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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管理与登记制度

时间:2022-03-23 06:37:15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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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管理与登记制度

一、凡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合格证书。

B超管理与登记制度

二、B超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

三、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省卫生厅批准的单位除外);孕妇B超检查时必须要有两名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在场。

四、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五、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要爱护、维修好本仪器。

六、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程序操作。

七、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对所有被检查者必须登记在册,按《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八、非B超技术服务人员,不得从事B超业务。

九、非B超孕检定点单位,不得开展B超孕检业务(急诊除外)。

十、有B超的单位,要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不得擅自利用B超技术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书。……

北海卫生院

B超登记制度2017-04-22 18:15 | #2楼

一、凡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合格证书。

二、B超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

三、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省卫计委批准的除外);孕妇B超检查时必须要有两名B超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在场。

四、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五、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要爱护、维修好本仪器。

六、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程序操作。

七、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对所有被检查者必须实名登记在册,按《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八、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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