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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改革的思考

时间:2022-03-25 04:58:00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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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改革的思考

人事档案工作既是一项业务性工作,又是一项管理服务性工作,从党管干部的角度来说,它是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管理的层面来讲,又从属于行政工作,而且这看似简单的档案工作,却是一项多学科的综合性工作。

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和改革的思考

而企业人事档案是企业职工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全面考察了解管理、使用员工的重要依据。近几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的逐步建立,许多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实体。这些变化使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中就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路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改制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组织人事部门的一个新课题。

一、改制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

1.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随着政府机构的多次改革和企业改制、破产、下放等因素,原有自上而下的档案管理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没有建立,形成档案管理权限不清晰。在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中,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人事管理的介入随着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少,同时企业的自主权不断扩大,独立性也越来越强,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人事档案的指导监督职能在弱化,导致管理权限不清晰。目前,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非国有企业仍然保留了职工档案管理权。而负责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没有监督和指导非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职能,目前的档案管理体制严重滞后于企业改革。

2.企业人事档案归档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目前企业人事档案的归档内容仍然沿袭了计划经济或机关干部档案管理的内容,入档材料的十项内容主要是从政治和管理角度考虑,难以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工作人员实际情况。企业人事管理中的一些必须内容则没有,如反映本人职称、社保、劳动合同、员工考核结果、岗位变动情况、职业资格或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改制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档案材料不能真实反映一个人阅历和基本情况,只是“身份”的证明。

3.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下降

统管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缺失,致使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每况愈下:一是人员难以落实。由于对档案管理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有些改制企业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了压缩,能减则减,实在无法裁减的,也是一人多岗,身兼数职,职责不明、兼而不顾。有的管档人员更换频繁,交的粗心,接的糊涂,甚至不履行交接手续。档案管理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整体素质不高。二是档案资料收集困难。有些改制企业在员工岗位变动、职务任免工作中随意性大,手续不规范,员工的职务任免和岗位变动没有任何材料,管档人员没有材料可收,加上企业多数员工都缺乏档案意识,不知道任何收集涉及自身的有关材料,造成了管档人员工作上的难度。有些企业破产清算、拍卖出售关闭停业后,下岗员工流向不明,企业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难度加大,使档案材料得不到及时补充。有的企业人事档案中,只有参加工作表格和一张履历表等简单材料,不能客观地反映一个人的全貌。一些员工的职务岗位多次变动,但其档案根本不显示,人为形成档案材料的“断档”。由于档案材料不能真实地反映本人情况,有的人员到新单位应聘时,个人简历和经历等随意填写,造成个人历史材料的虚假,使得人事档案真实性和利用价值大打折扣;三是档案管理不规范。资金投入不足,档案资料长期不装订,档案袋多年不换,甚至散乱不堪,有的职工到调动、职称评审时发现档案材料缺失,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缺乏一套适应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造成了管档人员在材料收集、整理、转递、利用等环节上随意性很大。、企业改制或破产中人事档案流向和归属混乱。从整体情况看,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和企业改制的同时,往往伴随着档案管理水平的下滑,由于管档人员本身的去向不明,对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难以加强。尤其是企业改制为民营以后,即便有人管理,也是推着走。有些破产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更是不宣而停,企业没有及时将档案向有管档权限的部门移交,有的甚至档案滞留在个人手中。还有些企业流动人员片面认为,人事档案是政治化的产物,保存过去形成的人事档案已失去现实意义,于是就存在人员已走但档案还长期滞留在原单位,或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档案未能“档随人走”。形成不该管的仍在管着,不该拿的自己拿着。

二、改制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形成的原因

1.上级监管力度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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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业改制尤其是改为民营后,自主权不断扩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人事档案的指导监督职能随着对企业的放权被削弱。不少企业改制后,国家、集体既不控股,也不参股,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再对其实施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一声喊到底。

2.档案重视意识淡薄

有些国有企业改制后,新的企业领导人片面认为企业重要的是生产、经营、销售,人事档案管理得好坏无关大局,缺乏档案意识,处于被动状态,没有把人事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人员配备、库房建设、所需经费等方面重视不够,不能积极、主动地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上报等相关工作;还有的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感到,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随时决定着员工的去留,再搞什么人事档案,实属多此一举。因此,人事档案管理排不上位置,往往是人员不到位、硬件不到位、制度不到位。引进人才时,只重视人才的接纳,而忽视档案的接受,造成有人无档和无人有档。

3.现行的档案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当前,人事档案管理仍在执行1991年中组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该条例对人事档案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大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重组、整合、淘汰等也非常正常,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新型企业和民营、破产等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经济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感到对非公有企业、破产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无章可循、无规可依。在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形势下,各类形式的企业必将得到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理应和其他工作一样顺应改革形势的变化,不断得到重视和加强。  三、加强改制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人才市场的建立以及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原有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观念与模式受到了挑战。同时,其管理方式也面临着改革,要从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角度,探索改制后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新模式。

1.明确企业人事档案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执法主体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指出,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企业人事档案必须纳入法制管理的渠道,尤其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必须依靠强大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在法律上尽快明确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执法的主体,尽管《档案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多是行政归档档案和党政机关一定级别以上的死亡人员档案,基本不涉及人事档案,更谈不上企业人事档案。目前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改制后的企业领导人员是选举产生, “干部管理权限”在董事会,他们的档案如何“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是档案管理制度方面的一个缺陷。改制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执法主题不明确是当前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不善的关键所在。

2.强化和完善制度建设

目前,档案管理制度方面暴露的主要问题是不完善,要从企业实际出发,针对现代企业制度人事档案管理的特点,在国家《档案法》基本构架下,建立健全能够涵盖各类企业、各类人员的《企业员工档案管理条例》、 《企业员工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制度》和《企业员工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制度》等。同时,要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立企业人事档案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以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3.切实把改制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摆上位置

当前重点要做好改制企业的自我管理:一是在企业改制和破产的同时,与强化企业档案管理同步考虑。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二是完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企业改制主管部门或企业破产工作组在人事档案管理中应负的责任,确保企业改制和整个破产程序完结中的档案安全和顺利移交。三是抓好队伍建设。从改制企业中选择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中共-党员作为企业干部档案管-理-员(民营企业称联络员),负责本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以及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坚持不懈地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档案管理专业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四是提高管理者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个对人事档案所蕴藏的丰富的人才信息资源没有充分认识的法人代表,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不败。因此,作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决策者,应自觉提高对人事档案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信息观念和服务观念,从而增强依法管档意识,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中是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摆上位置,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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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索新形势下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新路子

组织人事部门要顺应形势要求,自觉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

首先,针对改制企业的特点,变管理为服务,变监督为指导,加大监管力度。

其次,探索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新途径。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干部”与“工人”的定位极不确定,互相转换非常频繁,应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的企业员工档案管理模式,使员工档案的管理不断适应企业的自身发展。

再次,积极推进各类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和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联系,明确企业流动人员和破产企业人事档案的流向和归属。具有管理人员身份或是专业技术人才下岗待业的,其档案应及时转递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员工进入劳动力市场待安排的,其档案要及时转递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员工分流到其他企业的,档随人走,及时转递到新的企业。

总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行,既给人事档案事业带来了挑战,也提供了创新和前进的机遇。我们应该抓住时机,不但要从制度上更新,还要从观念上更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档案现代管理模式,才能走出目前人事档案所存在的制度困境。使我们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为我们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我国人事档案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2017-05-12 08:05 | #2楼

在我国社会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人才的流动已经成为一种客观的事实,但是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和目前的一些市场化做法,并没有真正适应时代潮流发展的需要,为此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本文主要就以下五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的解决对策,谈谈初步看法,希望广大同仁批评指正。

一、人事档案的所有权问题

谈到人事档案的所有权问题,目前确实存在许多模糊性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正是因为这些模糊性和错误认识的存在,才使得我国所采取的一些所谓的改革措施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就总体而言,我国档案的所有权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国家所有、集体(单位)所有和个人所有。人事档案的所有权如何归属呢?在许多人看来人事档案的所有权是归个人所有的。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人员社会经历及其德才能绩等方面数据和信息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起来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和有机联系的原始历史记录。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往形成的人事档案(包括干部档案、学生档案、企业员工档案、士兵档案等)都应属于国家所有。既然如此,人事档案的管理就没有什么理由向其相对人收取管理费,而应按照档案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把人事档案管理所需的费用列入政府部门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由政府提供财政方面的支持。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一些做法是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的。因为如果认为哪一种类型的档案主要是对其相对人有用,就要向相对人收取管理费用,那么诸如专利档案、诉讼档案、个人信用档案、房产档案、书稿档案等多种档案的管理,就都理所当然地要向其相对人收取管理费用了!另外,由政府及党的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档案”是否也应向相对人收费呢?所以,政府建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向人事档案的相对人收取管理费用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而且,由于这种收费现象的存在,造成了许多人“弃档”,使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陷入尴尬的境地。2017年出版的《中国人才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该报告认为,由于传统体制下人事档案管理牵涉到组织、人事、劳动、档案等多个主管部门,档案的功能则延伸到民政、公安、教育等其他有关部门,特别是由于档案收费管理为政府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带来巨大收益,致使目前人事档案制度改革举步维艰,大大落后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因此,如果不改变目前的这种所谓“创新性的‘以档养档’”的错误做法,我们的人事制度的变革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拖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后腿。那么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首先,我们的政策制定部门应当明确思想认识,正确界定人事档案的所有权,并从落实国家的人才战略高度,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将人事档案的管理费用列入有关的政府财政支出计划之中。

其次,政府部门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管理的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财富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国家管理人才资源的重要信息手段。所以,政府应当实行无偿性的管理服务。

再次,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后,政府的费用支出都是纳税人的钱,既然如此,政府管理人事档案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公务活动,完全没有理由再向纳税人伸手要钱。所以,目前的收费政策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的收费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一些政府部门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管理人事档案来谋取高额利润的做法,就更令人难以接受。

二、人事档案相对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所推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剥夺了人事档案相对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例如,几乎所有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都清一色地规定:不允许本人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这种规定已经使许多人深受其害。目前我国新闻界屡次曝光的多宗事例已经充分表明了这种无视相对人信息知情权的规定的弊端。我国社会档案意识中的“神秘感”也多源于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逐步健全,如果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用“人事档案控制人”的思维模式来管理人事档案,那么人事档案管理改革就不可能有根本性的突破。为此,变革传统的人事档案控制理念,给人事档案的相对人以必要的知情权,就成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变革的一项十分必要的举措。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做法忽视相对人知情权的弊端有哪些呢?

第一,造成个人基本数据失真。由于管理人员的失误或主观臆测,使得一些人事档案的数据出现差错。而且由于相对人无法知情,所以只能被动接受,没有办法及时申请更正。

第二,损害相对人的权益。如一些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组织结论”、“组织评价”等,客观上给一些相对人造成了长时间甚至终生的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失。

第三,无法正常地对人事档案的内容实施动态管理。相对人不知道自己的最新记录和信息是否已经记录在案。

第四,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整人”留下了漏洞。

第五,给一些想研究自己家史、撰写人物传记的人设置了人为障碍。

凡此种种,如果我们的人事档案制度改革不能在相对人的合理知情权保障方面有所建树,那么中国的人事制度的改革也会陷入困境。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热情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落实党和国家的亲民、爱民政策,我们的改革者就应当突破传统观念的限制,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透明度,让我国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得到应有的体现!具体的改革建议是:

首先,通过修改有关的人事档案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删除以往的不合理规定。

其次,明确规定人事档案的相对人可以通过授权方式,查看本人的人事档案信息内容。在已经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电子化的单位,可以通过内部网络查阅本人的相关信息;在没有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电子化的单位,可以在严格的监控下,允许本人查阅相关的人事档案材料。

再次,允许相对人对人事档案的有关内容提出有证据支持的合理修改申请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在认真核查的情况下,更正不正确的人事档案内容,但应保留相关的申请材料和更正依据材料。

最后,国家应当允许有关人员查阅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材料,但如果人事档案的相对人在世时,则必须得到其书面授权后,方可查阅;如果人事档案的相对人已经辞世,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则应在审核查阅人的利用申请,并认为符合有关规定后,允许其查阅相关档案的复制件(如电子副本等)。

三、人事档案的管理权问题

现行人事档案的管理权的比较混乱且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体现在:

第一,多头管理。早在1988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管理,其它机构不得承担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但由于历史的、体制的等方面的原因,现在很多部门都在公开或私自管理人事档案,除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外,劳动部门、失业管理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一些社会团体也在管理;国企在管,一些私企也在管,一些民办中介机构利用各种名目也在管,甚至于把保管档案当成了谋利的手段,并不惜恶意竞争。

第二,都不管。人事档案多头管理的同时,又存在都不管的问题,只是方便流转,所做的只是履行档案的收发手续,缺乏实质性的动态管理机制,人事档案内容陈旧,不能反映相对人的实际情况。有的管理单位进出的人事档案,甚至于可以做到连封口都不开。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现行的人事档案制度,明确公共部门与非公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区别,建立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改革现行的人事档案制度,明确规定所有社会组织都具有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人事档案的权利和责任,不管该组织是公共部门或是三资、民营企业,都应在法律规定的制度和原则的框架范围内,享有人事档案的管理权。

这种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明确规定人事档案的管理权限,让更多的组织和单位都享有管理人事档案的权利,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社会化程度,改善人事档案内容结构状况,增强人事档案的社会功能,使之真正成为组织识别人才、任用人才,了解有关人员工作业绩、能力和水平及其诚信情况的有效依据。具体做法可以考虑采用如下建议:

第一,对于公共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集中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权属于国家的组织和人事部门。人员流动时,按照人事档案的管理权限有序地进行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并适时告知相对人其人事档案的去向。

第二,对于非公单位的人事档案,可以实行统一指导,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即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建立反映其工作业绩、诚信状况、工作能力的人事档案;当人员离职、辞退、病故后,用人单位应将其人事档案移交给政府部门设立的人事档案管理中心集中保存,不得擅自销毁。原单位向政府部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移交人事档案的时间,应规定为人员流动或辞世后半年或一年内完成。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在人员流动后,其原单位形成的人事档案不必随同其一起流动,如果新的用人单位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时,原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合理的查档要求。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为所录用的员工建立新的人事档案,连续地记录其工作业绩、表现和诚信情况。

第三,政府系统的档案馆应当成立专门负责管理人事档案的文件信息服务中心,并加强对本地区流动人员、死亡人员档案的管理。文件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公共部门死亡干部档案,并按规定接受非公单位移交来的离职、退职、辞退、出国不归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按规定要求提供信息服务。特别是为新的用人单位出具相关人员以往工作业绩、工作能力、诚信状况的档案证明。

第四,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有关单位的人事档案建档工作的指导,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规范要求。

第五,国家应根据人事档案信息内容,加强国家及地方或专业系统的人才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并实施科学管理,在维护人事档案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人才信息咨询服务。

四、人事档案的管理模式问题

人事档案的管理模式,就目前来说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封闭式管理模式。随着我国人才政策的改革和发展,一些学者提出了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作为传统管理模式的补充的建议。这表明在观念层面人们已经认识到传统计划经济时代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并试图改变现状的强烈诉求。的确,传统的封闭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确实存在着许多亟待消除的弊端。如,影响人才的合理流动,组织评价主观化,内容陈旧、结构失衡且神秘化,轻视相对人的知情权,功能程式化等。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人事工作改革的深入进行,也同转型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存在着越来越明显的冲突。那么根本的出路在哪里呢?改革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也许是挽救人事档案命运的根本性出路之一。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有助于体现党在新时期的人才政策精神,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二,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为建设我国的诚信社会服务;

第三,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有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体现对公民信息知情权的尊重;

第四,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有助于解决目前不断升级的“弃档”问题;

第五,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有助于“海归”人才正常工作和发展;

第六,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体现出公益性要求,消除相对人的经济负担。

根据上述六点要求,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消除因为目前不合理的收费造成的“弃档”现象。

其次,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具有开放性特点,给予人事档案的相对人及有关的用人单位以查阅人事档案信息内容的权利及申请更正错误内容的权利,并有利于及时补充新的记录内容。

再次,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具有服务性的特点,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为国家及用人单位及时提供有关人员的相关信息服务。

最后,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不能搞一刀切,以适应不同类型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需要。

基于上述认识,采用通过如下路径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

模式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建立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双重领导下的,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取消以往的分散的、多头的管理模式,对公共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打破了以往由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别建立档案处、科、室的分散性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减少管理层次,并可以更为集中有效地使用有限的人事档案管理资源。实践经验表明,分散使用有限资源的管理模式不利于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也不利于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只有集约化的档案管理模式才有助于提高国家有限的人事档案管理资源的使用效果。有的学者认为“党政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应当沿用已有的管理模式”,不主张改变现状。其理由是:“我们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投入了较大的力量。干部(公务员)具有职业化的特性,人员相对稳定,流动性较小。这些特点就为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管理、档随人走、一人一生只有一套档案等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此,仍可以沿袭已有的管理模式,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档案处、科、室(或纳入综合档案室)。”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所以变革就成了我们可以选择的唯一正确道路。事实上,传统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其中包括:多头管理,管理人员分散,专职人员少,资金使用分散,现代化水平低等。建立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的人事档案管理中心,不仅可以克服上述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实现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为实现国家的人才战略目标服务。

模式二:社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这种人事档案管理中心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建设,负责对本地区社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提供公益性的管理服务,同时按规定要求接收各有关单位移交来的离职、退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同时,根据要求为社会有关用人单位及人事档案相对人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信息服务。

模式三:国家档案馆人事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

模式四:非公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机构。非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为本单位的员工建立记录和反映其工作业绩情况和诚信情况的人事档案,并实施科学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总之,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的改革必须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的道路,并努力克服在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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