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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绩效工资考核细则

时间:2022-04-12 19:20:34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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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绩效工资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根据岗位绩效工资制的特点,按照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在册全民合同 制、集体合同 制、采掘合同制职工以及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从业青年。

第二章  新参加工作职工初期工资待遇

第三条  招聘 录用新工人工资待遇

(一)招聘录用的新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 。井下岗位熟练期为半年,地面岗位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 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一)新招聘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见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照从事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五条  退伍军人工资待遇

(一)退伍军人分配工作后,工种不对口的实行熟练期(井下半年,地面一年)。熟练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二)工种对口的不实行熟练期,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职工熟练、见习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其工资待遇仍按熟练、见习期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第七条  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实行试用 期,按其从事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处理

第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同岗位(工种)间、非技术岗位(工种)间、技术岗位(工种)到非技术岗位(工种)的,不实行熟练期,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

(二)非技术岗位(工种)到技术岗位(工种)、不同技术岗位(工种)间调动的,实行三个月熟练期。熟练期间按新从事岗位(工种)的C档执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熟练期满,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

(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岗位变动次月起,按新从事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四)工人聘用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解聘后到工人岗位工作的,从聘用或解聘次月起,按新从事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五)集团公司外调入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新从事的岗位确定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档次按C档确认。集团公司外调入的工人,实行三个月熟练期;熟练期间,参照招聘录用新工人对应的临时工资标准;熟练期满,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

第五章 工资支付规定

第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支付

(一)岗位工资序列由专业公司根据各单位的工资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岗位工资标准=起点岗位工资标准×岗级系数

(二)绩效工资可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单位提取的绩效工资总额内,依据《绩效工资系数参照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三)执行月工资制度的,岗位工资按月标准计发;执行日工资制度的,岗位工资按日工资率计发。

岗位工资日工资率=岗位工资标准÷20.83

第十条  年功工资支付

(一)年功工资标准

年功工资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五年为一段。工龄五年及以下的每年8元,五年以上十年及以下的每年9元,十年以上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0元,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1元,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2元,二十五年以上三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3元,三十年以上三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4元,三十五年以上四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5元,四十年以上四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6元,四十五年以上的每年17元。见《职工年功工资对应表》。

(二)年功工资支付

1.年功工资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2.职工工龄的计算,执行国家对职工连续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3.从集团公司外调入(包括安置的复转军人)的职工,其调入前的工龄可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

4.年功工资自职工参加工作的当年计发,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其实际工龄按月相加后除以12个月,其商加余数(余数算一年)作为计发年功工资的工作年限。

5.年功工资的发放与职工出勤挂钩,事假、病假(含因病疗养)等因素不计算出勤工日,不计发年功工资。当月旷工一天,不计发当月年功工资。

6.当月实发年功工资=应发年功工资-(应发年功工资÷20.83天×缺勤天数)。

第十一条  辅助工资支付

(一)井下工作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1)从事采掘工作面主要工序工作的采掘工人: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综采放顶煤工、综采维修钳工、综采维修电工、采煤工、掘进放炮工、巷道掘砌工、锚喷工、装岩机司机、综掘机司机、巷修工、采掘跟班安全监察员,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30元/工。

综采工作面综机安装回撤工在综机安装、回撤及安装后试生产期间井下工作时,井下工作津贴按30元/工标准执行。

(2)综采转载机司机、综采(掘)皮带机司机、液压泵工、刮板运输机司机、普采机电维修工、普采工作面安撤工、普采支柱管理工、掘进机电维修工、掘进绞车司机、掘进轨道工、瓦斯检查员、井筒维修工、井下钻机工,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20元/工。

(3)井下其他辅助工,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15元/工。

综采工作面综机安装回撤工,不安装回撤下井工作时,井下工作津贴按15元/工标准执行。

(4)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下井工作的,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8元/工。

(5)跟班下井并参加生产劳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按同岗位(工种)津贴标准执行。

2.支付规定

(1)井下工作津贴按实际下井工日计发。当天下井工作超过八小时或一天内下井多次,按一个工作日计发井下工作津贴。

(2)法定节假日从事井下工作,按一个工日计发井下工作津贴。

(3)井上工人下井工作,每在井下工作一个工日,按井下同工种津贴标准计发。

(二)井下班组长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1)采煤、掘进岗位(工种),不脱产班(组)长津贴标准为20元/工;不脱产副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6元/工。

(2)井下其他岗位(工种),不脱产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2元/工;不脱产副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0元/工。

(3)井下采掘、辅助区队班(组)安全检查员,按同岗位(工种)副班(组)长津贴标准执行。

2.支付规定

(1)井下班(组)长津贴按井下实际出勤工日支付;当月井下工作不满18个工作日的,不支付当月班组长津贴。

(2)井下班(组)长兼职安全检查员的,不得重复享受班组长津贴。

(3)班(组)长及安全检查员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班(组)当月完不成生产任务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停发当月班组长津贴。

(三)夜班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1)从事井下工作的井下生产工人、跟班安全监察员、矿山救护队员,三八制夜班工作津贴标准为12元/班,四六制前夜班津贴标准为10元/班,后夜班津贴标准为12元/班。

(2)夜班从事地面工作的生产工人和服务人员,夜班工作津贴标准为8元/班。

(3)管理、技术人员夜班从事井下工作,夜班工作津贴按10元/班标准执行。管理、技术人员夜班从事地面工作,夜班工作津贴标准按8元/班标准执行。

2.支付规定

(1)执行夜班的班次:实行三八制工作岗位的夜班为晚十点到早六点;实行四六制工作岗位的前夜班为十八点到二十四点,后夜班为零点到早六点;其他服务性工作岗位的夜班从晚十一点到早七点。

(2)各级机关、文教卫生和服务性单位,除实行三八制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外,不执行夜班津贴。因工作需要加班 到晚十二点以后的,按8元标准给予夜班补助。

(3)夜班工作津贴按夜班实际出勤工日计发。

(四)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

1.执行标准

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在聘期内,按月发放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月津贴标准为:技术专家3000元;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1500元;优秀专业技术人员600元;优秀技能人才500元。

2.支付规定

(1)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标准的70%,年终考核结束后,视考核结果兑现未发放的30%,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全额兑现,基本合格的按全额的20%兑现,不合格的不予兑现。

(2)优秀技术人员提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优秀技能人才聘任管理(专业技术)岗位或办理解聘手续的,自公布之日起,不支付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

(3)当月实际出勤不满15天或旷工1天,不支付当月津贴。

(五)首席技师津贴

1.执行标准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在聘期内每人每月享受首席技师津贴800元。

2.支付规定

(1)首席技师聘期内不从事原技术技能工作的予以解聘,停止执行首席技师津贴。

(2)集团公司技师、高级技师津贴不重复支付。

(3)当月实际出勤不满15天或旷工1天,不支付当月津贴。

(六)专业技术职称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1)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对口专业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分类执行月度津贴。

①工程系列人员月津贴标准分别为1100元、800元、500元、260元。

②文教卫生系列人员月津贴标准分别为900元、650元、400元、200元。

③其他专业系列人员月津贴标准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150元。

(2)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和对应副处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执行专业技术职称津贴。

2.支付规定

当月实际出勤不满15天或旷工1天,不支付当月津贴。

(七)技术工人技术津贴

1.执行标准

中级工50元/月;高级工100元/月;技师200元/月;高级技师300元/月。

2.支付规定

技术工人享受的技术津贴待遇以实际在岗聘用技能等级为准。当月实际出勤不满15天或旷工1天,不支付当月津贴。

(八)取暖补贴

职工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100元,每年12月份随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九)救护队员非常津贴

1.执行范围

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矿山救护指战员。

2.执行标准

温度在30度以下时,每小时发给4元;30度以上时,每小时发给6元。

在上述温度情况下,有中等烟雾时相应增加20%的非常津贴;有浓烟时增加40%的非常津贴。佩戴氧气呼吸器在井下待机,每小时发给非常津贴1元。

上述各项工作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按两小时计算,依次类推。

(十)流动施工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流动施工单位在济宁地区范围内施工的每人每天2元;省内跨地区施工的每人每天4元;跨省施工的每人每天6元;施工单位机关驻地的辅助、服务厂队的职工到施工现场工作,按施工现场流动施工津贴标准发给。

2.支付规定

(1)流动施工津贴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职工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流动施工津贴的20%;旷工两天者,扣发当月流动施工津贴的50%;旷工三天及其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流动施工津贴。

(十一)10%教护岗位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技师学院、成人教育学校、教育培训 机构、幼儿园的专职教师以及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院)、培训 机构、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或从事护士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因工作需要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并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上述人员按岗位工资的10%计发教护岗位补贴。见习期间、执行生活费期间不计发10%教护岗位补贴。

2.支付规定

10%教护岗位补贴=月度实际发放岗位工资×10%

(十二)35%住房补贴

1.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按本人月岗位工资计算。

35%住房补贴=实际发放岗位工资×35%

2.执行临时工资人员按临时工资计算。

35%住房补贴=实际发放临时工资×35%

3.执行生活费人员35%住房补贴按月生活费标准计算。

35%住房补贴=生活费标准×35%

4.当月有薪天数不满12天的,不计发住房补贴。

(十三)回民津贴

回族(含其他禁猪民族)职工每月享受回民津贴4.5元。

(十四)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以岗位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下列规定计发。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日工资率=岗位工资标准÷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

加班工资小时工资率=加班工资日工资率÷8小时

(十五)保留工资

1.凡在套改中出现保留工资的,因岗位、职称变动,岗位工资、专业技术职称津贴或技术工人技术津贴增加时,冲减保留工资,直至冲减完毕,其他情况不予冲减。保留工资冲减后,不再恢复。

2.职工事假、病假、旷工期间不支付保留工资。

第六章  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经批准休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迁居假等带薪假期,假期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标准计发。

第十三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期满经批准休育儿假的,育儿假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85%支付;经单位批准休长假的,长假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70%支付。育儿假和长假期间不计发年功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职工经组织批准荣誉疗养、休养的,疗养、休养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请事假或旷工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职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支付

(一)经组织批准,脱产培训时间半年以内的,培训期间工资正常支付;脱产培训时间半年以上的,培训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标准支付,不支付绩效工资。

(二)经组织选送并签订协议进行学历教育的,脱产学习期间按起点岗位工资标准、本人年功工资标准支付,不计发绩效工资。

(三)职工自愿考入社会各类普通中、高等院校学习,停止执行一切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待遇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或旧伤复发前)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按此计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等待鉴定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等待鉴定期间,上岗工作的,按本人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2.等待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标准为: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35%住房补贴。

3.等待鉴定期间,可以上岗工作而拒绝单位安排工作的,停发一切待遇。

4.劳动能力鉴定后,被评为1-4级的工伤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改发伤残津贴;伤残5-6级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本人申请退出工作岗位,改发伤残津贴;7-10级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5.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从单位提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其他相关政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

(一)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

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75%;满七年不满二十年的,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85%;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95%;二十五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

(三)医疗期满,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的,按从事岗位确定岗位绩效工资;不能从事所安排工作的,按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待岗人员生活费

待岗培训期间,按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80%计发工资;培训后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第二十条  员工 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待遇

(一)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人员,立案调查期间,正常在岗工作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正常执行,停发绩效工资;在被执行“双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生活费。

(二)案件查结后,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其立案调查期间、停职检查期间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其立案调查期间、停职检查期间停发的待遇予以补发。

(三)在被强制戒毒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职工因违章、违纪离岗学习或停职检查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60%计发。

(二)职工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半年内停发绩效工资。

(三)职工受党内撤职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从处分次月起,按新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一年内停发绩效工资。

(四)职工受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两年内停发绩效工资。

(五)职工受开除留用处分或监外执行的,从处分次月起,停止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受处分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六)职工被司法机关立案停职审查的,审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经审查,构不成刑事犯罪并未给予任何处分的,予以补发工资;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处分的不予补发。

(七)职工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被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内退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内部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建立内退人员工资调整机制。

第七章  工资支付形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以岗位工资标准为依据确定计件标准工资,按计件工资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时工资的职工,岗位绩效工资依据岗位绩效考核结果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其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管理,工资支付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年薪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提成工资、承包工资、协议工资等工资制的,按提成、承包办法或协议约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职工的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紧密挂钩,并作为绩效工资支付的依据。

第九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实行易岗易薪动态管理,并严格执行审批手续。集团公司机关、直属机构、专业公司机关、二级机构人员以及专业公司所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的易岗易薪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其他人员的易岗易薪由专业公司负责审批。

第三十条  新工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集团外调入人员熟练、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各单位按照其所上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报集团公司或专业公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后备岗位人员岗位工资按同岗级的专业技术人员降一岗级执行,专业技术职称津贴标准对应其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岗位工资标准,确需调整时,由集团公司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进行调整。岗位工资序列调整由单位提出意见,专业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因产业调整,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新增岗位(工种),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专业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后,由集团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岗位评价,确定岗级。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岗位(工种)岗级,因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劳动责任、择业倾向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岗级的,由单位提出岗位评价申请,报专业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后,由集团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岗位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调整。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变更台账,职工岗位发生变化,其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要及时调整、存档。

第三十六条  同一岗级内ABC档次实行动态考核调整,动态易薪。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档次严格按照本岗位任职年限和考核情况调整。同一岗级内,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对应档次的任职年限(集团公司内)按周年计算。

(二)工人岗位档次严格按照技能等级和考核结果调整,ABC档次分别占同岗级人员的30%、50%、20%。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第三十八条  工资单元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售后部绩效考核细则2015-07-28 23:32 | #2楼

为提高公司售后服务人员的现场服务意识,充分体现企业良好的精神风貌,更好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目标

坚持现场服务,出勤正常,无脱岗现象,服务态度好,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实现用户月度零投诉。

二、 考核方式

采用公司不定期现场走访和公开售后服务投诉电话形式进行。

1、 公司向用户公布售后服务投诉电话,由管理 部做好投诉记录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2、 公司管理部将不定期进行现场走访,征询用户意见作为考核依据。

三、 工资考核办法

1、 售后服务员、部门经理的工资由标准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

2、 工资计算方式:

月工资=标准工资÷26×实际出勤天数+绩效工资基数×月考核分值%

四、 售后服务员绩效考核

1、售后服务员的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

2、以月度投诉记录为依据,确因售后人员自身原因的,每月发生一次投诉扣10分。

3、 用户投诉电话投诉至总经理处的,发生一次投诉扣20分

4、 确因售后人员自身原因的,每月发生三次以上投诉的,取消被考核人当月的绩效工资。

5、 公司人力 部将不定期随机现场回访,用户基本满意的,不扣分;用户不满意的,一次扣被考核人10分。

五、 售后服务经理绩效考核

1、售后服务经理绩效考核以售后服务人员月度考核分的均值为基数,均值在90分及以上的,其绩效工资100%发放;均值低于90分的,绩效工资90%发放;低于80分的,绩效工资80%发放。

2、 售后服务人员每月投诉累计至5人次的,取消售后服务经理当月的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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