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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编织袋回收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24 23:10:15 炜玲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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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旧编织袋回收的管理规定(通用5篇)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废旧编织袋回收的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与收藏。

  废旧编织袋回收的管理规定 1

  一、目的

  为加强炼钢厂废旧回收的管理,确保编织袋100%做到回收,特制定本规定。

  二、科室、车间职责

  ㈠、生产科职责:

  1、负责安排合金、耐材配送车辆倒运废旧编织袋到物流运输部物资站炉料库。 ㈡、设备科职责:

  1、备件员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对外协调管理,并负责每周对各车间编织袋回收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㈢、各车间职责:

  1、车间工艺副主任是车间废旧编织袋回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车间指定合金、耐材验收入库的.负责人是车间废旧编织袋回收管理的第二责任人。

  3、车间合理安排指定各班组兼职人员做好编织袋回收登记工作,编织袋装车后要求合金、耐材配送车辆司机在记录本上签收数量并签字。

  三、管理流程:

  1、60T转炉片区各车间编织袋送往老区物流物资站炉料库。(主要包括转炉一车间、方坯一车间、老区准备车间)

  2、120T转炉片区各车间编织袋送往新区物流物资站炉料库。(主要包括转炉二车间、方坯二车间、板坯车间、新区准备车间)

  四、管理要求:

  1、车间设置指定区域存放废旧编织袋,当编织袋数量达到20个,就要安排车辆将废旧编织袋及时送往物流物资站炉料库。

  2、车间对废旧编织袋加强管理,如编织袋装的合金和耐材用完后,员工及时将编织袋存放到废旧编织袋设置指定区域,不能乱丢乱放。

  3、严禁车间员工将废旧编织袋丢到转炉、钢包、渣盘、中间包进行烧毁。

  五、考核

  1、当编织袋数量达到20个未进行回收的,考核车间工艺副主任300元/次,考核车间废旧编织袋回收管理的第二责任人200元/次,第二次发现,翻倍考核。

  2、当发现车间员工将废旧编织袋丢到转炉、钢包、渣盘、中间包烧毁,考核车间工艺副主任500元/次,考核车间废旧编织袋回收管理的第二责任人300元/次,第二次发现,翻倍考核。

  六、其它:

  1、本规定解释权属炼钢厂设备科。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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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的管理,提高各类废旧包装物的回收,开源节流、规范管理,根据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和《物资交旧领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包装物范围

  1、桶装包装物:10升及以上的塑料桶、油桶、吨桶。

  2、袋装包装物:各种20公斤以上级的编织袋。

  3、纸质包装箱:各类材料的纸质包装箱,尺寸超过30x30x30cm,或长宽高三边总长度超过90cm。

  4、木制包装箱:各类材料、设备仪器的木质包装、木质托盘,尺寸超过40x40x40cm,或长宽高三边总长度超过120cm。

  5、其它回收价值较高的包装物。

  二、回收标准及要求

  1、塑料桶、油桶

  1.1包装桶使用过程中禁止暴力拆封、剪切破坏,同时应保持桶盖、密封盖的完整。

  1.2桶内材料应物尽其用,不得留存。桶内物料可冲洗后投用于工艺的,须即时清洗内部后保存。

  1.3空桶类包装物,缴库前后确保桶内无遗料、无异物,桶身无破损、桶盖完整。

  1.4缓蚀剂、杀菌剂、消泡剂等20及25升以上的塑料桶,回收率应达到100%;170L钢制油桶的回收率应达到100%;吨桶及大容积包装桶,回收率应达到100%;其它5-20升之间的塑料桶、铁桶,回收率应达到90%。

  2、包装袋

  2.1袋装包装物使用过程中应沿封包线拆解,禁止暴力拆封、剪切破坏,保持袋体完整。有内包装袋的,内包装袋应拆解后单独放置。

  2.2袋装包装物,缴库前后应确保袋内无遗料、无异物,袋身无破损。每50个一组独立捆扎后缴库。

  2.3氢氧化钙等粉状腐蚀性材料,包装袋不具回收价值,可按废弃物规定处置。

  3、纸质、木制包装箱

  3.1包装箱应拆开、折平后缴库。

  3.2大宗纸质、木制包装材料,出库前由库管员登记,领用单位在材料使用后及时将包装物缴库。

  三、缴库及领用程序

  1、对上述包装物,参照物资交旧领新办法进行管理;

  2、库管员对每批次的缴库废旧物资办理登记手续,每月汇总公布。

  3、对于须缴库的包装物,在其材料领用的同时,办理交旧欠条,由库管员登记在册,并督促材料领用车间及时回收包装物。

  4、车间或其它部门对缴库的废旧物资有再利用或其它需求的,按照公司废旧物资领用程序办理领用手续。

  5、材料包装物领用前破损或包装物极易破损,不能回收或不能完全回收的,由领用部门办理减免回收申请,经生产办物管科、业务处审批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四、奖惩

  1、奖励:

  1.1按照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对废旧物资的`产出部门提取奖励。

  2、处罚:

  2.1包装物的回收纳入物资管理专项考核,回收率每低于标准1%,扣1 分。

  2.2未能按标准回收缴库的,在考核的同时,给予现金处罚。吨桶,每缺1 个,扣罚使用部门100元/个,50 L塑料桶,每缺1 个,扣罚使用部门30元/个;20或25L塑料桶,每缺1 个,扣罚使用部门20元/个;桶盖每缺失1 个,扣罚10元/ 个。其它20L以下的包装桶,应缴未缴的,每缺失1 个,扣罚10元/ 个。包装袋,每缺1 个,扣罚使用部门5元/个;其它不便于量化的包装物,应缴未缴的,每批次扣罚50-100元。

  2.3包装物内物料残留,存在浪费的。残存液体材料大于50ml/桶的,或残存固体材料大于50克/袋(桶)的,每桶处罚50-100元。

  五、附则

  5.1本规定由生产办、业务处负责解释。

  5.2本规定自20xx年10月26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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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的处理原则

  (一)坚持回收利用为主,出售处理为辅的原则。对于能修复或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必须加以回收利用,不得对外出售。

  (二)坚持内部优先调剂的原则。对于本单位能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及时挑选,不能利用的,由分公司进行内部调剂。对于无修复利用价值的,由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鉴定后,报上级废旧物资处理办公室办理手续,需要出售时,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比价出售。出售时,必须经分公司有关部门参与。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实行比价出售,杜绝“暗箱”操作。

  (四)坚持追究从严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实行回收制度,(按照供应量的2%修旧利废,3%的废旧物资回收)凡完不成指标的,要查明原因,如擅自出售,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 xxx。成员由造价部、企管部、综合办、计财部、审计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废旧物资回收政策的制定,研究决定废旧物资管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工作,日常监督工作由企管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造价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废旧物资处理的政策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回收、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废旧物资的范围

  第六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基建、安装、维修、办公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橡胶制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办公用品、报废设备残体、国家规定要强制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积压多年不再使用的配件、包装物及其它有出售价值的废旧物资。

  第四章:废旧物资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废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造价部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企管部(审计)、计财部协助,建立回收台账和原始记录。严格验收管理手续。

  第八条:对进行回收的废旧物资,要进行拣选,能修复、利用及调剂的不得出售处理。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使用修复产品。 第九条:对本单位无修复利用的废旧物资,各单位应有固定场所存放。造价部、企管部(审计)、计财部门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废旧物资存放情况。各单位每季度末25号前编制《废旧物资库存明细表》报工程造价部。

  第十条:造价部根据各单位废旧物资库存表进行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利用的作出售处理。

  第十一条:定期出售报废物资、废旧物资原则上每半年处理一次。由造价部牵头,企管部(审计)、计财部参与。组织三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比价出售,并开出售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到计划财务部交款后方可出售发货。

  第十二条:回收提成奖励标准,按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净值的10%提取奖励,用于奖励在回收过程中做出成绩的人员,其中5%奖励回收单位,5%奖励有关参与部门。其余冲减成本。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凡不执行废旧物资处理管理程序,未经鉴定和报批就擅自出售的,除收缴该批废旧物资款外,对单位处以1-5倍于废旧物资款的经济处罚,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违反财务制度,把废旧物资款转变为“小金库”,按照上级关于取缔小金库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自二零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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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 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 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 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 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 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第五条 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1、 建立一个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每个居民小区设立一个代收点,形成“一场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各代收点设置应便于居民交投、社区保管和企业运输。有条件的社区要在靠近门卫处留出房间作为交投点。同时针对零散居民楼、零售商业网点,可由回收企业设立少量的流动收购点。

  2、 再生资源集散地交易市场人员由回收企业安排。各代收点人员由街道或社区安排,并由回收企业组织专门的岗前培训。各代收点实行“五个统一”,即由回收企业提供统一的标识、衡器、服装(马甲)、价格和服务标准。

  3、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企业大量收购废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购、整理、归类、利用、拆解、中转、仓储、运输等功能。各代收点代理回收企业收购、归类、暂存,由回收企业用专车将当天的回收物品运走。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回收企业运走,避免在代收点蓄积,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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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创建科学示范矿山活动,进一步规范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所下达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制度,开发再利用资源,盘活资金、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杜绝资产流失,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旧物资管理是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密切的联系,必须高度重视。

  第三条 废旧物资的处理由机械设备和相关部门统一负责,各车间严禁擅自处理。

  第四条 废旧物资要及时按程序处理,防止积压。 第五条 相关术语:

  废旧物资是指各车间(厂)由于生产、维修、基建、技改所产生的报废物资以及由于生产工艺改变淘汰、闲置、积压的物资。包括:闲置、报废固定资产;设备修复回收零部件;生产、维修废料;库存积压存货等有价值的物资。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机械设备部

  1、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

  2、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筛选积压存货中可再利用物资。

  3、负责可利用废旧物资的调剂工作。

  4、负责交回物资管理中心的废旧物资的保管工作。

  5、负责上报交回物资管理中心废旧物资的出售申请。

  6、负责组织闲置、基建项目拆除、报废固定资产的分类、鉴定、审批工作。

  7、负责出售废旧物资的审批和出售工作。

  8、负责废旧物资管理的`总结和评比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

  负责废旧物资处置的财务手续与结算。

  第八条 各各车间(厂矿)

  1、负责建立废旧物资档案。

  2、负责提报设备修复回收零部件、并且分类妥善保管。

  3、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和保管工作。

  4、负责上报废旧物资的出售申请。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各各车间(厂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物资回收工作,及时按照公司要求回收废旧物资,并健全相应的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基建拆除或设备检修后,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废旧物2 资交库或统一堆放,做好标志。

  第十一条 回收范围

  1、金属材料类:各种黑色、有色金属、钢丝绳、轴承、阀门、硬质合金等。

  2、橡胶油品类:各种运输带、传送带、胶带、水龙带、内外轮胎、胶管、胶板、胶皮弹簧、润滑油及油桶等。

  3、电器材料类:电线、电缆、各种台扇、吊扇、电极头等。

  4、工矿备件类:牙尖、斗前壁、斗后壁、提梁、履带板、旧钻头、轴类、油缸、球磨衬板、轧臼壁、破碎壁、各种规格渣浆泵的过流部件、小叶板等。

  5、内燃备件类:增压器、发电机、起动机、泵、阀等。 第十三条 回收率

  1、润滑油按30%的回收率进行回收。

  2、球磨机衬板按重量的30%进行回收,其它材料、备件按件数的80%进行回收。

  第十四条 需交旧领新的物资要随交随领,确实做不到的,要在旧物资更换下来的5个工作日内交回,要求旧物资具有一定的完整性。新投入的总成件、毁损无法回收的旧件,以及先领用后才能替换的旧件,厂矿需打报告,写明原因,经主管领导签认,经机械设备部审核后,交到库房备案方能不计考核。

  第十五条 废旧物资的销售

  1、各车间(厂矿)每月25日前由专门负责人员向机械设备部

  3 提报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列明待出售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可以是估计数)。

  2、机械设备部审核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后,汇总核实,上报主管领导。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处理所得款项由机械设备部根据各车间所报废旧物资的数量进行资金分配。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各车间(厂矿)要严格按照公司要求,积极回收废旧物资。机械设备部按季度进行考核,对于消极对待此项工作,完不成回收率指标的单位,将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回收率每降低5%,扣该单位工资总额0.1‰—1‰。

  第十八条 各车间(厂矿)不得自行处置或变相处置废旧物资,每发现一起,扣该单位工资总额0.1--1%,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除扣该单位工资总额1%--5%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如果本文件条款与以前下发文件条款发生冲突,以本文件条款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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