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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时间:2022-04-17 21:13:09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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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1、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充分掌握。

煤矿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劳资科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矸,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2 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 次,粉尘中的游离 SiO2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1、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2、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3、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

 (2)严重的皮肤痛。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4、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5、企管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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