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1月由社保

中心核定,一经确定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及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

第一条 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条 公司按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由公司缴纳。公司按缴费工资基数的0.4%缴纳。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

至次年3月。缴费工资基数每年1月由社保中心核定。

第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及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

第一条 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存。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员工个人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8%缴存,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公司月缴存额按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8%缴存。

第六条 公司新调入员工从转正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其转正工资(基础工资)的8%缴存。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支用按国有及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一条 因员工个人原因离职且公司已代扣但未上社保的,公司在聘用期间代扣员工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作为扣减个人费用不再退还个人。

第二条 由公司解聘的员工未上社保的,公司将退还在聘用期间代扣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员工调出或被公司解聘,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

第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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