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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考

时间:2022-11-22 08:17:22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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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纵深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伴生物的经济犯罪大量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干扰和破坏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而且助长了腐-败风气,引发大量的不安定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其危害之严重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作为肩负打击经济犯罪重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其神圣职责,完成新时期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就必须按照不久前朱閒基在给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的批示中所指出的那样:“要从政治上而不只是经济上看到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对经济犯罪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索和研究,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和能力。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和目前经侦工作状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索,提出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一、 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由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间不长,而且是在没有经验可寻的情况下独自探索,导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的盲目性、竞争性和逐利性,使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追求高额收益,利用工商、税务、财会等方面的漏洞,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当前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经济犯罪总量大幅增长,大案要案增多。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在税收、金融、外贸和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经济犯罪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且大案要案显著增加,犯罪所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1997年全市经侦部门共接报警572宗,涉及金额18亿元;而1998年接报警785宗,涉及金额86.5亿元,比1997年分别增长1.84倍和3.52倍;1999年接报警1206宗,涉及金额97.19亿元,比1998年分别增长53.6%、12.4%。而有的案件数额相当惊人,如1999年侦破的“5.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国民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0.48亿元。

(二) 单位犯罪、团伙犯罪日益增多,犯罪主体有组织化趋势。一些企事业单位为追求非法利润,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运作流程和薄弱环节,大肆进行经济犯罪;而有些犯罪分子以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为幌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利用经济交往的合法外衣,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经济犯罪的主体有组织化的趋势,从犯罪预谋、作案设计、分工配合到最终实施都有一套人马运作。如1999年侦破的彭某涉嫌信用证诈骗案,彭某伙同他人,虚报注册资金成立30余家公司,以公司名义骗取银行信用证54张,涉及金额44589万元人民币。

(三)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有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犯罪分子能实施经济犯罪,大多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方面的优势,钻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端。而有的经济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在犯罪前大多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犯罪成功后则及时转移赃物,销毁罪证,造成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取证难、追赃难。如1998年12月侦破的雷军夫妇信用卡诈骗案,雷军夫妇制作银行atm自动提款机牡丹提款卡7张,并提款9.6万元,而后挥霍一空。

(四)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和地域不断扩大,危害性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利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产生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新产业、新行业的漏洞和弊端,从一般的经济犯罪向新的领域渗透,1998年,全市接报骗购外汇案37宗,侵犯知识产权案29宗,危害税收征管案10宗。从地域上看,经济犯罪案件大多跨地区、跨省,有的甚至跨国(境),如1997年侦破的深圳市恒泰华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厦门等多个城市的98家企业。

二、 深圳经济特区公安机关经侦工作的实践

(一)目前状况

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正在进行经侦工作改革,筹备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经侦队伍。在专业化的经侦队伍建立之前,深圳经济特区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部署,采取措施狠狠地打击了经济犯罪,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1.侦破一批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了社会稳定。1999年,共立案侦查200宗,破案153宗,挽回经济损失22.56亿元,其中,侦破公安部督办的穆生等人特大贩卖假国库券案,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8人,缴获假国库券100多万元及假美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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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打击骗购外汇、伪造发票等经济犯罪专项斗争,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了案件多发领域经济犯罪增长势头。如1998年在开展打击骗购外汇犯罪专项斗争中,查清了涉案损失金额30亿元,一举破获5宗重特大骗购外汇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打掉骗购外汇团伙4个。

3.加强了经侦基础建设,增强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主动性。市局经侦部门加强了秘密力量建设和基础调研工作,在案件多发领域开展了建特情、耳目、信息员、“工作朋友”等工作,已初步形成了秘密力量网络化的战略布局。

(二)经侦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目前的经侦工作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对经侦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目前的经侦部门依然肩负经济保卫和文化保卫两大重任,本身警力严重不足,而在诸如1997年迎接“香港回归”、党“十五大”召开等文保工作重时,经侦工作就更难开展,有4个分局的经侦部门全年没有办一宗案件。在遇到比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时,市局经侦部门只有从各分局临时抽调经侦警或其他警种参与办案,各分局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到办案的质量。

2.经侦队伍的硬件、软件建设不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一方面,经侦队伍素质不高,缺乏具有金融、财会、税务、证券等方面的专门人才,而其本身又无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经验,部分民-警还囿于原来的办其他案件的思维模式,证据意识、依法办案意识不强,这些都无法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智能型经济犯罪分子作斗争;另一方面,经侦队伍技术装备差,难以对付用高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作案的经济犯罪分子。

3.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上经办此类案件无经验可寻,经侦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经济犯罪案件从受理、立案、侦查(包括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缴赃物)、结案到案件的定性等方面跟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有着很大的不同,经侦工作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而这些都是经侦工作的难点所在。

4.经侦基础工作差,不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与刑侦部门相比,经济犯罪的信息网络建设和情报资料库建设起步比较晚,质量差,大多数分局甚至没有;而对秘密力量的物建、管理和对税收、金融、证券等经济犯罪高发领域的控制等还处于初始阶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和经侦工作的深入开展。

5.没有建立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机制。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涉及到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等某一个或者多个部门,而且跨地区、跨省作案,公安机关没有与税务、工商、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制定对发生在相关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协助的规定,也没有与外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制定相互协作规定,这些都是造成大多经济犯罪案件取证难、抓人难、追赃难的主要因素。

三、 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经济犯罪危害大,后果严重,从严打击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要从根本上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就必须在现有的经侦工作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其思路应当是:按照公安部明确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紧密结合我们深圳经济特区的公安工作实际,围绕经侦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总结我市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化经侦工作改革,增强经侦队伍的攻坚能力,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和能力,维护我市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当前,要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以讲政治的高度,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角度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对经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江曾指出:“如果我们不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就会失信于民,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灾难,那就不排除有被人民起来打-倒的危险。”“这不仅是一场重大的经济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 我们的各级党政领导必须以讲政治的高度、以维护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高度来认识经侦工作的重要性,及时解决经侦工作改革中存在的技术装备差、办案经费不足等具体问题。

其次,狠抓经侦队伍的硬件、软件建设,建立一支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化队伍,提高经侦队伍的战斗力。如前所述,经济犯罪大多是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多采用高科技或其他技术手段作案,因而,要有效地对付此类犯罪,就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另一方面,还必须提高经侦民-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战斗力:第一,提高政治素质,加强经侦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把经侦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党和人民放心的队伍,防止受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办人情案等情况出现;第二,要通过对经侦民-警进行税务、金融、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培训,加强经侦民-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同时,挑选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税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既实现经侦工作专业化,又解决了经侦队伍警力不足的问题,从而才能有效地提高经侦队伍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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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制定和完善公安机关经侦队伍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是解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重要途径。

第一,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法制、预审、经侦例会制度和政法委协调下的公安、检察、法院三长会议制度。由于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如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犯罪,这些案件对公安机关来讲是陌生的,对检察机关、法院来讲也是一个新课题,如何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来认定此类犯罪,正确界定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经济纠纷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职责,笔者建议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法制、预审、经侦例会制度(具体操作可每一个月固定一次,共同解决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侦办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如何操作等问题),而在部分案件复杂、疑难而公、检、法三机关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机关的领导(如公安经侦部门的法制科长或主管局长、检察机关的刑检科科长或主管检察长、法院的刑庭庭长或主管院长,笔者将之分别简称为“小三长会议”或“大三长会议” )共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从而有效地预防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认识不一致、互相推诿扯皮导致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

第二,建立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与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监察等部门的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在长期的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就工商、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如何配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案以及在各自领域发现犯罪线索后如何移交等问题建立协作机制。

第三,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之所以存在“取证难、抓人难、追赃难”等三难情况,除犯罪分子狡猾、反侦查能力强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经济犯罪案件大多异地作案,人、财、物大流动,这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相互协作、紧密配合,但遗憾的是,尽管公安部有此规定但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缺乏监督,从而各地公安机关协作办案的效果并不容乐观,造成打击经济犯罪不力。因此,为加强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协作,使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减少矛盾和磨擦,加强监督和制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部、省公安厅应该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尽快制定经济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实施细则,以一定的行政规章等形式,对经济犯罪案件性质的认定,案件的管辖,赃款赃物的区分、扣押、移送,对异地拘、捕犯罪嫌疑人、异地冻结银行存款及追赃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并对怠于协作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作出规定,从而使办案协作有章可寻。

最后,大力加强经侦基础业务建设,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基础。面对经济犯罪如此猖獗的现实,要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我们做的第一步工作就应该是要了解我们深圳经济犯罪的基本情况,对那些案件多发的单位要逐一摸清情况,全面予以掌握,然后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打击对策。另外,与刑侦基础业务一样,对有经济犯罪的前科人员、嫌疑人,建立完整系统的经济犯罪情报资料库;在工商、税务、金融、海关、外贸等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联络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在经济犯罪可能渗透和侵害的部位布建情报信息网络、隐蔽力量网络,物建高质量的特情,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侦工作的需要,掌握打击经济犯罪案件的主动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的发现难、取证难、抓人难等问题。

入世后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对策与思考2017-05-11 22:14 | #2楼

中国入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将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来说也是如此,在一定时期内,经济领域犯罪将更加猖獗,经侦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正确把握当前经济领域犯罪的特点规律,科学预测加入wto后经侦工作面临的新挑战,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对顺利完成新形势下的经侦工作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入wto后经济领域犯罪的新特点

(一)新的经济犯罪类型将不断出现。

加入wto后,现有的经济犯罪类型还会继续存在,新的经济犯罪类型将不断涌现。一是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增多,涉外诈骗犯罪活动逐渐增多,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和国际经贸活动日益频繁,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将打着合资、合作的幌子,在国内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犯罪案件将大幅度上升;国内的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作案后也往往携款逃往境外。二 是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卡)成为支付的常见方式,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信用证可信程度比较高的特点,采取伪造信用证(卡)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三是当前世界各国的洗钱犯罪活动有愈演愈烈之势,并呈现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向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蔓延的趋势,我国入世后,将大开门户,广引外资,给洗钱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四是入世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不断增多。

(二)发案数量继续攀升,大案比重加大。

入世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经济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不法分子在经济领域的作案也将逐渐增多,而且往往涉案金额比较大。从统计数字看,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增长的速度明显高于其他案件的增长速度,其中大要案件尤为突出。前几年我局破获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几十万元的大案并不多,而近两年来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百万元以上的已屡见不鲜。如2001年我局破获的吕孙毅诈骗案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同年破获的黄阿福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也达148万元。

(三)犯罪领域不断扩大,侵害客体增多。

入世后,随着人、财、物的大量流通,经济犯罪已深入到金融、财税、证券、保险等各个领域,受害客体也由原来往往是单一客体而转向众多的客体,这些客体已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既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又有个体户、农民以及国家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如2001年破获的欧国庆挪用资金案,挪用34名客户的保险费共计13万余元;上京镇陈成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390万余元,涉及人员多达600余人。

(四)经济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多样性和智能化特点。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受教育越来越高,入世后,一些经济犯罪已从传统、初级的手段向高科技、智能化方向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某种“合法”外衣,钻法律、法规的空隙,或者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专长,钻管理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其熟悉的领域从事经济犯罪活动,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作案,精心策划,设下圈套,引诱对象上当受骗。

(五)经济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加强。

我国加入wto后,将逐步同世界经济接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外的经济犯罪分子与一些商界名流一样,将触角伸向国内,利用我国开放政策,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以及国家间的法律制度的差异,实施跨越国境的经济犯罪。同时,国内的犯罪分子也将犯罪空间向境外、国外延伸、拓展,境外、国外的不法分子向国内渗透,寻找代理人,使经济犯罪出现“土洋结合”、“内外勾结”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制约机制弱化,法律建设滞后等现象不会在短期内消除,也就难以阻止境外、国外的犯罪分子在国内出现和跨境犯罪的实施,这种国际经济交往带来的经济犯罪,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更加激烈。

二、加入wto后经侦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难。

经济犯罪跨省市作案多,加之经侦办案经费的短缺,给取证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一些外省市公安机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前来调查取证或追捕逃犯的外地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力度不够,往往只是象征性的。经济犯罪案件大都是年前案件,涉案时间较长,往往因一些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使一些原始凭证、记录、帐本等证据灭失或销毁,造成取证难度加大。“入世”后新型犯罪手段的不断涌现也给取证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如2000年浙江省平阳县林基任、林乃满、洪玉基三人到我县以开办阳光工艺玩具厂招收工人为名,通过一系列有预谋的活动,精心组织策划,骗取105名工人的培训费7万余元后迅速逃离。由于此三人均属外省市人,我公安机关多次赴浙江省取证、追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花费大量的物力、人力才将犯罪嫌疑人林基任抓获。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难。

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司法解释滞后,存在地区之间划分的标准不统一,以致对部分案件性质的认定难以统一,如有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甚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表述概括性过强,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相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入世”后经济犯罪手法日趋狡猾,具有隐蔽、多样、智能的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某种“合法”外衣,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增加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难度。由于上述等问题的存在,使检、法两家与公安机关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认识上的分歧,造成案件批捕难、起诉难。

(三)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难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分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负责同志,对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对打击此类犯罪不够重视,对案件查办不力,对经济犯罪分子惩办不严。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只看到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把经济犯罪分子当作“能人”、“有功之臣”加以保护,甚至还有部分领导干部为经济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该查的不让查,该打击的不让打击,以保护地方企业为由,不让处理人犯,这使得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受到严重干扰。另外,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向公安机关或上级有关领导反映问题,有时十分片面和偏激,既牵扯了领导的精力,又妨碍了办案工作,经济犯罪案件处理时各种关系纷至沓来,说情风较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现有的法律知识、侦查手段跟不上“入世”后形势的需要。

“入世”后,新型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犯罪的手法日益翻新,加之我国将对现行法律进行重大调整,犯罪分子千方百计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进行犯罪,我们现有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侦查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加入wto后经侦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和侦查犯罪的本领。

加入wto后,经济犯罪总体呈现发案多、种类杂的特点,发展趋势呈现为作案实施快、案犯逃匿快、赃款赃物转移快的特点。为此我们必须强化发现犯罪的能力,具备较高的快速反应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战机,快速破案,挽回损失。目前,经侦部门被动受案的工作状况,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加入wto后,犯罪手段的信息化、网络化、高科技化将会对经侦部门的调查取证能力形成新的考验。因此经侦部门要加大对经侦基础设施的投入,购买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提高侦查犯罪的本领,以适应“入世”后侦破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经侦基础建设,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入世”后,必须加大对经济违法犯罪情报资料的收集,将全部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信息资料入库上网,实现信息共享;必须加强经侦特情等秘密力量的建设和阵地控制工作,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积极物建经侦特情、工作关系,并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物建经侦特情、工作关系,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经济犯罪情报,实现对经济犯罪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经济犯罪人员社交活动较集中的场所控制工作,充分发挥经侦特情在破案追逃中的特殊作用;必须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对经侦协作网络建设,实现经侦部门计算机联网,实现经济犯罪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只有加强了经侦基础业务的建设,才能使我们适应入世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侦查破案服务,有力地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三)提高经侦民-警素质,适应入世经侦工作需要。

“入世”后,我国将对现行法律进行重大调整,同时wto规则及一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将在国内经济生活中广泛运用。另外,境内外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可能会以wto规则或国际贸易为借口掩盖非法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及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为查破经济犯罪案件创造有利条件。但目前从整体上看,经侦民-警的业务素质与“入世”后的工作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要尽快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进行各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比如要强化在对wto及国际金融、贸易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经济运行规程以及外语、网络信息方面知识的学习,强化现代化通信等科技手段的学习和运用,努力培养一支熟悉经侦业务,掌握现代经济知识、wto运行规划和现代侦查技术的队伍。

(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入世”后,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商品流通的加剧,经济领域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犯罪活动也更加猖獗。一些当地行政部门的个别领导为了保护当地的经济利益,把经济犯罪分子当做“能人”加于保护,对经侦部门所侦办的案件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另外,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金钱美女来腐蚀民-警或直接对民-警进行威胁。因此要切实加强经侦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使经侦队伍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一切均以法律为准绳,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根本宗旨,顾全大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屈服于地方领导的干预以及犯罪分子的威胁,经受住各种利诱威逼的考验,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做好各种预防犯罪工作

“入世”后,经侦部门的工作必须把着眼点放在打防并举上,面对国内外人、财、物流动空间的扩大,流动方式多样化、便捷化的态势,要求我们对重点环节和领域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防范机制,防止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经侦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各企事业单位,加强法制宣传和防范犯罪技能方面的教育,特别要开展法律、法规咨询,以及反欺诈和守法经营教育,提高企事业工作人员的防范水平。经侦部门还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一两个经侦掩护性企业,确保地方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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