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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研究

时间:2022-04-12 04:56:52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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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研究

200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中国科学院系统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吴文俊(左)和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右),由于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荣获2000年度首届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并分别获得500万元奖金。 (新华社发)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研究

新华社北京2015年8月20日电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奖励体系雏形初显。1950年8月至1955年8月,国家先后颁布了3个科技奖励条例。但在10年动-乱期间,刚起步的国家科技奖励事业被-迫中断。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召开,我国再次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会上对7657项科技成果进行了隆重表彰,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此后5年间,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开始了重建的步伐:重新颁布了多项条例,恢复了国家发明奖,正式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奖,一大批科技成果获得不同程度的奖励。

改革开放后,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有了更宽阔的视野和更丰富的内涵,开始更多地依据科技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引导科技创新的方向。而这一原则,也成为我国科技奖励工作一直延续至今的基本精神。

针对当时我国科技发展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跟踪国外发展为主的特点,为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1984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1987年,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列“国家星火奖”(后于1999年停止),奖励在发展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成果。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设立,奖励对中国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和组织。

1999年,国务院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后于2003年修订),国务院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条例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999年,科技部发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后于2004、2015年两次修订),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组织、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评审机构、推荐工作、评审程序、异议及其处理、授奖等事项做出了规定。同年,科技部还发布实施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后于2015年修订),鼓励并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行为。

2003年,科技部又发布实施了《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至此,一个相对完整、层次鲜明、管理规范、导向明确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基本成形,我国科技奖励基本形成了一个“国家科技奖‘少而精’、省部级奖和社会力量设奖健康有序发展”的新局面。

改革开放30年来(1978-2015),国家共奖励科技成果15269项(不包括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上授予的7657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奖910项,国家技术发明奖3836项,国家科技进步奖10354项;授予14名我国著名科学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54名外籍专家和1个外国组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准予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力量设奖已达196项(后注销9项)。获奖项目的时代特色鲜明,是我国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和政策的镜像。

新世纪以来,国家科技奖励把推动自主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重视加强对原始性创新成果和尖子人才的奖励,国家科技进步奖重点奖励系统集成的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

60年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尤其是科技实力有了飞跃发展,这其中离不开科技奖励制度的贡献。在引导科技发展方向和创新模式、激励和表彰科技创新人才、促进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道路上,科技奖励工作还将继续结出累累硕果,在共和国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印记。

我国科技评价体系和科技奖励制度亟待改革2015-07-20 23:46 | #2楼

我国现行科技评价体系和科技奖励制度诞生于计划经济年代。在那个特殊的时期,国家通过一整套行政化、指令性的评价指标和奖励办法,维系了相对落后的生产、科研和教育工作需要。1978 年以后,“ 科学春天”到来,以全国科学大会召开和第一次大张旗鼓地授奖为标志,中国的科技奖励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到了1999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与此同时,各个领域陆续提出了科技教育工程技术等等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科技部、基金委、发改委乃至各个系统都相继出台了立项评审鉴定等等的行规、办法。应该说,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科技工作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确实发挥了很大也很好的作用。但是,时至今日,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文-革及其以前的荒诞时期已经过去,公众对科技和教育、人才的作用,已经形成广泛的共识,这些实行了多年的制度、办法,早已失去了其原有的作用,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发生了彻底转变,老的一套科技评价体系和科技奖励制度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发生了变异,不但不能体现公平公正、促进科技进步,反而由于体系不健全、程序过程不严谨、政策导向不正确、指标设计不科学,加之行政干预、急功近利、弄虚作假、浮夸浮躁等现象日趋严重,致使我国的实际科技教育水平不但没有提高(或者提高缓慢),反而有所下降,并直接引发或滋生腐-败,诱发学风道德出现异变和恶化,年轻人的创造力和创新活力受到压抑和打击,对人才成长、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不仅如此,国家与政府的公信力也受到损害。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科技评价体系和科学奖励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梳理这些年在科技评价和科技奖励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与弊端,分别针对不同领域、从不同角度,进行调研、考察、座谈、交流,请各界有识之士,包括我们的院士、知名专家,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体系设计、评价指标、评审程序、人才成长、创新驱动、导向作用、国际惯例、社会反响以及学风道德、滋生腐-败等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从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符合科学规律,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评价体系,彻底改革现行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真正形成一种有利于科技创新、有利于人才成长、有利于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实事求是的科学文化社会生态环境。

我们不盲目崇拜西方的科学教育工作,但是,他国的成功经验,他国通过科技同行认可评价机制使得学术繁荣、创新踊跃有效的实践,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一概排斥。在科学评价和科技奖励方面,国外普遍采取的方法是对于基础研究和科学发现,由同行评价、行业学术机构组织专家认定;对于工程技术成果,由市场和用户认定,由非利益方(第三方)评价,行政上绝不干预。国家依据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的意见,根据国家意志,对极少量的人员进行特殊的国家奖励。事实证明,这种评价方法符合科学工作规律,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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