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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时间:2022-11-18 06:48:53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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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1、如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已经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再生资源工作是推进垃圾分类回收的一个有效措施,我们要紧紧结合广州市推进垃圾分类这个契机,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垃圾分类的各种宣传载体,在宣传好普及垃圾分类知识的过程中,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进行重点宣传,动员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再生能源回收这些工作中;二是完善基础设施。要加强与城-管部门沟通协调,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间、再生资源回收点,完善再生资源网络体系。要积极拓宽垃圾的分类、分流和资源回收的途径和措施,加大合作交流力度,形成定期通报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工作;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加强社区居委会、机团单位、企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的垃圾分类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的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四是加强学习调研。积极向推进效果好的地区学习、取经,完善再生资源管理工作方法和机制。

2、你从事此项工作的优势与不足?

首先,我觉得我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一是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我是中共-党员,目前在街道担任党建指导员一职;二是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协调、沟通能力,这几年来,在街道担任过综治专干、党建指导员、宣传干部, 1

兼任两代表一委员联络员、街道侨联秘书长、人民观察员、人民陪审员等职务,通过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与不同人群打交道,对基层工作有了一定程度了解;三是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在不同岗位上都能好快适应,并得到领导的认可。本人喜欢写作,参加多次征文比赛,也获得不少奖项。

其次,我觉得我应聘再生资源管理岗位最大的不足就在于缺乏经验:一是缺乏再生资源知识和管理工作了解;二是缺乏管理回收工作经验。但是,如果我将来能够有机会从事这项工作,有机会与相关行业的人打交道,处理具体的各种事务,我能够积累工作经验,这样,我便能在短期内迅速拟补自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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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7-03-08 06:21 | #2楼

按照北京市建设世界城市打造和-谐宜居城市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以适应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深入贯彻“人文西城、科技西城、绿色西城”的发展战略,发挥核心功能区的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活动,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群众销纳废旧物资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西城区的实际,提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管理办法。

西城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及社区收购网点,应遵循本管理办法。

一、规划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合理规划、属地布局、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规范的原则,以固定店铺为主,社区临时收购网点为辅,鼓励电话预约、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等多种收购形式,完善社区再生资源收购网络。

(一)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一般应设在居住小区内。区域内重点大街、重点地区、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重要星级饭店及政府机关、军队、学校及周边地区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三)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总量基本满足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

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要求,全区总量维持现状。社区回收网点要逐步退路进屋。

二、回收网点应具备条件

(一)室内经营网点。营业面积必须达到相应标准,经营区与生活区相对隔离,符合消防的要求,取得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

(二)社区临时回收网点。使用封闭货车装载回收物品,不得影响该地区居民和车辆的通行,废旧物资不得侵占道路。设置远离变电站及有关架空线路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定点定时收购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和收购方式经营,不得随意扩大占地面积。

三、经营范围

(一)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二)生活性废旧物资是指居民生活中淘汰的锅、碗、瓢、盆等,造纸原料中的书本、报纸、杂志等,废旧塑料中的瓶、管、板、角、棒等制品,废旧橡胶

制品及废旧家用电器等,居民生活中淘汰的可利用的废旧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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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废旧有色金属或有色金属的边角余料(如:紫杂铜、黄杂铜、杂铝、杂铅、杂锌、镍等),废旧黑色金属或边角余料(如:管、板、角、棒、螺纹钢等)。

(四)严格遵守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规定,禁收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如:井盖、井箅子、护栏、站牌、果皮箱、垃圾桶和其他环卫设施,建筑工地设施等专用器材。不准妨碍交通破坏环境、不准为犯罪分子销赃、窝赃等违反“七禁收”、“八不准”的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经营规范

(一)室内经营场所

1.室内经营者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和再生资源回收登记备案证明。

2.营业执照不得转租、转借他人和私自增加回收网点。

3.经营场所应该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要求见附件2)

4.室外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垃圾,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保持网点周边的环境卫生。

5.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要隔离,不得堆放生活用品、用具,保持营业场所环境的一致性。

6.室内存放的收购物品,要留有间距,做到分类存放、码放整齐、及时清运。

(二)社区临时回收网点

1.主体企业经营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培训。

2.上岗人员一律佩戴有效的胸卡,胸卡有上岗人员照片、姓名、上岗位置、占地面积、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3.上岗人员按季节穿着统一制作、统一标识的服装。

4.要严格落实“六统一”(工装、上岗证、封闭货车、遮阳伞、计量器具、收购价格)。

5.使用封闭货车进行收购,所收购的物品应随时整理装车,随收随清,日收日清,车走地净,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营业时不准随便躺卧、聚众聊天、下棋、打扑克、赌博、喝酒等行为。

五、管理规定

(一)相关规定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规定收购各类废旧物资;应依法经营,公平交易,不得收购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

2.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台秤。

3.回收过程中如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经营中严禁使用电锯、氧气焊和大锤等进行现场加工,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5.收购时间要避开居民的午休,上下班高峰且不影响居民的晚间休息。

6.运输机动车辆应符合环保要求。

7.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不得拒绝

或阻挠。

(二)备案登记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商务委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商务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及爱心自强所属社区临时回收网点,采取备案制度。由回收主体企业向区商务委备案,报备回收网点负责人、经营人员、经营地址等基本情况。社区临时回收网点的变更,由回收主体企业持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认可的手续到区商务委办理变更手续。

3.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商务委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企业管理

1.主体企业要加强管理。回收主体企业要建立社区收购员例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每年要进行2次以上培训,例会和培训信息要及时报区商务委。

2.主体企业要建立巡查制度。对重点收购站点坚持每日巡查,对所有收购站点坚持每周巡查3次以上,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3.对群众反映强烈、各有关部门检查或来信来函点名批评3次以上的收购网点,由主体企业收回社区临时回收网点收购证或撤销网点,将处理结果报区商务委、市政市容委、城-管大队和街道办事处,

六、管理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商务委牵头定期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召开联系会议,协调解决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突发事件、重点问题、重要时期适时召开会议,建立交流沟通信息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区临时回收网点要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回收站点数量,加大管理力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

(三)坚决打击无照经营和游商。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取缔打击游商,确保废品收购有序经营。

(四)集中整治严格执法。要定期开展集中整治,对经营网点周边存在卫生环境脏乱、噪声扰民、影响交通、安全隐患、违法收购等违规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屡教不改且情况严重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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