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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07 22:22:10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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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政务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行风建设,确保全厅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重申工作纪律,严格考勤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通知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机关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一、请销假和公务出行纪律

(一)请事(病)假纪律

1、厅党组成员请假,报请厅党组书记(或由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内由分管厅领导批准,1天以上,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请厅长审批。

3、副处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4、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0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10天以上,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省水利厅机关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青水党[2015]32号)的规定,实行请销假报告单制度,具体程序和准假事项按文件规定程序执行。

(二)公务出行纪律。

厅党组成员因公务离开西宁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厅机关、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务离开西宁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填写《青海省水利厅工作人员因公出差 呈批表》报厅党组书记、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因公离开西宁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请示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行。

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行期间,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具体工作任务,讲求实效,减轻基层负担,并严格控制一般性的外出考察和交流,严禁公费旅游。

二、会议纪律

1、凡以厅党组或水利厅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办公室发出通知。参会人员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参加。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要提前向厅长请假,副处级干部要向分管厅领导请假,告知厅办公室。

2、与会人员请假经批准后,须指定一名代理其职责的负责同志与会,签到时要以代理与会人员姓名签到。

3、与会人员须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会。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将通讯工具设在振动位置,不准在会场接打手机,不得在会场上随意走动。

三、通讯纪律

厅党组成员、厅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手机、办公室电话更换号码要及时通知厅办公室,并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含周六、日及所有节假日)。其他工作人员也要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保持通信畅通。对因通信联络不畅而影响工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贻误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工作纪律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干部职工都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

2、不准工作时间打电子游戏和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

3、不准工作时间下棋、玩扑克、打麻将、随意串岗、聊天。

4、不准对承办的工作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办而不结、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5、严禁吃拿卡要,不准对服务对象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授意服务对象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务。

7、严禁虚假言论,不准制造、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不准随意表态、乱发议论,进而造成不良影响。

8、严禁有令不行,严格执行贯彻厅党组决策部署。

五、考勤纪律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建立详细的考勤制度和考勤纪录。考勤的内容分为旷工、迟到、早退、请病假、事假五种情况。其中:

1、不请假而缺勤的视为旷工。

2、无故在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内未到岗的视为迟到;30分钟以内提前离岗的视为早退。

3、因病(事)不能坚持上班者,应及时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应电话告知单位负责人,并于事后补办请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六、值班纪律

1、厅机关、厅属各单位要确保工作日以外及所有节假日有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值班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2、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工作,禁止本单位以外人员代班。

七、监督办法

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是加强管理的关键环节,希望各单位严肃认真对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本单位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加强学习,加强管理,加强教育,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

厅办公室、监察处、人事 处将对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请销假执行情况、出席会议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考勤纪律情况以及值班与通讯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情况由厅人事 处记录在档,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在督查或群众举报中发现违反工作纪律和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部门负责人明知本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违纪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经查属实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机关严格执行考勤制度2015-05-27 17:37 | #2楼

为了进一步强化机关事业单位管理 ,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根据融委办[1999]6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考勤 请销假制度 ,请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勤制度

考勤实行签到登记制度。各单位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的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二、请销假制度

(一)严格请假制度,实行分级审批。

1、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二天以内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三至五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部、人事 局审批。

2、单位副职领导请假二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三至五天的,报我局审批;六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一天以上至五天以内,报我局审批。六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报批请假手续。

(二)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法定假期规定

(一)探亲假。根据国发(81)36号、闽政(81)91号文件有关规定,工作满一年,不与配偶、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可以享受探亲假。具体规定为:

1、探望配偶:每年双方仅限一次,假期30天。如因故与配偶团聚累计达30天以上或产假后继续团聚30天的,均不享受探亲假。

2、探望父母:已婚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但同时探望配偶与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但已与父母团聚20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3、归国华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国出境探望配偶和父母,根据有关规定:

(1)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境内探亲假规定执行。

(3)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累计。

(4)归侨回国、台胞职工回大陆工作10年以上,未出境或未在境内会见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国出境探望父母、配偶的,给假半年。

(5)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的,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按普通探亲假的规定办理。

(6)父母已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7)归侨、侨眷职工探亲假不批准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事假。

(8)归侨、侨眷职工申报探亲假时,应提供有关配偶或父母在境外、国外的定居证明。

4、在职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享受探亲假,应按事假对待。其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由所在单位确认假期后按管理权限报批,其中去港澳台的,不得超过二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的,报我局审核后,报组织部、人事局研究审批。

5、非归侨、侨眷的在职职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批准事假,去港澳台的不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超过二个月,并均不批准续假。

6、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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