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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日常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13 20:17:51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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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日常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属各单位的管理 ,增强干部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对局属各单位考勤 考核 及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事业单位日常考勤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各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上级规定的上下班作息制度,如因工作需要加班 时,应自觉服从安排。

(二)上下班实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每日按上、下午进行考勤登记,各单位要建好考勤台帐,局纪委将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督查。

(三)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凡每月迟到、早退达3次者,视同旷工半天。

(四)休息日值班等同工作日考勤,无故不值班视同旷工。

二、请销假制度

(一)因公外出审批权限。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外出3天以内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3天以上需向分管局长报告并经批准;单位负责人因公外出3天以内者,需向分管局长报告并经批准,3天以上需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

(二)事假审批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3天以上需经分管局长批准;单位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需经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需经局长批准。

(三)病假审批权限。住院治疗,须持医院住院治疗证明,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及时委托他人请假或在出院后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因病在家休养,单位副职负责人以下(含单位副职负责人)5天以内的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5天以上15天以内的必须持本地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必须持本地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分管局长批准,30天以上的必须持本地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局长批准;主要负责人5天以内的按本制度第 (二)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5天以上必须持本地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局长批准。

(四)婚育假规定。婚假、产假、女职工流产假、男方护理假假期天数按《婚姻法》、《苏州市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 执行,假期均视为出勤。

(五)探亲假规定。符合探亲假条件的人员需休探亲假时,应提前3天以上提出书面申请,假期视为出勤,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六)丧假规定。符合休丧假条件的可申请丧假,丧假假期天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假期均视为出勤。

(七)年休假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可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可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可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假期视为出勤。休年休假,应提前3天以上提出书面申请,职工一般职工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负责人需经局长批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各类请假人员离岗后,均要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防止工作脱节和出现空档。各类假期期满回到岗位后,应及时向其批假领导销假,并将请假审批报告存档备案。

(九)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者,按《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理。

三、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当月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月工作性补贴(岗位津贴)按50%计发,生活性(生活)补贴全额发放。连续病、事假达到一个月的,当月工作性补贴(岗位津贴)停发,生活性(生活)补贴全额发放。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工作性补贴(岗位津贴)停发,生活性(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期间,工作性补贴(岗位津贴)和生活性(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四、年度考核规定

年度考核按苏人通[1998]130号文、苏人保[2011]16号文、《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日常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省、市、区原有规定执行,今后如有新政策出台,则以国家文件为准。

事业单位日常考勤制度2015-08-10 21:55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 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 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 考勤管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 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 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 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 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 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 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3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 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7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月工资的8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 计发;

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 天,事假30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 天的,从第31 天起,每请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资;

2 、超过5 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1 、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 、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 、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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