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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养护作业要求及标准

时间:2023-03-23 14:00:58 标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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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养护作业要求及标准

一、路灯维护作业要求:

路灯养护作业要求及标准

1.亮灯率:城市主干道路灯、景观灯亮灯率达到100%。城市次干道及其它道路路灯、景观灯和广场、休闲景点路灯、景观灯亮灯率达到95%。

事故处理率:自接到通知之时起,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在3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一般性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线路、设备被盗或其他原因造成路灯不亮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线路、设备被盗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标准为100%。

2.灯具:灯具保持整洁、安装稳固、部件完整、连接可靠、运行安全。

3.灯杆:灯杆(包括金属灯杆和刚劲混凝土灯杆)保持无倾斜、弯曲、安埋稳固、链接可靠、部件齐全、外观整洁、接地可靠有效。

4.电缆:电缆绝缘良好、接地可靠、连接牢固、无漏电、无接头过热现象、定期进行绝缘测试。

5.配电箱:配电箱保持平整稳固,箱体内外清洁、无异物、标志明显、齐全、出入箱导线连接良好,箱内电器工作正常,电器导线排列整齐,连接可靠,箱体无破损,箱门锁闭灵活有效,箱体接地可靠。

6.地下线路: 定期巡视,防止植树、打桩、开挖、重压、化学腐蚀等因素及自然灾害原因而影响安全运行; 线路保持配件完好齐全,对查出的缺陷、隐患等及时维修,认真处理;窨井内应整齐清洁,不积水,井盖完好平整,不沉陷,井内线路走向、标志牌保持字迹清楚。

7.照明设施:要求每天巡查。更换失效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破损的瓷插等;检修更换破损的门 盖、灯具、检修门锁等;定期清洗灯具,确保灯具输出

效率不低于0.6;检查灯杆垂直度,确保灯杆垂直度不超过2‰;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试,做好记录;定期进行灯杆、地脚螺栓等的防腐检查和处理。

8.保持灯容整洁。灯具整洁率(包括灯罩无积污、灯具灯挑整齐、电源部分不外露等)必须达到95%及以上。

9.日常维修、定期检修和巡检等都要做好纪录,内容包括:原始记录,详细记载照明设施 工作情况,日常例行检查保养情况,发生故障的现象、原因、排除故障的方法、更换器材的情况等。建立维修档案和设备资料档案。

二、养护标准:

1.路灯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包括供电电源设施)。

2.路灯设施维护时应加强路灯供电电源管理,定期检查线路。(对擅自偷接路

灯电源的必须及时汇报甲方)

3.应勤查灯容灯貌,对2m及以上路灯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应

及时清除,保持良好整洁的市容。

4.所有电器配件如需更换,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安装维修。

三、养护时限标准要求:

1、自接到通知之时起,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在3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一般性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线路、设备被盗或其他原因造成路灯不亮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线路、设备被盗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标准为100%。

2、若光源电器等出现损坏,应立即更换相同规格品种的产品,如无相同的,须经市***同意后,更换同等价值产品作为替换,维护材料质量合格率须达100%。若发现其它事故,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措施,限时24小时内抢修完毕。

四、车辆及维护人员要求:

1、投标单位须自备车辆,不允许租赁,维护人员及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维护人员须具有电工证及体检报告,维护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

2、白天巡查时必须保证一辆巡查车和一名电工,夜间巡查必须保证一辆巡查车和两名电工。每名电工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小时,不超过10个小时。

3、投标单位须拥有12米及以上专用维修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至少一辆,A、B标段投标人还需提供一辆轿车以便于业主跟踪巡查,车辆须安装GPS定位系统,以便于业主监督考核。

天津市城市路灯照明养护管理标准2017-04-07 13:53 | #2楼

为提升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术语和定义

1.1本标准所称城市路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桥梁、住宅小区)、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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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照明设施安装标准

2.1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2.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路灯装灯率应达到100%。

2.3同一条道路、广场、桥梁等路灯,从光源中心到地面的安装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线应与地面平行。

2.4城市路灯照明设计选用的照明材料(灯杆、灯具、光源),要求同一条道路(同一居民区)的路灯,安装要保持整齐统一、色彩一致,与邻近街景和建筑风格协调,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2.5城市路灯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70%,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2.6路灯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2.7灯杆、灯臂等热镀后,外表涂层处理时,覆盖层外观应无破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区等缺陷,覆盖层与基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

2.8城市路灯照明灯杆应统一编号,号牌可采用粘贴或直接喷涂的方式,高度、规格宜统一,材质防腐、牢固耐用,号牌宜标注“路灯”二字和编号、报修电话等内容,字迹清晰,不易脱落。

2.9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应优先使用高效节能、绿色环保产品,淘汰低光效、高耗能等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

2.10积极采用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2.11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在城市路灯照明中的应用,提高城市路灯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3.0照明设施运行标准

3.1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功能配套,路通灯亮,无损坏、无断亮。快速路、主干道路和重点区域亮灯率达98%以上;次干道、支路、居住区道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

3.2城市路灯照明质量良好,机动车通行道路路灯照明亮度或照度、均匀度达到90%以上,人行道照明亮度或照度达到85%以上,道路交会区照明亮度或照度达到85%以上。

3.3 城市路灯照明节能产品应用率达到90%以上,年节电率不低于3%。

3.4 城市路灯照明智能化集中控制系统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0照明设施养护标准

4.1灯具应保持整洁,无灰尘,安装稳固,无脱落,部件完整,无丢损,连接可靠,符合原设计要求。对重点道路、重点地区、重要活动场所的灯具定期进行清洗擦拭,对其他道路和地区的灯具根据情况清洗擦拭,保持灯具干净整洁。

4.2 灯杆(包括金属灯杆和钢筋混凝土灯杆)保持无倾斜、弯曲,安埋稳固、连接可靠,部件齐全,外观整洁,接

地可靠有效。无锈蚀,油漆无脱落,无明显伤痕,定期进行油饰。

4.3电缆绝缘良好,接地可靠,连接牢固,无漏电,无接头过热现象,定期进行绝缘测试。

4.4配电箱保持平整稳固,箱体内外清洁,无异物,标志明显、齐全,出入箱导线连接良好,箱内电器工作正常,电器导线排列整齐、连接可靠,箱体无破损,箱门锁闭灵活有效,箱体接地可靠。

4.5配电室和控制柜保持外墙坚固,门窗安装牢靠,无漏雨进水,室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干燥,室内外整洁,防火、防盗、防小动物装臵及照明设施齐全。

4.6坚持巡查、保养、维修相结合,对路灯照明设施进行分级养护管理,保证良好运行。每周对快速路、主干道路和重点地区,每半月对其它道路和区域的路灯照明设施全覆盖巡查一遍,做好巡查、保养、维护记录。

4.7有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对重点区域及周边道路路灯照明设施(线路、灯杆、灯具等)进行巡查检修。

4.8遇有异常天气、灾害时,应加强对重点区域、危险路段、路灯照明设施重要部位的巡查检修。

4.9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无乱贴、乱涂、乱挂、乱画,无小广告、无明显褪色,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4.10 利用路灯照明设施设臵广告,布臵节日气氛,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影响路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养护维修,并与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期满自行拆除。

5.0照明设施安全标准

5.1灯杆、配电柜(箱)等电气外露金属部分,必须设臵必要的防护措施。

5.2当拉线穿越带电线路时,距带电部位距离不得小于0.2m,且必须加装绝缘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当拉线绝缘子自然悬垂时,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5.3城市路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路灯照明养护管理单位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道路照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5.4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路灯照明正常安全运行。

5.5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及时维修和更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路灯照明设施,及时清理或拆除废弃的照明设施。

5.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路灯照明设施。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原有路灯

照明设施的,按照《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6.0照明设施服务标准

6.1 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公布养护管理单位名称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6.2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故障报修应急措施,按照服务承诺和工作流程及时解决群众投诉问题,服务承诺兑现率达到100%。

6.3城市路灯照明发生故障或者接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

6.4 自发现光源损坏或接到报修后48小时内,完成对损坏设施的更换维修。

6.5城市路灯照明设施的架空线故障应在18小时内处理完毕,电缆故障应进行不间断抢修直至故障排除。

6.6按照规定时间启闭路灯照明设施,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及时开启照明设施。

7.0照明设施管理标准

7.1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对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应分类、分区编号,建立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管理制度。

7.2 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作业、动态巡查、检查考评、保养维护、应急抢修等责任制度,

实行规范化管理、标准化作业,强化优质服务,保证路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7.3 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城市路灯照明服务质量进行分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4 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单位每半年应对路灯照明灯具进行一次抽样照明质量测试,对达不到国家规定亮度或照度要求的灯具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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