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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再生资源回收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时间:2023-03-22 12:57:01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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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再生资源回收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流通市场经营秩序,建立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科学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理、方便群众、培育市场、规范经营的原则,建立以回收站点为基础、市场为载体、分拣中心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回收利用产业体系,实现再生资源的规范化、资源化、产业化,不断满足我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和-谐新大兴。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三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体系,基本实现以下目标:90%以上的新城社区和自然村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90%以上的市场规范运营;90%以上的从业人员纳入规范管理;80%以上的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得到回收利用。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运行体系。

根据商务部、市商务委有关要求,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市政管委、建委、综治办、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在管理

上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制度,在经营上实现系统化、一体化的运营模式。

统一规划:根据本区经济发展需求、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利用3—5年在全区设立1—2个分拣中心,在新城各社区及各村分别设立1个回收站点。规范现有的同时,原则上不再新增。

统一标准:各站点按照新城社区10平方米、村1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回收市场必须符合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使用、环保、消防、市政和安全要求,场内道路硬化、畅通,生活区、办公区、储存区等各功能区有效隔离;分拣中心按标准建立,具备分类加工、打包存储、无害化处理的功能。

统一管理:成立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实行层级管理。区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市场、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主体企业对所属回收站点、人员、车辆、回收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对非法回收行为积极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统一制度: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包括准入、运行、日常管理、处罚等;主体企业建立健全统一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控、车辆运行、经营行为、经营品种等,确保市场依法安全运行。

系统化、一体化运营模式:建立回收站点→物流运输→

回收市场→分拣中心→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的运营方式,逐步形成以回收站点为基础、市场为主体、分拣中心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回收利用产业体系。

(二)依法清理整治再生资源市场。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区综治办牵头,会同区建委、法制办、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城-管大队等部门,对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力争3年内完成以下清理整治工作:

1.取缔零散回收点,纳入市场集中经营;

2.取缔所有非法经营场、站;

3.清理违规占用耕地及其它未经规划许可用地的回收市场及站点,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来用地性质;

4.在清理整顿中,对有重大火灾和安全隐患的回收站点、市场立即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一律取缔;

5.对有社会隐患和出现刑事案件的市场或站点一律予以取缔。

四、职责分工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大兴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

原则,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和实施再生资源产业政策的具体措施;为符合要求和手续齐全的经营户备案;配合环保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在新城周边地区进行再生资源试点企业的选址,抓好试点企业建设;逐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区工商分局:负责会同属地镇政府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营业执照办理手续,对无照经营者进行处罚和取缔。

区综治办:负责协调区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大队等相关单位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各镇、各街道做好回收集散地、站点的清理整治工作;及时督办清理整治工作进度;组织相关部门对清理取缔重点进行联合执法。

区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区规划分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政府批准或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等问题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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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分局:负责对回收集散地、站点及未经合法审批的土地进行土地性质认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占地、违法用地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区建委:依法对违反城乡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区财政局:加大区级财政对再生资源产业链建设的扶持力度,及时下拨扶持资金,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区市政管委:结合区内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设置,协助规范建设小组对回收站点进行搭载建设。

区公安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查处违规收购、收赃销赃行为;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妨碍执法的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对再生资源集散地、站点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不能按期完成的要依法处置。

区城-管大队:负责对影响城市环境建设的非法回收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各镇、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对非法回收集散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区法制办:负责提供清理整治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跨行政区域转移的再生资源加强环保监管。

区安监局:负责对回收站点和市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回收站点及市场,依法进行处理。

区监察局:负责对执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广电中心:负责有关再生资源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及专项执法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环境脏乱差的站点及集散地进行曝光。

各镇、各街道: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的主体,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时限;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回收站点进行选址建设。

五、工作步骤

规范管理工作由单一行业清理整治转向规范与整治并举,两项工作同时开展,疏堵结合,相互促进。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宣传筹备阶段(2017年7月上旬)。 利用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完成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做好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划和分拣处理中心选址征地工作(分拣中心用地100亩);采取招投标方式确立经营主体企业;根据规范标准完成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做好清理整治的准备工作。

(二)落实试点、清理整顿阶段(2017年7月中旬至12

月底)。

完成新城社区回收站的试点建设,10月底前完成分拣中心主体工程建设,力争投入试运营;对零散站点和非法回收场站进行清理,引导规范的经营户入市经营,取缔零散经营户,逐步减少流动回收三轮车数量。

(三)完善设施、强化治理阶段(2017年12月底至2017年7月)。

完成全区50%的回收站点建设和分拣中心配套设施建设;总结试运营经验,规范回收运营程序,逐步将流动经营者纳入回收网络,规范经营;根据回收体系运行和资源分布情况,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考察论证设立区内第二个分拣中心;对违规占用耕地、不符合规范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回收场站进行强化治理,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违法占地的场站进行取缔。

(四)规范运营、形成体系阶段(2017年7月至2011年底)。

完成全区所有回收站点和第二个分拣中心建设,所有经营者均纳入回收网络规范经营;按“规范站点、统一配送、专业分拣、厂商直挂”的要求,形成统一规范的回收利用产业体系;全面取缔街面的流动回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检查规范整治的进度和落实质量,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综合检查和治理。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回收行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做到规范管理常态化。

(二)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将回收站点及分拣中心的建设作为区域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落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相应的减免税费政策,积极争取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由区财政提供配套资金。适时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站,为回收企业搭建发展平台。切实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三)加强职能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各部门在规范建设和清理整治中要严格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或部门私利,对不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人员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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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纽带作用。 成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会员、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积极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和个体自律经营,对违规回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附件:大兴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2017-03-08 06:53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废旧人力车、机动车及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品。如废旧黑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包括废旧报纸、书刊杂志、废包装箱、板纸等)、废棉麻、动物杂骨、毛、废玻璃、废橡胶、废旧轮胎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和金属边角料等。

(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医疗垃圾。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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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检查、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发改、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城建、交通、经贸、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苍山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全县再生资源行业(产业)自律性组织。协会要积极配合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认证、从业规范、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要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第二章 经营回收管理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化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公司、回收站(点)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回收利用网络。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站、点(包括收购站、收购点、收购亭,下同)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协同城建、城-管、工商等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须持有苍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颁发的《苍山县废旧物资市场准入证》、《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人员,须持有苍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颁发的《苍山县废旧物资流动人员收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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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企业在取得经营资格后,须到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行规范管理,网络经营。全县各回收站、点的回收物品一律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公司统一分捡、加工、调拨、销售。再生资源总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五)符合《苍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要求;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苍山县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公安部门备案等证件齐全;

(七)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

(八)三分之一的职工持有《再生资源回收职业技能资格证》。

各乡镇及社区要设再生资源回收站,千人以上的村设一处回收点。站(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要本着与城乡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社区管理相统一,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回收站、点;

(二)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

(三)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有《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五)从业人员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职业技能资格证》。 居民小区应设置收购亭,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

(二)营业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统一样式、统一制作门牌标识;

(四)收购的废品日收日清,不准过时堆放。

第十一条 除统一设置的回收公司和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点。任何回收企业和个体回收户,不准随意购买拆解机动车辆。有报废机动车辆需要拆解的,一律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公司验证手续合法后,交给有拆车资格单位进行拆解。

第十二条 对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实行“八统一”、“四规范”管理。即: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培训发证、统一服饰标志、统一指导价格、统一计量工具、统一车牌编号、统一网络标识、统一规划收购区域;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地点和范围。流动收购的废旧物资须送交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或收购站(点),由县再生资源总公司统一分捡、加工、调拨、销售。

第十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由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格证的企业收购,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四条 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练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五条 凡从事再生资源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取得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办-理-各-种-证-件后须在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人,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铁路、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 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根据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具备条件的还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第三章 综合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可以优先列入县、乡(镇)级科技计划,并给予经费扶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再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可再生品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

开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在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

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再生品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 提倡企业自行利用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回收企业交售。

第二十四条 县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对环境效益显著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减免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用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设置收购站(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违反第九、十条规定的,无市场准入证和流动人员收购证等证件,擅自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回收站(点)的,坚决予以取缔;私收、拆解车辆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罚;造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不符合统一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等

部门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没有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禁设地点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非法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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