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反思报告>防范>《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

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

时间:2022-11-21 01:21:04 防范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他的手续简便,花费较少,并且进口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当地银行要求押汇和融通资金,所以对进口商来说,使用托收方式进行支付比预付货款、开立信用证等方式有利得多。这也就给出口商的收汇造成了更大的风险。采取适当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措施对出口商保障自身财产不受损失是十分必要的。

1. 交易前必须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出口商在交易前要谨慎调查合作伙伴的资信,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交道的客户也应保持警觉。对客户的调查范围主要包括:政治背景、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产品的市场行情、以往的资信状况等。调查途径克通过国内外银行、国外的工商团体或征信机构、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国外出版的厂商年鉴等渠道。

2. 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

有的国家规定进口商在进口部分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在装运货物之前必须收到进口商寄来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取得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电报再发货;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要取得外汇许可,因此出口商也要了解对方是否申请到外汇,否则出口商的收汇将无法保证。

3. 必须了解进口国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

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和海关及卫生当局的相关规定,以免违反进口地习惯或规定,影响安全迅速收汇,甚至使货物遭到没收、罚款或销毁。对一些把远期D/P均作D/A处理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应事先有了解,以防止风险。

4. 在托收业务中一定要谨慎选择代收行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进口商同意以D/P方式支付货款,但提出由自己选择代收行,这是出口商一定不能贸然答应。因为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很可能与其具有良好的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进口商可能凭借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然后找借口拖延付款。这可能使出口商的收汇更无保障。

5. 出口商应在合同中争取使用CIF术语成交

在CIF术语下,出口商自办保险。其中出口信用险和卖方利益险,都会使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得到降低,在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一定赔偿。

6. 及时采取保全货物的措施

如果出口商在托收合同中规定了国外的“必要时代理”,就可以由其去代收行提货、存仓、办理保险,甚至寻找新的买主,这样会使出口商的风险降到最低。

论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中的风险2017-04-21 09:43 | #2楼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汇款及信用证业务一起被称为传统的三大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即到期时货款能否收回关键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这使得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大,所以我国出口企业一直不敢采取托收这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大量使用信用证这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他的手续简便,花费较少,并且进口商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当地银行要求押汇和融通资金,所以对进口商来说,使用托收方式进行支付比预付货款、开立信用证等方式有利得多。

据统计,我国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高达涉外贸易额的85%。虽然信用证业务可以降低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但手续繁琐,而且使进口商承担的资金负担重(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要交押金,另外国内外银行的费用大部分要进口商支付),因此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则是采用非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在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商品已呈现明显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信用证业务明显已不具备优势。这不能不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重视。因为作为卖方的各国出口商为了保住甚至扩、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大自己的市场,除了继续在产品质量、包装、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大做文章外,灵活的贸易条件和便利的结算方式也日益成为非价格竞争手段。倘若我国出口企业对于任何国际贸易仍然一味坚持要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势必会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产品的出口,使已占有的市场存在被吞噬的风险,更何谈开拓新的市场。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合理地采用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而托收这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正日益受到进口商青睐。因为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不用开证和交纳保证金,并且可以避免繁琐的单证处理,进口付汇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对于出口商而言,由于托收追根到底依托的是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如果把握不当就会产生出口收汇风险。所以,如何防范托收业务风险是值得我们积极讨论的一个问题。

《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一、托收方式中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进口商的货款不能回收;或者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使进口商借故毁约、拒付货款。

(二)政治、法律风险

进口商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迁,都有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如一国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如果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可能被没收处罚;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物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有关规定,就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甚至被销毁。

(三)地区“特殊作法”的风险

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依据是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但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如某些欧

洲和拉丁美洲的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对于来自他国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方式的托收业务,习惯上均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将远期付款交单(远期D/P)一律按承兑交单(D/A)处理,这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使得不法商人可凭承兑汇票提取货物,以后又借口推卸责任,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

(四)代收银行选择不当的风险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出口商有时急于售货,往往答应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这就隐含着极大的风险。出口商为了不影响贸易,而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则可能出现进口商与代收行合伙行骗,代收行提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之后进口商拒绝付款,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

(五)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的风险

如果选择F类价格术语,运输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不能得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而不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如果按CFR、CPT成交的合同,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无意履约,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现风险,买方更不愿付款赎单,卖方将钱货两空。

在托收业务中,为使进口商见单付款或承兑,并且由出口商办理货运保险,以保证货物运输遇到不测时出口商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应选择贸易术语CIF。

(六)不及时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

蔬菜、水果类易腐蚀变质的货物,如果不及时处理则可能遭致损失;有些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在港口仓库存放时间也有限制,进口国的有关当局往往对超过三个月甚至超过一个月仍无人提货的进口货物作“拍卖”或充公处理。

(七)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的风险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事先商定并由出口商办理托收时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在这种情况下,进口人只要承兑汇票、提供信托收据(T/R),即可取得货运单据,等到汇票到期才付款。这种做法的风险与D/A相同,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

二、出口商防范托收结算风险的具体措施

托收结算虽然对出口商有一定的风险,但如果我国出口企业事先做好防范措施,托收的风险是能被控制在较低程度。托收的广泛应用,有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销能力,促成成交、扩大出口。

根据上述提及的风险,出口商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一)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合作伙伴

出口商在交易前要谨慎调查合作伙伴的资质,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也应仔细调查和考察其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对客户的调查范围主要应包括:政治背景、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产品的时常行情、以往的资信状况等。调查途径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国外的工商团体或征信机构、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国外出版的厂商年鉴等渠道进行。对收集的客户资料进行分析研究,认真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二)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

对于贸易管制严格的国家,在与其进口商打交道的时候,一定要倍加小心,多了解该国的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有些国家规定进口方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

进口许可证,因此进口商在装运货物之前必须收到进口商寄来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取得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电报再发货;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要取得外汇许可,因而出口商也要了解对方是否申请到外汇,否则,出口商的收汇将无法保证。此外,宜争取由外商预付部分货款,这样既可以减少风险,也可达到约束对方的目的。

(三)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

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里和海关及卫生当局的各种有关规定,以免违反进口地习惯或规定,影响安全迅速收汇,甚至使货物遭到没收、罚款或销毁。对一些采用与托收惯例相悖的地区性惯例的进口商,应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成交,不接受远期D/P,以防止进口地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做成承兑交单的风险。

(四)在托收业务中一定要慎选代收行

在出口业务中会经常碰到这样的进口商,他们同意D/P支付方式,但是提出由自己来选择代收行,这时一定不能贸然答应他们的要求。因为进口商既然特意指定代收行,就说明他与该行具有良好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很可能凭借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货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货款。这时,即使出口商想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也常常由于地狱的问题不能取得理想的结果。另外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托收行在觉得不可靠的情况下会拒绝出口商的托收申请,这使出口商的收汇更无保障。

(五)出口合同争取使用CIF术语成交

在CIF价格术语下成交的合同,由卖方自办保险。其中可以投保的险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口信用保险,另一种是卖方利益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国家为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保险业务。出口商在操作以托收为结算方式的出口业务时,可能会因为进口商破产或拒付以及其他一些政治性、行政性及商业上的原因不能收回货款,如果出口商事先投保该险,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设立这一险种,并成立了出口信用保险部,国内出口商应充分利用这种有利的条件来降低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贸易的风险。而投保卖方利益险,是为了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时,使出口商不致遭受太大的损失。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已设立了这一特殊的险种,我国出口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

(六)及时采取保全货物的措施

在托收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当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时,必须尽快委托目的港方面的代理人,客户或代收行代对货物进行处理,尤其是易腐变质的货物。如果出口商在托收合同中规定了国外的“必要时代理”,就可以由其去代收行取单、提货、存仓、保险甚至寻找新的买主,这样会使出口商的是损失降到最低。

(七)采用D/P-T/R时,应时时关注买方的情况,必要时立即行使“中途停止交货权” 采用D/P-T/R付款条件时,买方无须付款就可以从银行取得提单提走货物。买方取得货物而到期不付款,此时只构成债权纠纷,不再涉及货物的所有权问题,则可能造成财货两空的损失。如果出口商能时时关注买方情况,在买方收到货物前得知其已破产或丧失支付能力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可及时行使“中途停止交货权”,保证货物的所有权,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

总结:

参考文献:

应诚敏,刁德霖。国际结算[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

梁焕磊。以托收结算的出口贸易中的风险防范措施[J]。企管通鉴,2004

张东祥。国际结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刘端郎,方振富。国际贸易实务[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单建保。保付代理和包买票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贸易出版社,1998

杨础。采用托收方式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J]。国际经贸探索,2004年3月(第20卷,第2期,74-77)

【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相关文章:

如何防范操作风险09-23

如何防范金融风险03-22

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09-23

如何防范担保投资风险05-24

企业雇佣风险如何防范09-23

家庭理财如何防范风险04-23

如何防范合同风险09-23

经销商如何防范风险09-23

教你网上购物如何防范风险09-23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