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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名词解释

时间:2022-11-20 02:58:15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劳动法名词解释

劳动法:一般指狭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体系的概念: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劳动就业权: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是社会公平原则在劳动就业问题上的体现,反是反映了劳动者的愿望和要求。 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职业培训:是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根据劳动法规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

第一要素。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国家和社会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在总量上和结构上有机结合的一种社会服务。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和接受,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表示赞同,而不是提出修改,或者部分同意,或者有条件的接受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有两种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二是行业或地区工会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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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

劳动安全法: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或条件的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疾病保险: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损失、费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福利:又称职业、集体福利或者职工生活福利等,它是指行业或者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劳动法名词解释汇总【整理 引用】2017-04-09 22:53 | #2楼

1、劳动法狭义: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一定的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通过。于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其内容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5、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的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狭义: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广义: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一切权利。其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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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其内容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1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1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2、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4、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17、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变更起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18、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

19、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活动。

20、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21、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设立条件为:有名缺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将服务。

23、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市场这种中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形式择业自主权。

24、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5、集体合同,亦称集体劳动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6、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7、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28、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29、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

30、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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