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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青年安全岗制度

时间:2022-04-18 16:03:5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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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青年安全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煤矿青年安全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安全生产建设中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的监督、检查、协管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是群众性的青年安全监督组织,是煤炭企业生产中充分发挥青年优势、培养青年关心集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等优良品质的有效形式,也是共青团组织引导青年参与企业管理的一种好方法。

第三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级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在各级行政和安监(安通科)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依据国-家-安-全法令、煤矿安全规程、公司和矿安全文件、指示和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条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具体任务

1、配合安全部门,协助区队、生产班组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建设任务。

2、立足本职岗位,利用集中执法和分散执法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检查现场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反映和查处生产中的事故隐患。

3、结合青年特点,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宣传贯彻《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及公司和本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和规程,普及安全知识,教育青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主动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5、总结推广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先进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矿设立青年安全监督总岗,各团支部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分岗,分岗下设岗组。在矿区建立起由青年安全监督总岗、青年安全监督分岗、青年安全监督岗组为一体的青年安全监督岗网络体系。

第七条为加强青年安全监督岗的领导,矿团委书记为矿青年安全监督总岗岗长,负责领导全矿的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负责青年安全监督总岗的日常工作,矿所属单位团支部书记为本单位青年安全监督分岗岗长,负责青年安全监督分岗工作。

第八条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可以聘请本单位党政领导及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青年安全监督岗的顾问。

第九条每个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原则上设岗长一人,副岗长一人(由生产委员担任)。工作期间如不称职或有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改换。

第十条岗长职责:在上级青年安全监督岗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关会议,负责落实青年安全监督岗制定的一切制度,组织召开青年安全监督岗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完成交办任务,研究布置总结工作,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团结指导青安岗员,确保青年安全监督岗正常开展工作。

副岗长职责:在岗长领导下,协助开展好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岗长不在时,代理岗长工作。

第三章岗员

第十一条青安岗员人数应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凡是有青工参加的生产作业的现场,必须设青安岗员。

第十二条青安岗员的产生,由团支部提名,报请同级党政组织同意,由上级青安岗组织任命。

第十三条青安岗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青年中有一定威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

2、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大公无私,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带头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坚持安全生产的人和事作斗争。

4、具有一年以上工龄,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熟知煤矿“三大规程”,具有独立工作和排除生产故障能力的生产骨干。

第十四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的权利

1、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以及矿有关安全文件、条例中规定的权利。

2、在工作现场发现事故隐患严重威胁职工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3、对现场“三违”人员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4、对人为造成的不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追查处理责任者的意见。

5、对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和严重违反安全技术规定的有权越级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的职责

1、按照岗组长的安排,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当班如有“三违”现象和不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值班人员和有关部门报告。

2、协助班组长严把安全关,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做到“三无、三保证”。三无:岗员“无三违”、身边无违章、周围无事故;三保证:保证积极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及分岗组织的执行查岗活动;保证无论何时何地及时制止违章,发现隐患及时上报;保证完成青安岗布置的工作任务。

4、协助班组长了解本班组职工的思想情况,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规程、技术知识,在班前会或安全生产过程中,协助区队(车间)班组提出不安全问题、预防措施及注意事项。

5、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学技术、钻业务、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制度

1、青年安全监督岗长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主动向党政和安监部门汇报工作,对活动开展情况做到一季一安排一总结。

2、各青年安全监督岗要坚持一周一学习,一月一汇报、一季一公布一检查、每季召集岗员召开一次青安岗例会,矿总岗每季召开一次岗长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

3、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长参加区队(车间)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会议。岗员要参加事故分析会。

第十七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汇报制度

1、岗员下班后要及时把当班的安全情况填入信息反馈表,并向岗长和有关领导汇报。

2、岗员汇报必须做到两清:一是把违章人姓名、单位、时间、地点、性质、处理意见填写清;二是把事故隐患的地点、处理情况建议填写清。

3、集中执法查出问题,由组织者填写记录簿,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青年安全监督岗每月向矿青年安全监督总岗综合汇报一次情况。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青安岗组织汇报。

第十八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培训制度

1、为了提高岗长和岗员的工作能力,使他们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岗长、岗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岗组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2、基层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每半年必须举办一期岗员培训班,或请有关部门代为培训。

3、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充分利用安全演讲赛、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知识学习。

4、培训内容:《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公司和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指令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技术知识、质量标准和安全形势的报告。

5、培训师资:聘请安全部门领导和安全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职工授课。

第十九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奖励制度

1、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工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的积极性,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岗组、优秀岗员要选树典型给予表彰。

2、各级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促进安全生产、推动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活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表彰奖励。

3、矿青安岗总岗对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每年总结表彰一次。各青年安全监督分岗至少每半年总结表彰一次。

4、对岗员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避免重大事故者,要给予及时的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津补贴管理

1、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按规定上岗,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日志),当班实现安全生产,计发5元津补贴。

2、青年安全监督岗员当班制止一起一人次“三违”现象,给予50元奖励;制止多人次“三违”的给予100元以上奖励。

3、青年安全监督岗员要坚持班前、班中和班后三汇报制度升井后认真填写记录,当班发现并协助处理隐患每次给予20元奖励,重大隐患加倍奖励。

4、青年安全监督岗员完成区队规定的下井次数,能够认真填写工作日志,本班组实现安全生产、超额完成作业计划的,当月津补贴上浮20%;不填写工作日志每次处20元罚款;发现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视情节给予50元以上罚款。

5、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津补贴及反“三违”、查隐患的奖励,由矿团委每月造册发放。

第二十一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作为矿评选表彰先进和晋级、提任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矿团委在井口信息站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汇报接待站,信息站值班人员负责做好青安岗汇报工作,督促岗员填写工作日志。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属矿团委所有。

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条例2015-10-20 11:18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公司生产建设中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以下简称“青安岗”)的监督检查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安岗是群众性的青年安全工作组织,是团组织在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青年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的有形载体,同时也是培养青年关心企业改革发展、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等优良品质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各级青安岗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在本单位党政的关心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级青安岗在本级行政和安监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依据国-家-安-全法令、煤矿安全规程、上级安全文件、指示和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青安岗的具体任务

1.配合安全部门,协助区科、队(车间)、班组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建设任务。

2.立足本职岗位,利用集中查岗和个人上岗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检查现场中的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反映和查处生产中的事故隐患;督促质量标准化。

3.结合青年特点,大张旗鼓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宣传贯彻《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条例、规程,普及安全知识,教育青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主动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5.总结推广青安岗工作先进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青安岗总岗,有安全生产任务的矿(公司、厂)单位设立青安岗,区科级单位设立安全监督分岗,分岗下设岗组。在矿区建立起由青安岗总岗、青安岗、青安岗分岗、青安岗组为一体的青安岗网络体系。

第七条  为加强青安岗的领导,公司团委(总支)书记为公司青安岗总岗长,负责领导公司的青安岗工作,公司团委(总支)青工部负责青安岗总岗的日常工作,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团委(总支)(总支)书记为本单位青安岗岗长,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青安岗工作;团支部书记为分岗长,团支部生产委员具体负责青安岗分岗工作。

第八条  青安岗可以聘请本单位党政领导担任名誉岗长,聘请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安监部门的专职人员和优秀职工代表担任青安岗的技术顾问。

第九条  每个青安岗原则上设岗长一人,副岗长一到二人。工作期间如不称职或有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改换。

第十条  岗长职责:在上级青安岗和党(团)组织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青安岗的全面工作,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关会议,负责落实青安岗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召开青安岗的有关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完成交办任务,研究总结布置工作,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团结引导青安岗员,使青安岗正常开展工作。

副岗长职责:在岗长领导下,协助开展岗长工作,岗长不在时,代理岗长工作。

第三章  岗员

第十一条  青安岗员人数应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凡是有青工参加的生产作业的现场,就应设有岗员上岗。每个现场要求至少有一至二名岗员。

第十二条  青安岗员的产生,由团支部提名,报请同级党政组织同意,由上级青安岗任命。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月给予青安岗员一定的待遇或津贴,由团组织对青安岗员进行考核和发放。

第十四条  青安岗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青年中有一定威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

2.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大公无私,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带头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一切不坚持安全生产的人和事作斗争。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二年以上工龄,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熟知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懂安全生产,有独立工作和排除生产故障能力的安全生产骨干。

第十五条  青安岗员具有以下权利:

1.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权利和公司上下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技术规范等。

2.在工作现场发现事故隐患严重威胁职工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3.在反“三违”工作中,岗员享有安检员同等的权力,对现场“三违”人员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向所在分岗或总岗、调度进行汇报,对态度恶劣者,岗员有权通过安检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或办违章学习班。

4.对人为造成的不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追查处理责任者的意见。

5.对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和严重违犯安全技术规定的有权越级向有关部门报告。

6.职工在有不安全隐患的地点工作时,在隐患未排除前岗员有权停止任何人继续工作,并有权督促区、队长组织力量排除隐患,若有关人员寻找理由推迟或拒绝组织力量处理隐患,岗员有权向安检调度、矿(公司、厂)调度、总岗汇报,并将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7.对岗员查出的重大未遂事故,经核实后,有权建议安检部门组织事故分析,并参加分析,提出意见。

8.岗员有权拒绝任何人员的违章指挥,并向矿(公司、厂)调度、安检调度、总岗等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

9.岗员因在反事故、反“三违”活动中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安监部门和团组织反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岗员有权利接受安全培训和安检部门安排的任务,其工作受安检部门和青安岗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青安岗员的职责

1.按照岗组长的安排,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当班如有“三违”现象和不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值班人员和有关部门报告。

2.岗员要在现场认真落实“三不生产”、“四不放过”,严把质量关,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不符合质理标准化要求的工程要要求区、队长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3.做到“三无、三保证”。三无:岗员“无三违”、身边无违章、周围无事故;三保证:每月保证上岗不少于20次,保证无论何时何地遇到违章就制止,发现隐患就处理,保证完成青安岗布置的任务。

4.查处“三违”和隐患坚决做到“七落实”(时间、地点、经过、查岗人、责任人、处理意见、处理或整改结果)。

5.协助班组长了解本班队的思想情况,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规程、技术知识,在班前、班中、班后的会议或安全生产过程中,宣传青安岗工作,协助区(科)、队(车间)、班组提出不安全问题、预防措施及注意事项。

6.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学技术、钻业务、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青安岗活动制度

1.青安岗长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主动向党政和安监部门汇报工作,对活动开展情况做到一月一安排一总结。

2.各青安分岗要坚持一周一学习一汇报、一旬一公布一检查、每月召集岗员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各青安岗每月召开一次青安岗例会,公司总岗每季召开一次青安岗例会,总结工作,部署任务。

3.青安岗岗长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分岗长参加区科(车间)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会议,岗员参加事故分析会。

4.各青安岗必须建立“二册四簿”。二册:岗员花名册、岗员上岗汇报记录册;四簿:会议记录簿、集中查岗记录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记录簿、岗员考核记录簿。

第十八条  青安岗员上岗制度

1.青安岗员采取集中上岗和个人上岗相结合、以个人上岗(岗中在本职岗位发挥作用)为主的形式,在生产中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作用。

2.根据安全工作形势的需要和上级要求,各级青安岗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上岗活动。各青安岗每月必须组织集中查岗位活动,青安岗不少于3次,分岗不少于4次。要坚持总岗季查、岗月查、分岗旬查、岗组班查制度。

3.青安岗员每月上岗不少于20次,分岗长每月不少于10次。

4.岗员上岗以查“三违”、查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为主,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5.岗员连续一个月不上岗(特殊情况除外)或连续三个月内每月上岗不足15次者,取消岗员资格。

第十九条  青安岗汇报制度

1.岗员下岗后要及时把当班的安全情况、查处的安全隐患等填入放置在区科调度的汇报台帐,并向岗长和有关领导汇报。

2.岗员汇报必须作到两清:一是把违章人姓名、单位、时间、地点、性质、处理意见填写清;二是把事故隐患的地点、处理情况写清。

3.集中上岗查出问题,由组织者填写记录簿,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青安岗每月填写月报表向公司青安岗总岗综合汇报一次情况,每季度写书面自查材料上报。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青安岗汇报。

第二十条  青安岗培训制度

1.为了提高岗长和岗员的工作能力,使他们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各级青安岗要高度重视岗长、岗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领导,不断提高青安岗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2.基层青安岗每半年必须举办一期三到五天的岗员培训班,或请有关部门代为培训。

3.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充分利用岗员的活动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

4.培训内容:《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指令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技术知识、质量标准和安全形势报告。

5.培训师资:聘请领导和安全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职工授课。

6.岗长、岗员培训期间在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青安岗奖励制度

1.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工参加青安岗活动的积极性,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分岗、岗组、优秀岗员要选树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2.各单位青安岗要做好待遇津贴的发放工作,严格考核管理,充分调动广大青安岗员的积极性。

3.各级青安岗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季度或按月开展促进安全生产、推动青安岗工作的各种竞赛活动,并及时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办法由组织竞赛的部门制定。

4.公司总岗对青安岗工作每年总结表彰一次。

5.对岗员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和避免重大事故者,要给予及时的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公司团委(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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