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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_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8 23:45:26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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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_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乡镇府的财务管理,以提高乡镇府的办事效率,应制定规范的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_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使乡政府财政财务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乡政府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根据财政部、《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财政办公室是乡政府的职能办公室,行使筹集资金、分配和调节资金的职责,实行财政监督等职能。

  第三条 乡财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全乡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纳入乡财政专户存〈储),实行统一管理,全面推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理财,做到账款、账物、账表相一致。

  第四条 乡政府所属的各线、各办公室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上,接受乡财政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主动配合乡财政办公室做好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财政办公室应按月编报会计报表,按季进行各项资金收支分析,半年进行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年度进行财政决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预算内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和年度收入预算执行。

  第七条 预算外和自筹资金收入,各职能办公室必须按乡政府和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坚持收费标准公开制度,行政规费实行办事与收费分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统一使用县财政印制的各种票据,由乡财政办公室负责领用、发放,并依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乡财政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乡职能办公室和个人代收的规费和资金,实行按月结,收取金额超过 2000元的',要求五天时间内结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廷、截留、坐支、私分收取的款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乡财政经费按上级财经制度要求,严格审批后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推行支出预算项目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支出进度审批。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的报销凭证,必须有一人或一人以上经手并写明用途。经财政办人员和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审核无误,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没有审批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原始凭证,一律不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一般正常性支出单笔原则上在 8000元以下由乡长签字报销,8000元以上须经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乡长和书记联合审批方可报销,对审核中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一律不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借款只限于本乡正式干部职工因公临时性借款,其他人员严禁借款。借款 8000以下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查后,由财政办、分管领导审核、乡长签字;8000元以上的,需由乡长、书记联签。一借一清,前借不清,不得再借,及时结算,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村级各类急需借款参照乡干部职工借款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经费及各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移用。

  第十六条 民政经费要遵循“重点使用”的原则,对各困难户的救灾、救济款由各行政村提出申请名单,在专款范围内,经民政分管领导审核研究,报由乡长审批支付。

  第十七条 各部门拨入的各项资金(如水利款、机耕路款等),由职能办公室提出实施方案,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进度报由乡长审批拨款。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乡政府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采购建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其经管物品、借用的公物,应办理移交手续,财政办方可开出工资转移介绍信。

  第二十条 年终党政办、财政办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六章 财产物资采购及领用

  第二十一条 各办公室所需财产物资采购,实行事前审批,由经手人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按程序报批。物资采购由乡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负责,事先未经审批或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乡政府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500元以下的,由分管党政办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报乡长审批;8000元以上的,需经班子会议研究后,由乡长、书记凭班子会议纪要审批。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物资采购报批程序的,需按审批权限口头请示,经同意后方能采购。事后需补办物资采购申请单。

  第二十四条 物资领用时,党政办建立账册登记,规范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固定财物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公物使用人员要精心保管,妥善使用。乡政府公共财物未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一律不得外借。

  第二十五条 按照高效、节约的原则,各种资料原则上在乡政府自行打印,特殊情况必须在店里打印的,必须先请示后在定点打印店打印,各项牌匾镜框亦先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制作、结算。擅自打印或者制作的,费用自理,财政办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乡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乡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按照《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乡镇财政分局出纳人员负责乡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 乡镇不得坐支现金,乡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 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 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乡镇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严格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一律不得新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超出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 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乡镇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赫章县乡镇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建设决算后,一次性转作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分局应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乡镇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固定资产购置或自建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应凭购置发票、验收资料、审批资料等入账,并同时作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及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会计人员入账,并同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乡镇财政分局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说明原因,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向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核销时,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乡镇财政支出由乡镇长负总责,认真落实非“一把手”的“一支笔”签字制度。对大额资金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否则财政不予执行支出。

  (二)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执行后,对大额资金按第(一)条办理。

  (三)如遇特殊情况分管领导外出(一月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乡镇长指定其它领导代理,财政分局方可办理业务。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10000元范围内由分管领导商得乡镇长、书记同意后分管领导签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制度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分局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支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镇代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月各村收支情况整理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各村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账务每半年定期向群众进行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目,各村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镇财政分局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书记、(乡)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刚性预算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

  (一)学习培训支出。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财政分局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分管领导商得主要领导同意后,财政分局方可办理。

  (二)会议支出。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报政府办公会研究执行。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三十一条 乡镇财政分局要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经费来源和开支情况。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示。

  乡镇纪检部门负责对乡镇财务的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对乡镇政府财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章 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赫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乡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篇3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政府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四)合理分配镇政府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五)在财政、税务、银行部门等有关机构了解、检查财务工作时,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六)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镇政府财务室由财务总监、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纪检办审计人员兼任)组成。

  第四条 镇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镇政府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行政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镇政府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完成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镇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押现金(短期借款期限在一个月内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镇政府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三)详细核对镇政府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镇政府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镇主管领导;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镇政府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镇政府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七)完成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常规经济责任审计。每半年一次,对镇府财务状况进行常规审计;每年对独立设帐的部门及法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离任审计。中层干部调离原岗位,需进行中层干部离任审计。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镇财经监督领导小组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以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镇领导,并报送相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结算中心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本人、会财务总监、分管财务的领导以及镇府主要领导签名。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镇政府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分管财务的领导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分离不相容职务的原则,对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实行分离控制,让不相容的职务由不同的人来担任。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半年一次,中层干部调任或离任要做好离任审计工作。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好审计报告,报送镇委、镇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财务的领导。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镇财经监督领导小组或其指定的成员监交。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专账管理,各部门专项由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决不挪为他用。各部门需专项资金来源渠道、金额、用途等相关信息及时与镇财政部门协调联系,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严把资金支出审批关,坚持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

  第三十条 建立专款专用帐目及台帐登记制,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每笔专项审批单凭证除在结算中心留存外,各归口部门同时也需将审批单凭证复印件留存。

  支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只供本单位财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三十二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三十三条 银行帐户印鉴使用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即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另两枚个人印章由会计和出纳各自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应由分管财务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员代管。

  第三十四条 业务人员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先填制付款审批单,写明用途、金额和日期,领用人须签名;审批单经镇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再由会计填制相应金额的银行支票并由有关人员加盖印鉴后交出纳办理。出纳办理支票业务时,需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详细登记支票号码、日期、金额、收款人、用途等项目,支票领用人须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财会人员办理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由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并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第三十六条 凡10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本单位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及时报告镇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财务领导。

  第三十七条 镇政府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镇府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现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镇政府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奖金;

  (二)慰问金;

  (三)个人劳务报酬;

  (四)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五)应急维稳及救灾救济;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5000元内,结算规定的调整,由镇府主要领导确定。

  第三十九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外,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如确需支付现金的,经财务总监审核、镇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十条 镇政府固定资产(装备费用除外)、劳保、福利,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四十一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四十三条 镇政府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交镇府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借款无特殊原因逾期未还的,在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如遇特殊情况,经镇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可转为应收款。

  第四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凭发票、差旅费单等镇府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经办人签字、财务总监审核、镇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出纳方可支付现金。

  第四十五条 报销单据由经手人、分管领导签字,财务总监审核其金额数量无误后,经镇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报销。

  第四十六条 工资发放由财务人员根据镇组织办公室提供的干部、职工工资标准制定工资单,交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当月发放,并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经办人签字认可,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认可、财务总监复核后,填制凭证,送镇府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四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帐目,逐笔记载。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在每月月末对货币资金及每年年终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如果一致,应按规定在盘点表上签字认可;不一致,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超出处理权限的问题应书面报请镇分管财务领导处理。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凡是本镇政府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五十一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镇分管财务领导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镇分管财务领导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五十四条 支出项目在发生之前,先由镇府有关部门或经办人提出申请,将开支的理由、用途及其数额列明,作为报批的依据。填好的申请单需交分管领导确认签名,然后报财务总监及分管财务领导复核,由镇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 审批权限。

  (1)镇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开支,按程序由分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阅;

  (2)不超过10000元的预算外开支,按程序审批;超过10000元预算外开支,均需提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3)不超过10000元的因公内部借款,按程序审批;超过10000元的因公内部借款需经镇党委主要领导审核会签。

  岗位轮换

  第五十六条 为防范财务违法行为,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原则上每隔3年对镇府的财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在调换交接时,应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工作交接表,注明交接的日期、交接的帐本、凭证名称以及其它文件资料等,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签字确认。

  违规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再犯则处以本人月薪1 - 3倍的罚款;

  (一)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三)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四)保留帐外款项或将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违反本制度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五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解聘,如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镇政府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镇政府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镇政府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镇府以前所制定的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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