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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时间:2022-05-08 19:13:04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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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大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2004]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细则》,结合企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坚持严要求,严管理,明确各自的责任,使安全生产管理有条不紊的进行,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

1、项目经理(建造师)、企业负责人、安全员,除持有效证件上岗外,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中能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按时、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提高工人生活饭菜质量。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中的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

4、企业、项目部不但要虚心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并认真整改。而且按计划参加公司例会,定期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计划执行。

5、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6、分部、分项工程,各班组要设专人负责,接受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及签字手续。

7、机具、机械、临时用电设备的防护装置,每周检查一次,任何设备

不得带病作业。安全警示标志,及“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使用平面图形式挂于人行通道口处。

8、严格控制事故指标,一旦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

9、积极参加省、市安全生产达标工作,被评为省级优秀项目经理,奖励项目部5万元,市级3万元,县市级1万元。

10、在行业部门日常检查中,被“黄牌”警告的、查封的、被新闻媒体暴光的,按情节分别对项目部处罚1-3万元。

二、1、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从业人员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在日常施工前,企业、项目部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从企业工程项目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工程总造价的20%。

(1)、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资金提取按建设单位拨款中,分期、分批提取。

(2)、所拨款项要专款专用。

(3)、安全设施:购买安全网、钢管、扣件等材料时,要向厂家索要相关手续;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4)、采用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具设备等,出租方应提供近期产品合格证、检测检验报告书,相应资料档案要随机走。

(5)、资金得到保障,企业财务科要分期分批划拨款项到项目部,采购员要严把材质和法定合格手续关,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6)、安全资金划拨到项目部,发现挪用安全生产专项款额,将对项目部按工程造价5%进行处罚。

2、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资金使用制度

(1)、企业从工程款中提取20%专项资金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和使用。

(2)、企业共有十二个工程处,每个工程处的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资金要设立专用帐户。

(3)、提取劳动防护用品资金的专用项目,各工程处要做到专款专用。

(4)、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前,必须向工程处通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采购。

(5)、采购商要有相应单位资料手续,一旦出现假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一律不得使用,必须清除施工现场。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1)、各工程处除设立专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用品专用帐外并从提取20%安措费中再提取5%作为专项资金。

(2)、各工程处每年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技术员、档案员的培训费用由工程处财务科支付。

(3)、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费用,也要从工程处财务科中提取。

(4)、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按时参加学习。

(5)、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有代替行为。发现代替的人员,培训费一律自负。

(6)、学习内容要做好笔记,并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4、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

(1)、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用于机具机械的维修、润滑和除锈费

用支出。

(2)、机具、机械的改造、革新技术研究的费用,要从专用安措费中划拨。

(3)、安全技术措施的资金要为技术革新、先进工艺的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

(4)、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提出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一旦被公司采纳,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5)、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障资金,每年都要提取,企业、任何项目部不得挪用或占用。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副经理、主管安全经理、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学习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2、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32小时,掌握各种作业的操作规程、规范。

3、转岗换岗的职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为7天,公司级2天,项目部级2天,班组级3天。

4、培训内容:管理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掌握各工种操作规程、规范,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从业人员:掌握日常工作中的安全常识,学习好《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是:有权对本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建议。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义务: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三宝”用品。

四、安全检查制度

1、企业和各基层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项目部经理负责制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掌握安全动态,以安全检查促进隐患的整改。

(2)、项目部接受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企业每月检查一次,项目部每周检查一次,检查标准按JGJ59-99执行。

(3)、项目经理组织每15日由管理人员、班组长参加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查思想认识,看安全达标方案如何实施;第二,查安全管理制度,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第三,查作业班组,看是否遵守操作规程,并逐项打分。

(4)、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对机具、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脚手架项目,内业资料编写情况。

(5)、班组每天班前饭后搞好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

(6)、负责安全检查人员做好登记和监督执行,并将检查评比结果,记录隐患整改小结。

(7)、企业在检查中考核项目经理不良行为的同时,将得分记录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评比的主要依据。

2、企业、项目部定期及日常、专项、季节性检查

(1)、企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时间每周二上午8:30分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参加人员: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架工班长、电气负责人钢筋班负责人。

(2)、日常各项目部除成立领导小组外,每周检查一次,并且要分专项,如:临时用电项目、脚手架项目,并有记录,提出整改意见。

(3)、公司除按计划每月一次检查外(30日),10号、20号定期不定期检查。

(4)、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建造师限3日内将存在的问题,按“三定”原则执行。

(5)、按公司年度计划组织在册安全员在节假日、夏季、秋季、冬季必须对所有项目逐项检查,不得有遗漏。

(6)、关于对“黄金周”检查时间:“五、一”前,即4月28-30检查,“十、一”前9月28-30日检查,做好民工放假工作。

3、 检查规定对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要求

(1)、公司组织检查人员的选择,要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精明强干人员参加检查。

(2)、按JGJ59-99标准中的 10大项,由8人具体分工逐项落实。

(3)、做到现场逐项落实整改日期,是哪个班组,哪个班组安排,正常时间三天完成。

(4)、检查时,谁存在问题,记录在《指令书》中,复查时逐项进行,发现未改,将停工处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停工整改不合格将按罚款细则进行,现场处罚,达到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标准。

4、柱查隐患处理,复查的记录或隐患整改未如期完成制度:

(1)、对检查中心的隐患问题,要安排具体的项目负责人和班组负责人逐条落实。

(2)、复查时按指令书中要求整改,复查不合格的项目,要开好项目会,提出整改困难,共同解决。

(3)、机械、机具、电气、电缆等带病作业的,要求项目部马上维修或更换,消除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的不良习惯。

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 规定》。

2、按照事故类别规定: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在2小时内立即报企业安全部门,企业逐级上报。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在2小时内上报。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在2小时内上报。

(4)、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重大事故为四级,发生事故单位应在4小时内立即上报。

3、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除及时上报外,应保护好现场,积极组织抢救伤员。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发生事故之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

(3)、领导没得到教训,不放过;

(4)、职工和群众没得到教育,不放过。

5、事故调查要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找出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写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实施事故处理报告,落实“四不放过”制度

(1)、事故发生后,除立即上报外,并由项目负责人积极组织抢救伤员,立即送往就地就近医院治疗。

(2)、由企业上报并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详细、认真调查。

(3)、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在调查中要主持公道,公开、公正、公平,防止出现徇私舞弊现象。

7、建立事故档案制度

(1)、企业发生事故后,除及时上报外,要按照《辽宁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2)、调查中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十四项条款。

详见报告书格式(附后):

事故报告表

一、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

二、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三、事故地点

四、发生时间

五、事故类别

六、事故原因

七、事故级别

八、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工种 工作时间

教育情况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伤害原因

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 天

十、本次事故经济损失 元左右

(3)企业或项目部除要严格执行报告书内容外,必须一式8份上交:隶属单位2份、城建部门2份、保险公司2份、企业备查2份。

(4)事故报告手续:单位盖公章,材料必须真实齐全有效,叫企业档案室。

4、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用人单位必须为企业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事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使职工退休有生活保障。

(2)项目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各项目部依法为建

筑职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不办理保险的一律不准开工。

(3)意外伤害保险,按市建委【1999】87号文件要求,按工程总造价2‰一次性足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4)当项目部发生意外伤害时,要按事故类别12小时 内保工程处。

(5)发生事故时不得隐瞒或谎报及其他形式欺骗保险费。

(6)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小组、制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电脑里有)

A、0.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分项评分。

一、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

1、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找徐升)承发包生产合同(电脑)

2、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件的复印件。(找办公室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考试卷(查找当年施工项目部证件和三级考试卷)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程处。

2、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建筑面积配备安全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1万平方米以下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2016-08-14 21:40 | #2楼

1 总则

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区域)、承包经营单位。 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2.1对于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

2.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及其它显著成绩者;

2.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2.4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2.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2.6及时制止违章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2.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2.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3 处罚

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3.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3.1.1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罚作业部门或个人50—100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批无效;

3.1.2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200元/人,在禁烟区内的各部门辖区内,发现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部门100元/个;

3.1.3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50/人,穿带钉鞋进入易燃易爆等区域罚款100元/次;

3.1.4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罚款100/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人50元/次;

3.1.5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3.1.6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100%;

3.1.7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部门100/人、次;

3.1.8各类事故隐患未限期整改的,扣罚50—100元/项;

3.1.9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3.1.10各种作业票、证未经监护人、安全负责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部门50元/次;

3.1.11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部门200元/起;

3.1.12进入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50元/人。

3.1.13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50—10000元/人、次;

3.2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3.2.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施、设备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6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3.2.7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3.2.8在上级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2016-08-14 22:25 | #3楼

一. 总则

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2.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3.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二. 考核

1.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全年无死亡事故,年重伤事故率小于0.3‰.

2. 各部门、各类人员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

3. 新员工、调换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4. 员工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 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无发生违章操作和违章作业现象。

三. 奖励

1. 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表彰奖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在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

2. 发生重大险情, 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或事件扩大, 使工厂转危为安或发生事故后, 为挽救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视情况可给予8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3. 在推行安全、消防管理、预防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改善劳动条件和企业安全方面有革新或改进技术工艺,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大胆纠正违章, 制止冒险作业,在年度安全与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 经工厂领导批准给予荣誉奖和200元至300元的奖励。

4. 凡用于安全、消防的各项奖励金额, 应专款专用, 根据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或贡献大小, 分别给予奖励, 不得平均发放。

5. 凡被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授予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 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三. 处罚

1.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厂级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 根据应负责任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引咎辞职)。

2. 发生责任性工伤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 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 对事故责任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 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 有下列情节之一, 每发生一次, 对责任部门、车间、班组的正职或主管领导, 扣罚100元至1000元, 责任个人按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 扣罚50元至1000元。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部门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 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的。

(3) 上班前饮酒或上班期间饮酒。

(4) 在厂内吸烟的(允许吸烟的会客室、吸烟室除外)。200元/次

(5) 对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消防部门、工厂各级部门发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的。

(6) 不履行本部门或个人安全责任造成工厂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扰乱正常安全管理秩序的。

4. 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处理。

5.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性的法律责任。

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和不按规定着装及使用防护用品的表现

1. 现场违章操作

现场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典型表现:

(1)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3)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4)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5)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装卸模具、夹具、刀具、工件,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6)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7) 冲压、注塑、压铸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8) 工作结束时未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和设备供电电源开关,未关闭各种气源、水源(特殊要求者除外)。

(9)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10) 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11)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12) 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未挂警示标志牌操作。

(13)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4) 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者。

2. 现场违章作业

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典型表现:

(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 用汽油擦地板、设备、衣物或向下水道泄倒废油。

(12)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3)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4)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3. 不按规定着装和使用防护用品

现场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工具的典型表现:

(1) 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3) 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生产现场。

(4) 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5)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6)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7)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硬质安全帽。

(8)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9)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10)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11)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未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1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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