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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的通知

时间:2022-11-18 17:34:59 通知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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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吴江经济开发区农村发展局民政科、汾湖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事务科: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地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吴政办[2004]8号)文件精神,特对地名命名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地名命名标准

1、地名名称构成

地名名称构成一般为“专名十通名”的形式。 地名的专名,是地名个性化的具体体现。地名的通名,是表示该地名实体的类别、性质、形态和层次的词语。如“水乡社区 ”、“人民路”、“桃花苑”、“世纪大厦”中的水乡、人民、桃花、世纪为“专名”,而社区、路、苑、大厦均为“通名”。

不允许无通名或重叠使用通名,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中。

2、地名专名采词规定

专名的采词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反映自然或人文地理特点,体现时代精神风貌。具体为:

⑴全市同类地名的专名不重名。

⑵专名不使用纯数序词。

⑶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以当地行政区域名、区片名、路名命名的建筑物,应在上述地理实体沿线或范围内。

⑷不以人名或企业、公司名作专名。但全部由个人捐资兴建的较大型、且完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谋取经济利益回报)的桥梁(隧道、涵洞)、楼宇、构筑物和名人故居、纪念馆不在此列。

⑸不以外文、汉语拼音字母(或其缩写)作专名,也不能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或标点符号。专名的字数应不超过6个字,以尽量做到名称简捷,方便使用。道路专名要反映特点,提高指向、指位功能,方便使用。

桥梁专名可用连接的道路名称或当地地名命名。较短的跨河桥梁,且系该河流上唯一桥梁的情况下,宜使用所跨河流名称作该桥梁专名;大型桥梁一般以跨河两岸的地名命名。

⑺新开的河渠长度在1千米以上者,应赋予专有名称。但属原有河渠的新开延伸段,应以原河渠名称延伸指称,不另外命名。

⑻暂不实行地名有偿命名。

3、地名通名使用规范

这里的通名主要指“道路”、“居住区”、“大型人工建筑群”。地名通名语词要简约、通俗易懂,有明确的类别含义,并与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观等相适应,不使用变异或名不符实的通名。

⑴道路通名等级

道路通名共分四个等级:大道(大街)、路、街、巷(弄)。

①大道:允许有控制地使用“大街”、“大道”作通名。市区内的快速干道、商业区主干道或开发区内的宽40米、长5千米以上的,可以“大道”或“大街”作通名;

②路:市(镇)区内有绿化带的或宽在18米、长500米以上的交通干道,可以“路”作通名;

③街:可没有绿化带,但宽应在10米以上,18米以下的生活主干道,可以“街”作通名; ④巷(弄):宽在10米以下,不分人行道的非机动车生活路,可以“巷”或“弄”作通名。 ⑵居住区通名等级

居住区通名按占地面积大体划分为三个等级:

①20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选用“住宅区”、“小区”作通名;

②5-20万平方米的,可选“苑”、“里”、“园”、“庄”、“坊”等作通名;

③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选“庐”、“舍”、“宅”、“楼”、“邸”、“阁”、“轩”、“庭”、“府”、“榭”、“墅”、“湾”、“筑”、“座”、“公寓”、“别墅”等作通名。

另外,根据居住区的环境、景观和设施水平、档次等特点,允许在通名前加1个修饰的字词,丰富通名的意境,如“雅园”、“丽苑”等,但其通名须与环境相匹配,要有一定人工景观,绿地面积应占整个用地面积的40%以上。

⑶大型人工建筑群通名

大型人工建筑群特指“大厦”(大楼)、“商厦” 、“城”、“中心”、“广场”等。

① 大厦(大楼):指综合性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可用大厦或大楼,要求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若达不到该标准,但相对于周围环境显得醒目、突出,具有标志性作用的10层以上的楼宇,也可用此通名命名。

②商厦:指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对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高层建筑,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 “饭店”、“宾馆”、“商场”等通名命名;

③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其规模要求占地4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可用“城”命名;

④中心:指某一功能在本城区(镇)内最具规模的大型建筑群,或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较大规模的楼宇(群),其规模要求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可用“中心”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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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广场: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要求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不包括停车场),且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同时,用“广场”作通名的,必须在“广场”前加功能性词语,如“XX商务广场”、“XX贸易广场”等。

4、小户型住宅区申报

纯多层、高层的居住区户数少于200户或纯别墅区户数少于100户的,原则上不予命名。

二、地名命名和更名管理服务办事程序

1、由建设开发单位向市民政局地名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地名平面详规图等。

2、填写相应的《申请地名命名受理表》。

3、市地名办对受理表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镇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或建设局(市区重大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开发单位提供的《申请地名命名受理表》及其附件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呈送书面请示并抄送地名办。请示包括正式文件和《申请地名命名受理表》。

5、市地名办根据市政府批办单进行复核,重要地名进行实地勘查,并代市政府起草批复。

6、向市政府书面请示的单位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批文。

此文件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2017-03-14 17:24 | #2楼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的我国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法的国际标准和国务院关于“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标准地名”的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地名书写、拼写: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必须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

(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拼写方法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执行。

(四)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

二、标准地名包括: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自然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街、路、道、巷、胡同、里、等名称;

(三)开发区、工业区、商贸区、居民区、生活小区及楼(院)门牌(单元牌、户牌)等名称;

(四)山、河、湖、海、淀、海湾、滩涂、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铁路、公路、桥梁、闸涵、水库、渠道、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建筑物(群)、文化体育场、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拼写方法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执行。

(四)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

三、在下列活动和事项中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涉外文件中;

(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印发的文件、公告、证件等;

(三)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及广播、影视等;

(四)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等;

(五)设置街(路)巷(胡同)标志、楼(院)门牌(单元牌、户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等。

(六)办理邮政、通信、户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房地产注册等项事宜。

四、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标志设置不符合与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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