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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同步名词解释

时间:2022-11-20 02:26:56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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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同步名词解释

法的源泉是指法的创立的方式,即发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指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责,对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是指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法的概念:我国涉外经济法是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A.涉外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那就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B.涉外经济法虽然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又有自己的特性。C.涉外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和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经济权力、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涉外经济法律客体是指涉外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一般是指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

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

对外贸易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的一种职能行为。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涉外经济法之中的,在涉外经济管理和涉外经济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经济义务: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权利:指涉外经济法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

配额: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

对外贸易调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 补贴:指出口国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效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现汇贸易:指在对外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清偿工具的贸易。

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全球配额:指进口国家对某种商品规定了一个总体进口数量,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只要不超过配额都可使用,超过了就不准进口。

国别配额:指进口国家在某种商品总配额内,根据该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的不同关系程度,为了区别对待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一定数量的配额,超过配额规定的就不准进口。

协定配额:指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经过谈判,规定了出口国向进口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数量和年增长率,并以协定形式固定下来便于双方遵守。

主动配额:指出口国根据本国及出口市场的容纳量,主动采取的出口数量的限制。 被动配额:指因进口国家的限制,进口国被动采取的出口数量的限制。

对外贸易秩序: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

突发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机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商品。

间歇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

持续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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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

涉外投资法:指调整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外国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及个人到我国进行投资而产生的一系列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间接投资: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即通过借款,由外国政府、企业及个人把资本输进我国。 政府信贷:指外国政府利用国库资金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一般通过政府间缔结贷款协议和援助协议来实现。

银行信贷:指国际间的信贷,即我国作为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向他国贷款人借的货币资本。 直接投资:指通过生产资本的输出,即通过把资本直接投放我国进行生产或在我国进行商业经营的投资活动。

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是特定国家为接受或吸引外国投资所具备的条件。

涉外投资管理:指国家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对外国投资的方向、外国投资项目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等实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能行为。

国际机构信贷:指由国际机构,主要是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提供贷款。

法制环境:指国家对外商投资的立法、执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项因素的有机统一。

外商投资企业: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投资总额: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法人型合作企业:是独立的经济法主体,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往来,以合作企业法人的名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以该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

合伙型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经济组织,合作各方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例,但不影响合作各方连带责任的履行。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加工贸易: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补偿贸易:指出口方在信贷的基础上,向进口方提供技术、设备;进口方在一定期限内以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制造的产品或其他约定的产品偿还设备、技术款项的一种投资方式。

涉外租赁:指外商出租人根据与我国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商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数量租金的投资方式。

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为一身的租赁形式。在租赁期届满时,依照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自动转给承租方,或承租方用很少的、象征性的价款购买租赁设备。

借贷式租赁:先由出租方自筹一部分资金,其余所需自己通过向银行借款解决,然后用筹集到的资金全购买设备出租。

工业产权:指依法特定法律程序批准的,在特定时期和区域内对创造发明和商品标记等无形财产所享有的专有权。

著作权: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涉外知识产权: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过程中的涉外著作权、专有权和商标权。 专利法:指调整在确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和专利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指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并且受法律保护对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指生产经营者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商业性服务活动中,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同他人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定标记。

商标法: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注册: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法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核批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录,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海关:是国家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

海关法:是调整在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关事务担保: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海关的进出境监管:指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所实施的监管,它是海关法德重要内容。

进出境物品:指进出关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转运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而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涉外金融法:指调整涉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资金融机构:指经批准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全部或部分为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 外汇: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外汇管理法:调整外汇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套汇:一般指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将人民币或物质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

国际商业贷款: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

涉外保险法:指调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保险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债券:指境内机构发行的外币债券。

外币债券:指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券关系的有价证券。

涉外税法:调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指调整有关涉外企业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管辖权:指国家依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税收事务管理的权力。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居民个人的境内外所得和非居民个人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商品税: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各类税收的统称。

增值税:以纳税人销售商品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以应税消费品德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营业税:以纳税人所从事应税行为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税:以进出关境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时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完税价格:指海关对货物计征关税时所使用的货物价格。

财产税:以财产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占有、使用和转让财产的数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的统称。

资源税:对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开采和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土地转让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税。

涉外经济仲裁:指涉外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纠纷提交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依法审理,并由该仲裁机构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涉外经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自愿将其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来加以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司法协助:指各国法院根据其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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