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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13:31:5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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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工作方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2] 第 344 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1 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 [2002]356 号)等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道路客货运输、危货运输、水上交通运输、交通建设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建设施工企业、客(货)运站场、各有关镇(街)应接受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督促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局属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坚决贯彻落实 “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 和 “ 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交通行业安全监督职责,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监督。

第五条 各交通运输企业坚决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意见,督促局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2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3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4 、经常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策安全管理重大事务,编制安全工作规划,保证安全经费投入。

5 、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及时追究管理责任。

6 、组织重大交通事故处置,及时启动事故处置预案,妥善处理事故现场,做好事故现场调查,追究处理事故监督责任。

第七条 局安全法规科职责

1 、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2 、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渡口码头、渡船维修经费计划,做好安全监督管理日常事务。

3 、定期召开各交通运输企业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例会。

4 、组织各有关镇(街)与县人民政府签订镇(街)船舶、渡口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局属各单位及有关交通运输重点企业与交通运输局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5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乡镇船舶、渡口渡船,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管理单位,危货运输企业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发生的安全生产隐患。

6 、组织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学习、培训工作。

7 、组织开展交通行业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8 、参与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处置、调查工作。

第八条 县货运管理所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及交通有关行业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督促货运行业经营户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负责全县货物运输(含危货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货运站场和物流市场的安全稳定工作。

3 、负责全县货运市场及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安全监督和考核检查制度,并对货运、维修、驾培、物流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 、负责定期对全县营运车辆(含道路客运车辆)进行技术审验,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档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档案,对经营资质不具备的业户,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素质不好的驾驶员,坚决不予审验批准,并终止其经营行为。

5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经营运输行为。

第九条 县公共客运管理所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及交通部门有关客运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

2 、负责全县道路旅客运输(含城乡客运、公交、出租车、包车客运等行业)的安全稳定工作。

3 、负责建立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安全监督和考核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4 、负责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对客运站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 “ 三关一监督” 管理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运输行为。督促经营者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每天做好车辆安全检查,认真做好 “ 三品 ” 查堵工作,坚决制止车辆超载出站。

5 、负责全县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十条 县地方海事处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2 、负责乡镇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定期做好船舶、船员年检审验工作。

3 、负责全县水域安全监管职责,经常开展船舶和渡口现场监督及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并及时向县政府和镇(街)政府作出书面汇报。

4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 、负责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和签单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标识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

7 、负责组织开展水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坚决取缔 “ 三无 ” 船舶,打击水上非法、违法交通运输行为。

8 、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安全通航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9 、负责港口、码头及岸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公路管理局、公路站、质监站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公路安全宣传,提高全员护路维权安全意识。

2 、负责交通建设施工安全行业监督工作,严格落实 “ 三同时 ” 管理制度,对安全资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坚决不准许参入工程招投标或建设施工工作。

3 、配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

4 、对全辖区公路建设工程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日常维护和维修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5 、依法受理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6 、加强路政管理,切实维护路产路权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检查所辖管公路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缺失并跟踪整改。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 、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路产路权维护及超限超载治理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负责全县交通行政执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排查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4 、切实做好执法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内务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营运车辆驾驶员,由县货管所和客管所每年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给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驾驶相关营运车辆。

第十四条 危货运输押运员,由县货管所每年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审批,报长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给危险化学品押运资格证书后,方可押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 各有关镇(街)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员,签单员,由局安全法规科每年组织一次培训。

第十六条 各类船舶驾驶员,由县地方海事处每年不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审批,报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发给船员适应证书后,方可驾驶相应船舶。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安全员,由各施工单位组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进入施工场地指挥施工。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组织局属各单位及各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人及安全员,学习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局安全法规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各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人及安全员和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安全例会,通报安全管理情况,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指示精神,安排部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县客管所和货管所不定期组织召开各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人及形式多样的从业司乘人员安全教育会议,学习安全常识,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局安全法规科、县地方海事处不定期深入渡口,对渡工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局规划建设科、县公路局(站)质监站要不定期深入公路建设施工场地,对工程建设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局属各单位及各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四条 局安全法规科每季度分别组织一次对全县所辖渡口,及各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渡运、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检查情况汇报,并跟踪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县客管所对全县所辖道路客运站场派出常年驻站客管工作人员,实行每天对客运站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客管所和货管所经常开展对各交通运输企业、各客运站场、各汽车维修厂家、驾培学校、物流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县地方海事处经常开展对乡镇船舶、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发现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县公路局和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定期开展对所辖管公路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及时跟踪整改隐患,消除路障,补齐缺失警示标志,并标明标线。

第二十九条 局规划建设科、县公路局(站)、质监站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全县公路建设施工场地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各交通行政执法中队经常开展对所辖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客运站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单位、道路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须在每季度末将检查情况及隐患跟踪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局安全法规科,汇总后报告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七章 事故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交通运输企业、各交通建设施工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单位或直接上报局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立即报告局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局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施救和处置,视其事故发生情况,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事故处理职能部门。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迅速组织对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提交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采取事故 “ 四不放过 ” 的原则,严肃追究处理事故直接责任人,总结事故教训,研究决定整改措施,教育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第九章 事故追究

第三十八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局属各单位,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予督促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正职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15 年 11 月 22 日颁发第 11号令)追究处分。

第十章 奖励惩罚

第四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对其单位和个人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全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歙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2015-07-11 21:29 | #2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按照国务院〔2015 〕2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落实主要领导“一岗双责”制和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制定我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一)安全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局机关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2 、其他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则;

3 、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谁负责的原则;

4 、谁审核、审批、发证,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5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6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局长岗位安全职责

1 、交通运输局局长(兼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组长)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

2 、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员,并确保足够的管理工作经费。

4 、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

5 、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动,并制定本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 、负责督导各级各单位对重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

7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罚兑现。

8 、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报制度。

三、局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职责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副组长)安全职责

1 、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直企事业单位及分管的股、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

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 、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会议或交通运输系统安全例会和专项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4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 、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时配合安办主任和安全业务技术人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股、所、室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县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 、督导县局各股、所、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 、凡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股、所、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 、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二)分管公路部门的副局长安全职责

1 、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县公路路政、工程施工、养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度,及时纠正公路部门严重的安全违章和失职行为。

3 、会同县乡公路所每季度召开一次安会生产例会和公路部门安全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较大问题,部署开展安全重大或专项活动。

4 、督促县乡公路所制定、修订和审批县乡公路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

5 、督导全县公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查制度。

6 、督导完成县交通运输局和上级下达给公路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统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并按程序及时向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 、督导所分管的科室和县公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报表、台帐和文件档案资料。

8 、凡全县公路系统发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督导公路部门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协助公路部门负责人前往求援和处理。

9 、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县交通运输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三)分管党群工作的局领导安全职责

1 、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党群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党政办公室、工会等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完善机关安全用电、消防、小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3 、对局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定额及时配发,监督检查职工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等情况。

4 、对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

5 、以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一律实任“一票否决制”,并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6 、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劳保方针、政策和制度,维护职工的佥权益。

7 、督导党群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8 、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 人以上因劳动卫生、环保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工会主席前往救援和处理。

(四)分管计财、重点工程办的局领导安全职责

1 、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好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分管的股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

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3 、对重点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把关,签订相关安全合同,落实安全“三同时”规定。

4 、对县局出台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从有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

5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足额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投入。认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奖罚兑现。

6 、督导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7 、凡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或机关及家属院发生安全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股室负责人前往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做好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项工作。

(五)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的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对企业(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并依法行使工会组织的建议权。

4 、凡局直单位发生职工一次4 人以上因劳动卫生、作业环境问题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随同有关局领导或带队前往救援处理。

5 、参与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机关各股、所、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运输管理科科长(兼安全办公室副主任)安全职责

1 、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 、编制、管理局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行业各单位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 、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 、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有关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工作。

5 、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救。

6 、组织指导本行业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交流。

7 、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大检查,做到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汇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督导责任单位(部门)限期完成整改。

8 、承担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局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 、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理的人员、设施、设备、车辆安全负责。

2 、认真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局、县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局会议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会议、检查、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资料。

3 、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机关办公楼、通信设施、配电室、档案库、仓库和机关宿舍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4 、做好局内车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认真进行考核奖惩,预防机关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 、遇有局机关安全事故,协助分管局长及时处理;遇有交通运输系统特大险情及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局长、副局长做好通信联络、后勤保障和机关秩序稳定工作。

(三)交通建设科科长安全职责

1 、向分管局长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负责,按照“谁审查(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科室业务管理的工程安全监管负责。

2 、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督导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必备的记录、台账、文件及档案资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统计上报。

3 、对本科室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凡公路工程施工、养护、运营方面发生特大险情或事故时,按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求援和处理。

(四)人事教育科科长安全职责

1 、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局直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教育培训及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的责任。

2 、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审报审批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修订市局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 、负责对局机关有关科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把关,确保质量,配齐人员。

4 、按照局党委决定,对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 、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 人以上因环保、职业卫生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领导前往救援和处理。

(五)计划财务科科长安全职责

1 、向局长、分管领导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县局专设安全基金、活动经费和上级安全奖励金负有资金保证和财务监管的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每年年初提取安全经费,用于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先进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召开会议、开展专项宣教活动以及局安办专项通讯办公设备配备等,做到专款专用。

3 、负责与局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单位、部门、个人安全风险抵押的缴纳和对上一年度的安全责任书考评后的奖罚兑现。

4 、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机关重大安全事故,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有关股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局二级机构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 歙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安全职责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指导涉及安全生产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把关和健全退出机制,依法组织实施客货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登记、审验,严格履行“三把关、一监督”的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工作。

3 、按照局的总体部署推进全县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道路运输领域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4 、组织指导本县道路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 、负责属下单位( 客管办、稽查大队等) 和管理相对人( 客货运输业户、危险品运输业户、站场经营业户、机动车维修业户、驾驶员培训、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等) 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6 、定期查找分析道路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相应对策,并抓好整改、督促落实,负责查处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案件。

7 、按规定组织或参加道路运输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并依时上报。

8 、承办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安全职责

1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县农村公路行业安全管理规划、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和落实,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组织指导本县农村公路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 、依法对辖下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 、负责辖下公路( 桥涵) 等交通安全设施( 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 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桥梁的改造,防止因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而发生事故。

5 、定期查找、分析公路( 桥涵) 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相应对策,并抓好整改、督促落实。

6 、负责属下单位( 道班) 和公路施工工程队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7 、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农村公路、桥梁重特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的抢险救助工作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并依时上报。

8 、承办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本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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