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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

时间:2022-04-17 14:07:33 停车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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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

2015年5月1日,宜昌市率先在全省实施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收费部门由市财政局委托宜昌市城-管局收取,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2015年4月,宜昌市进行城-管体制改革,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下放到了各区。目前,宜昌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单位分别由各区城-管局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各区环卫绿化管理处负责。

据了解,目前,宜昌城区共划定有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车位3214个。收费标准是每车每泊位每小时3元,每日每车累计计时收费不超过15元,停车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城市道路停车费。收费时间段为每天7:00-20:00,收费时段以外时间不得收取停车费。

“然而新的收费体制和标准出台后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宜昌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现在存在的问题包括超标收费与规费流失并存,其做法是不问车主停车时长,收费员都预收5元停车费,其结果是对停车1小时内的多收了,超过1小时的又少收了。存在超时段以外收费的问题,存在20:00以后仍在收费情况。管理混乱,在同一停车路段,红线内外停车收费性质不一样,收费标准不一样,使用的收费票据不一样,又是同一收费员在收费。单位使用道路停车位存在层层转包,对外再次收费问题。还有就是一些经营单位租赁下与己相邻的道路停车位后,与本单位自己车位混合一并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等。

治乱还需部门职能更明确

对于目前道路停车的乱象,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还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缺乏统一的管理。现在都是各区各自为政,使得道路停车收费工作在各区不平衡,重收费轻管理现象较为严重。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收费员个人工资收入底薪加提成分配机制和监管不到位,造成收费员超标收费和不给票的情况。部分车主按规定缴费意识不强。一些车主不按规定交费,也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收费管理人员多收费和不给票的行为。

对此,宜昌市物价局专门提出了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建议城-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统一指导城市道路停车工作,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不按规定乱停车辆的处罚,对单位或个人私自施划的车位坚决取缔;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乱收费行为。同时,增加财政投入,添置停车收费智能管理系统,杜绝人为造成的不按规定收费和恶意拒费或逃费行为。

-------------------------------------------------------------------------我市将重新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你住的小区停车费会涨多少?

2015-11-28

    昨天下午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将重新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场地进行规范。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物价局经研究,就重新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作出决定:凡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开展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后,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在以下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和公共场地停车场(含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 ;利用政府财政资金或利用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各种交易市场)建设或配套的停车场 ;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指定停放违章、肇事等暂扣车辆的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以及其他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实行政府定价。

你住的小区停车费会涨多少?

●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变

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费[2012]132号)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核定柳州市医疗机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费[2015]94号)规定执行,继续实行一小时内免费。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指定停放违章、肇事等暂扣车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改变为:小型车辆(20座以下客车和2T以下货车)10元/辆、日,大型车辆(20座及以上客车和2T及以上40吨以下货车)20元/辆、日,特大型车辆(40吨及以上货车、拖挂车、加长车等)30元/辆、日,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3元/辆、日,自行车1元/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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