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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时间:2022-04-18 23:39:5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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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总则

电力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1 为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 公司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1.4 公司系统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1.5 奖惩意见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表彰和奖励

2.1 公司系统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级单位实施:

(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

(2)连续三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

(3)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

(4)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调通中心、各省调度通信机构。

(5)实现安全施工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电力建设企业。

2.2 公司每年对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办法》兑现奖励。

2.3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所属单位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情况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2.4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5 公司系统对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

2.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

3、处罚

3.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可按政府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3.2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或电网事故,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重大设备事故,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主管领导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3.3 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降职、降岗使用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4 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警告至降职处分。

(5)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5 对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6 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7 对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未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加重。

3.8 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建设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9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共2次,或1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身事故,给予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行政正职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10 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确定为领导责任的,上述对车间级及以上领导的处分应加重。

3.11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3.12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3.13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由分公司、子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责任。

3.14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及时、如实地报告。

3.15 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3.16 对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除按本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17 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人员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18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领导班子中的党委(组)或支部书记等成员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4、附则

4.1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4.2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按安全目标分级控制的原则,对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的“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行为,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或惩罚。

4.3 本规定用于调整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4.4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4.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奖惩管理制度2015-10-25 23:19 | #2楼

目的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各项目现场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管理水平,落实公司关于项目现场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措施的落实,激励各项目施工现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长年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建项目的安全奖惩工作,包括分包单位所属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以及各参建单位全体(主要负责)人员。

参考文件(无)

术语与定义

三级安全教育:“总包级、分包级、分包专业班组级共三级”

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职责

公司最高管理者或指派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公司监审部以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负责违章罚款及异常事件/事故惩处细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公司监审部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是安全奖惩管理的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

奖惩细则

1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现场项目部和个人,公司应给于奖励:

a)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b)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c)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和减少损失的;

d)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e)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f)多次受到业主、监理方表扬、好评和公司检查评比中评优的;

g)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严格按各类《作业指导书》内容要求分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h)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公司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帐,基础资料内容健全,记录完整规范;

i)按照公司要求,现场项目部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认真执行公司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项目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公司应给予项目部全体人员一定奖励;

j)按照公司要求,现场项目部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认真执行公司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项目全过程未发生损失超过一万元的设备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公司应给予项目部全体人员一定的奖励。

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现场项目部和个人,公司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应给予处罚:

a)未制订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不齐全或不落实,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3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200元。

b)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不健全,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

c)月度安全例会未召开,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无会议纪要,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3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200元;

d)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收缴安全抵押金,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

e)未建立环境保护的目标以及现场应急预案,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

f)未按规定上报月度安全监督网络月报,对安全工程师罚款500元;不及时,罚款300元;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g)对分包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安全工程师罚款500元;不齐全,罚款300元。相关专业工程师未配合,预留教育培训时间,罚款500元;

h)分包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未做到持证上岗,对安全工程师罚款500元;

i)未按公司规定目录设立安全管理台帐,对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不齐全,罚款200元;

j)无危险源及环境因素分析,并按施工阶段下发给分包单位要求其重点控制,对安全工程师罚款500元;

k)没有每月组织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各罚款600元。检查无记录,没有及时形成闭环管理,对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各罚款300元;

l)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三违”行为,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罚以及无罚款台帐,并如实收缴罚款。每发生一起,对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各罚款300元。

m)没有按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中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对各专业工程师罚款5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300元;

n)重大分项工程或专业施工方案,未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的。对相关专业工程师罚款5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300元;

o)大型施工脚手架(超过24m),未要求分包单位编制搭设方案,并按方案验收投入使用的。对现场施工经理、相关专业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各罚款600元;

p)吸收塔防腐施工期间以及内部设施安装期间,未按公司规定要求达标管理的。对现场施工经理、相关专业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各处罚600元;

q)大件吊装作业没有要求分包单位编制吊装方案,并现场监督作业。对现场施工经理、相关专业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各罚款600元;

r)每发生一起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处以事故责任相关人员300-1500元罚款;

s)每发生一起设备、财产损失超一万元、火灾事故损失超一万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处以事故责任相关人员200-1000元罚款;

t)发生异常事件或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每项处以现场项目经理、相关专业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各300元;

u)对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各类异常事件、未遂事故、事故迟报、瞒报每发生一次,处相关责任者500元;

v)对项目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及接受相应处罚。

w)由于事故责任者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公司按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资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并且结合公司全年的绩效考核和项目奖的分配。

4公司及项目管理部应从每个项目造价中预留千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在项目中期以及项目结束的奖金),由公司财务部建账,经公司领导、分管生产的主管领导批准,监审部以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直接控制使用。

5公司应建立 “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实行 “项目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

6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7安全施工具有一票否决权。凡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取消下次项目招投标资格。

8对各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各类异常事件以及人身、机械设备等事故或其他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实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给予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工程师以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对异常事件/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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